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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登记和查处制度
一、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案件登记和查处工作坚持方便群众、依靠群众,依法办事、查处到位,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三、局监察科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登记、受理、查处、回复等管理工作,必要时直接办理举报案件。局属相关科室及大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办举报案件。
四、城市管理举报案件受理范围是:
(一)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权代法、违法乱纪以及其它违法行为。
五、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网络或者投诉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和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危害。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
六、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尽可能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七、监察科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及时登记并呈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根据批示交相关科室或大队处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八、相关科室及大队在接到举报投诉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先向投诉人进行初步反馈,注明延期原因。同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申请延期办理,延长期限由分管领导确定。
   九、监察科负责对每月的投诉情况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并呈报相关单位或领导。
十、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十一、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案件时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
(一)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受理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除调查工作需要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
(四)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时,除本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十二、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查阅与已无关的投诉资料档案;每月的投诉报表各单位(科室)应妥善保存,防止遗失或外泄。
十三、对过失或故意泄漏举报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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