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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剖析执行标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水质卫生要求含常规检验项目42项和非常规项目64项,指标项目较旧国标大幅度增加,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的规定更加合理,微生物的要求更加全面和科学,有机化合物指标内容广泛,指标严格程度适中,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方面,已基本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标准要求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常规检验项目,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新标准实施的困难主要在于检测条件要求高、检测费用大大增加、一些地方水源难于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要求,给净水工艺带来较多问题,使出厂水质难于达标。解决问题的对策主要有加强水源保护、建设水源预警体系,强化常规工艺、适当增加新的净水工艺、合理控制水厂运行参数、科学投加消毒剂,研究水处理应急技术,以及建设管网水质保障体系等。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   水质  新国家标准  标准特点  标准实施  问题与对策
  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于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是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包括微生物指标、消毒剂及其副产物指标、一般理化指标、有毒有害金属指标、有机污染物指标、农药指标、放射性指标等。与新标准配套颁布的还有系列饮用水检验的相关国家标准GB5750.1-2006至GB5750.13-2006。
  新标准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面向城乡居民,保障饮水安全。为更好地执行新标准,本文解析了新标准内容组成,新标准出台历程、新标准主要特点以及新标准与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间的相关关系,分析新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1 新标准的内容组成

  新标准性质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除表A.1 资料性附录是参考指标外均为强制性条款)。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其中水质卫生要求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包含表1-表4和表A.1,表1为38项常规水质指标与限值,表2为4项消毒剂限值,表3为64项非常规水质指标与限值,所谓106项即表1-3之和;表4为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14项水质指标及限值;表A.1为资料性附录,含28项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除水质卫生要求外,标准中其它要求(如水源)是通过引用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使其成为新标准的条款,而且所引文件均未注明日期,也即这些引用文件若今后有修改,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新标准GB5749-2006。

2  新标准出台的历程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于1985年颁布实施,执行时间已长达21年。20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飞速发展,一方面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要求饮用水与国际水质标准接轨,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污染程度远比80年代严重。因此1985年的饮水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
  卫生部和建设部在制定新水质标准方面作了积极的努力,卫生部于2001年7月以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名义发布包括96项水质检测项目的标准;建设部于1992年颁布文件规定2000年各类自来水公司暂行水质目标,要求一类水司检验89项,二类水司51项,三类和四类水司达到35项,之后2005年2月颁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作为推荐标准于同年6月开始实施,水质检测项目增加到103项。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这些标准虽然对提高供水水质能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005年5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召开了由各有关部委参加的“生活饮用水系列标准研讨会”,会议决定启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工作由卫生部牵头,发改委、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部门推荐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修订。2005年12月完成标准报批稿,2006年5月全国公开征求意见,2006年12月获得批准,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从1985年的国标,到1992年的水质目标、2001年的卫生规范,再到2005年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以及2006年的新国家标准,每一新水质标准的出台都是一次技术经济进步的体现。

3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

  新标准基本弥补了我国以前的旧国标与世界先进水平的三大标准相比存在的差距,特别是在浊度、重金属、有机物、农药、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微生物指标方面有巨大的进步,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部比较先进的标准。
3.1  以人为本,全国统一
  为了达到人人享有卫生安全饮水,推进建立和谐社会进程,体现社会平等的目标,新的饮水标准应适用于各类人群的各类生活饮用水。并未因为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而降低饮水标准要求,将饮水标准分为城市人使用的标准与农村饮水标准。只要生活在960万平方公里上的中国人饮用的水都应达到同一标准。仅对于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可以暂时放宽少量指标(14项)。
3.2  指标项目大幅度增加
  新标准的指标项目较旧国标大幅度增加,国标修订后项目数量增加对比见表一。
表一   修订前后指标项目对比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指标类别
2006年标准
1985年标准
生物学指标
6
2
消毒剂
4
1
毒理学指标
无机化合物
74
22
15
10
有机化合物
52
5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20
15
放射性指标
2
2
总计
106
35
3.3  指标严格程度适中
  新标准限值严格程度介于《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之间。新标准中有两项指标(砷和硝酸盐)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严格,但有16项比CJ/T206-2005要求降低。
3.4  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的规定更加合理
  目前我国给水处理行业除采用纯氯消毒外,还采用了臭氧、氯胺和二氧化氯等消毒剂。新国标结合我国国情,从有利于执行的合理角度,对上述消毒剂的限值和采用上述消毒剂产生的主要消毒副产物均作了规定,特别明确了氯胺消毒的规定。其中消毒剂的余量不仅规定了下限值,还对上限值提出了要求。
  臭氧和二氧化氯消毒剂的消毒副产物也放到常规项目中进行要求。
3.5  微生物的要求更加全面和科学
  新国标相对于原标准对饮水的微生物安全提出更加全面的要求,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三个项目,其中大肠埃希氏菌是人类粪源性指示微生物,较耐热大肠菌、总大肠菌群等指标更能反映粪便污染。
3.6  有机化合物指标内容广泛
  新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有机化合物指标包括绝大多数农药、环境激素、持久性化合物,是评价饮水与健康关系的重点;同时增加检测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的含量。是增加项目最多的类别,也反映出有机微污染对饮用水安全的威胁状况。

4  标准的比较与定位

4.1  新标准与国际三大权威标准的比较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为基础,参考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实际而制定,既体现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同时也具有可操作性。此次标准的制定,在我国城市供水水质现状和多年积累资料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外水质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了WHO和美国环保局(EPA)制定标准的做法,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方面,已经基本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见表二)。
表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国际权威水质标准整体对比
水质标准
发布时间
指标项目
说明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98/83/EC
1998年
48
数量少,但严格
美国环保局《饮用水水质标准》
2004年
102
一级87项,二级15项
标准的制定非常科学
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
2004年
144
在世界范围内提供技术依据。如微生物、放射性指标等多项指标供选择参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006年
106
42项常规项目,64项非常规项目。大幅度增加有机物、微生物、消毒副产物指标。
4.2 新标准与国内主要三大饮用水水质标准比较
  新国标与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对比,有90项完全相同,2项更加严格,14项新增,删除4项;新国标与建设部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对比,有67项完全相同,16项放宽,15项新增,删除12项。因此总体上来讲,从卫生部规范到新国标,再到建设部标准,标准的严格程度是增加的(见图1)。

                   图1  国内主要标准的严格程度
4.3  新标准与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标准之间的相关关系
  新标准与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标准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图2  新标准与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标准之间的相关关系图

5  新标准的实施

5.1  标准实施进度要求
  新标准实施分两步走,首先,2007年7月1日执行常规项目,从标准颁布到常规项目的正式实施日期之间有半年的准备期;第二,对所有的非常规项目则要求2012年7月1日为最迟执行时间,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从2008年起,国家标准委、卫生部和建设部3个部门将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5.2  采样点设置、监测频率和合格率
  新标准对采样点的选择、检测项目的监测频率和合格率计算参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进行。
  对于出厂水,要求检验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等9项,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规项目检测每月不少于一次;非常规项目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出厂水非常规项目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地下水为水源则非常规项目每一年检测一次。
  对于管网水,检验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及CODMn(管网末梢点) 等7项,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全部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检验不少于一次。
  出厂水或管网水合格率计算分出厂水9项合格率、管网水7项合格率、常规项目合格率、常规项目综合合格率以及非常规项目合格率等,各项合格率均应≥95%。

6  执行新标准存在的问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我国环境、经济、人民生活水平、社会发展等因素制定的,新标准出台必然推动供水水质提高和净水工艺的改进,但新标准推行初期,估计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6.1  检测方面存在的困难
  新标准的水质监测分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共计106项,为满足所有项目的检测能力,除简单的理化分析设备外,实验室需要配备各类大型检测仪器,包括气相色谱仪、气-质联机、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光谱仪等;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上要求也相应提高;按标准要求进行的检测费用大增;对于一些中小水厂,全部实现自行检测难度较大,委托检测费用也较高。
6.2  水源方面存在的问题
  新国标中对水源水质的要求按GB3838和GB/T14848执行,即地表水源水质应符合GB3838中规定的Ⅱ类水质要求。一些地区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目前部分水源出现一定程度的富营养化,水源中氨氮、总氮、磷、有机物、微生物及部分金属类指标在某些季节距离Ⅱ类水质要求尚有一定距离。另外,水源突发污染也是供水企业不时要面临的问题。
6.3  供水水质达标的困难
  现行水厂的常规水处理工艺主要在于去除悬浮浊度物质,对于氨氮、溶解性有机物以及部分金属去除效率十分有限;受水源影响,贯彻新标准存在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常规项目方面主要有耗氧量、锰、氯化物和氟化物项目可能存在问题(某些时段);而非常规项目最大的问题在于氨氮以及由此带来的亚硝酸盐等。由于水源受到富营养化影响,部分水源氨氮几乎全年超过Ⅱ类水质要求(0.5mg/L),目前采用的常规工艺对氨氮几乎没有去除效果,因此氨氮是非常规项目中达标的难点;除上述项目之外,由于采用地表水为水源,容易遭受突发污染影响,当突发污染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时,部分项目可能导致临时性的超标。
  为使供水水质达标,除保证出厂水达标外,管网水达标、二次供水和用户水质达标问题更加复杂。出厂水能否达标主要看水源水质和处理工艺;但有了合格的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和用户水质还不一定能够达标,影响终端水质的因素较多,主要有管网维护、供水调度、管道材质以及二次供水管理等。

7  解决问题的可能对策

7.1  水源方面
  首先应加强水源的保护力度,控制排污,增加城市污水处理率;第二应建设水源安全预警体系,只有建立针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手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设备用水源。
7.2  净水工艺方面
  结合水厂工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用强化常规工艺、适当增加新工艺如生物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等,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联用,甚至采用膜技术等,用于控制有机物,去除氨氮,实现达标的目的。
  针对氨氮较高的问题,增加生物预处理对氨氮的去除具有切实可行的效果;生物预处理不仅能够去除60-90%的原水氨氮,而且对于水中有机物CODMn 有良好去除效果,特别适合原水受到有机污染的水厂。生物活性炭滤池对于氨氮也有去除效果,但是受到停留时间与溶解氧的限制,去除能力有限。有时可以采用折点加氯的方法去除氨氮,但是折点加氯可能产生大量的消毒副产物,影响饮用水安全性。特别对于采用氯胺消毒的水厂,要严格控制氯与氨的比值。
  对于微生物安全问题,新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在净水工艺中应设置多级屏障加强对致病微生物的有效处理。例如“两虫”,虽然采用加氯消毒难以杀灭,但是降低浊度就是控制“两虫”的有效方法,当出厂水浊度0.5NTU以下,即可以大大减少两虫风险;如果浊度0.3NTU以下,则两虫去除率达99%;浊度0.1NTU以下,则“两虫”去除率进一步提高到99.9%。所以做好常规处理工艺也是应对新标准的有效手段。
  合理控制消毒剂的使用以应对新标准对消毒剂上限和消毒副产物的严格控制要求,因此,在水处理工艺上必须重新考虑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
  为应对水源突发污染(如农药、化工原料和重金属等),必须作好应急处理技术储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7.3  管网水质保障方面
  建立管网水质保障体系,通过在线水质仪表及时掌握管网水质变化,实现管网动态管理,同时调整水厂制水参数,结合管网水质模型,优化调度,科学合理选择管材,加强二次供水洗池保洁,做好管网运行维护,确保管网水质。
7.4  检测方面
  检测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大型检测仪器,包括气相色谱仪、气-质联机、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光谱仪等;配备与检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对于一些难于建立106项检测能力的供水企业,至少应保证具有每日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月检和(半)年检验的项目可采取委托检验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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