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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内容失实的身份证件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震瓯刑辩 袁骁乐

【按】前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还是使用虚假身份的证件罪?》发表后,很多读者发来疑问,认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出现的机率很大,尤其是在执行案件当中,因为被列入失信名单而产生的诸多不便,让很多人想方设法办出虚假身份的身份证件,这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文章提出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理由还不充分,而且有过分狭隘之嫌。笔者想重申一个理念性的观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每一个司法工作者不宜根据自身好恶进行社会危害性的评判,因为本质上这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下面将在前文基础上稍作深入地分析骗领内容失实的身份证件是否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既不是使用虚假身份罪,也不是使用虚假身份的证件罪。作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这里的虚假身份证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仅仅是指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是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换句话说,上下游罪名在犯罪对象上是完全一致的,唯一区别的是有没有使用行为。因此,当我们看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这个罪名时,也可以在脑子里转换成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罪,这样更不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关于这个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就是使用的究竟是什么,我想只要看看法条就会理解,既不是指虚假身份,也不是指虚假身份的证件,它是明明白白写着的,没有任何争议的。所以笔者也就没有必要对虚假身份或是虚假身份的证件展开分析。

二、既然犯罪对象是特指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及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在这里先不讨论变造和盗用的问题,接下来就是看什么是伪造了。

根据语义解释,“伪造”的意思很简单,就是虚构、编造,以假充真。真的和假的怎么区分,当然就是指形式上面是冒充的,如果形式上是真的,那就是变造而不是伪造了。就算有人认为,刑法用语有时跟通俗概念不一致,只要研究一下刑法也会发现,在刑法中包含“伪造”一词的总共19个罪名里,没有任何一个罪名的伪造含义超出了语义解释的范围。如果觉得这个解释太简单,那笔者也找到了唯一一个对伪造的概念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那么,参照这个伪造的定义,我们也可以说:伪造身份证件,应当是冒充真的身份证件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印制假的身份证件,冒充真的身份证件的行为。这样,就不难发现,伪造的身份证件,必然是形式虚假的身份证件。

三、很多人提出,有权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件,因为身份,也就是内容是虚假的,那也属于伪造的身份证件。这个观点对不对?

如果形式为真而内容为假的证件属于伪造的证件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我们评价国家公文证件印章、货币、有价票证、股票、发票等等的真假时,就不仅要看形式,还要看内容了,只要有一项不真实,那就可以下结论说它是伪造的了。举几个例子,虚假诉讼当中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是基于虚假的法律关系,内容肯定不符合客观真实,你可以说判决书有错,但能说判决书是伪造的吗?证人作了虚假陈述,你能说这份笔录是伪造的吗?错版人民币,你能说它是假币吗?

如果是这样,那可以想象一下,在所有需要审查公文证件的情况中,这个注意义务还有没有边界呢?比如公安机关例行检查身份证时,是否还要查验这个身份证是不是骗过来的,如果不去查,万一这个证件的内容,比如出生年月是假的,那是不是就有可能放纵犯罪分子了?

为什么说只要形式为真的证件,不管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错,都是有效证件,是真证件呢?这是因为,发证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有效,如果事后证明作为有错误,再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纠正,这叫先定力。对于有效身份证件而言,其内容并不是毫无差错,比如农村在户口登记时,经常把农历出生日期写为阳历,有些人是故意瞒报,有些则是登记人员一时疏忽弄错,但是这样的身份证一经颁发,它就是有效身份证件,错误可以纠正,但它不是假证件。

四、骗领身份证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的间接正犯,即把发证机关当作自己的犯罪工具呢?

刑法中有个罪名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罪中包含有伪造信用卡的情形,刑法中还有一个罪名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包含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的情形。那么,如果说骗领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间接正犯的逻辑成立,则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信用卡的间接正犯,也就等于说,“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不应该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是要定伪造信用卡罪了,那岂不是说全国人大把刑法给弄错了吗?

不可否认,正是因为有学者(张明楷)提出日本刑法理论中存在“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概念,我们国家也要把无形伪造,也就是形式为真但内容为假认定为实质上的伪造,并进一步认为,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伪造者利用有权机关实施伪造犯罪,构成间接正犯。但是,这个理论和观点在我国并不是通说,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认可。笔者举上面这个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了。

综上,笔者想说的是,切不可想当然地认为,骗领并使用身份虚假的证件有社会危害性,就往这个罪名上套。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犯罪,但骗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却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全国人大增加这个罪名。这就意味着,骗领跟伪造是有区别的,骗领目前还没有入罪,切莫忽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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