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州
加 油
抗击疫情 共克难关
前言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1月31日,温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行二十五条紧急措施,其中明确温州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调整为2月9日起正常上班,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单位除外。由此,温州地区非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单位人员,在2月9日之前都是假期,不用到单位上班。
那么,针对温州地区单位人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春节假期之外形成的1月31日至2月8日这9天假期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究竟是节日、假日、节假日,还是休假日、休息日、非工作日?
一、延长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日、假日和节假日
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来看,节日、假日属于法定概念,且意义基本一致,假日的概念稍微广一些,既包括节日,还包括纪念日等类型。同时,由于国务院办公厅每年都发布关于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因此节假日相当于节日和假日的统称,属于约定俗成的概念。《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由此可见,今年原定春节放假时间中的1月25、26、27三天为法定春节假日, 1月24、28、29、30这些临近的工作日属于补假和调休。因此连续7天的假期中,节假日还只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
本次防疫中,国务院办公厅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但并未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春节假期的规定,因此所延长的假期不属于节日、假日和节假日,类似于调休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延长的假期不属于法定休息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46号)第七条仅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由此可见,前述延长的假期也不属于法定休息日。法定休息日仅限于星期六和星期日。
三、延长的假期应该不属于工作日
工作日的概念在法律界耳熟能详,在法律层面,就有30多部法律规定工作日的期间要求。但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找到对“工作日”的定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按照“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表述,是否就可以推导出周一到周五是周工作日?笔者觉得还不能直接这样扣减,因为可能还涉及节日、假日放假等不用工作的问题。
因此,“工作日”的概念可能还要借助文义解释。在线《新华词典》关于“工作日”的词条有两种解释:“①一天中按规定做工作的时间。②按规定应该工作的日子。”显然,在法律法规中“工作日”的概念应该采取第二种解释,就是“按规定应该工作的日子。”由于有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那么延长的假期里不需要到单位去上班,肯定不属于“工作日”,这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四、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特殊的休息日,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停工日”
延长的假期不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工作日,那么究竟是什么类型的假期,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国人民都知道,此次新型冠状肺炎是一种传染病。于是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现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该部法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由此可见,在温州地区,各类单位延长到2月8日的假期属于“停工日”,如果套用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的概念,只能说是特殊的“休息日”。
五、延长的假期法律定性可能具有的法律适用风险
对延长的假期有个比较全面分析后,突然发现在法律适用上还是有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在于我国的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上还有令人费解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除了“工作日”的规定比较一致外,法律上居然又规定了“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节假日”的概念。显然,如果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界定,节假日是不包括休息日的,但实际上司法实务中关于举证、送达等规定的执行基本都采取了“节假日”等于“非工作日”的概念。这次因防疫工作突然冒出了一个延长的假期,如有人真的认真起来问这个假期算不算节假日,就有点考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智慧了。
附:相关法律规定
1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
2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3 |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4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5 |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6 | 《民法总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 |
作者简介
杨介寿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
【定位】
成为最具温州本土经验的建筑房地产律师团队
【价值观】
开放、共赢、以问题解决为核心
【使命】
法律服务创造价值
【服务对象】
注册地位于温州地区及在温州地区拥有项目或业务的建筑房地产上下游行业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工程总承包、土建施工、装饰装修、建筑基础、路桥建设、水电安装、工程监理、建材、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劳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行业客户及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