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审判研究
单元楼共用下水道因堵塞溢水造成损害,不能确定责任人,业主请求堵点上游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2012年,单元楼1层的纪某因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房屋进水,造成损失3.5万余元。纪某诉请该单元楼各层住户冯某、孙某、张某连带赔偿。
法院认为:①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纪某和三被告系上下楼邻居,纪某与三被告居住房屋共用一根下水管道,三被告已使用下水管道正常用水,大量杂物堵塞下水管道,导致住在一楼的纪某家浸水并泡坏室内陆板、家具等财产,因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应由三被告对纪某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纪某对其所有房屋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室内浸水未及时发现清除,造成损失扩大,其自身亦有过错,并因其自身在堵点上游,故应减轻三被告赔偿责任。判决纪某损失3.5万余元,三被告应连带赔偿70%即2.4万余元,对内三被告各承担8200余元。
实务要点:共有管道因堵塞溢水造成损害,业主请求堵点上游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业主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系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除外。
案例索引:江苏灌南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507号“纪某与冯某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纪伟诉封其刚等楼上住户致公用下水管堵塞溢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04/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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