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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印章”所签订的合同居然也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无论是金融领域还是在其他民商业务领域中,“虚假印章”问题都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重大诉讼层出不穷。因用印问题导致企业市值蒸发、高管下台、“讨债”无门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那么用“虚假印章”所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翁炎金为福建万翔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炎金因投资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游斌琼融资,游斌琼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炎金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炎金也分别向游斌琼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炎金。

2014年4月30日,游斌琼、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炎金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游斌琼)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鑫公司、万翔公司均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

但在《协议书》签订后,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于是游斌琼一纸诉状将翁炎金告上了法庭,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理此案的的福建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

万翔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并表示,借条中所戳的万翔公司印章是翁炎金私刻的,系伪造印章, 与万翔公司无关,万翔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依法改判。但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盖章时翁炎金系万翔公司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所以翁炎金作为万翔公司董事长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有效。

万翔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公司的再审申请。

由此可见,用“虚假印章”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够生效,关键并不在于印章虚假与否,而在于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上述案件中,翁炎金作为万翔公司的董事长,即使使用了虚假印章,但作为企业负责人,其签订的合同是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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