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对证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种类有七种:(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我们平常最经常接触到的是书证,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买卖合同案件中的买卖合同等。
2.举证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证据的举证期限: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是7天,简易程序审理的是15天,普通程序审理的是30天。确实不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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