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正常情况都应该做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避免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如果由于操作失误,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至于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跟妻子离婚并把房子赠与给其儿子,这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别的财产的,为了更便于执行你可以申请执行别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只能执行该赠与财产,但是要注意其儿子不是债务人,所以执行过程你不能直接追加其儿子作为被执行人,要根据房子是否已经转移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房子已经根据赠与协议进行了转移登记至其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你必须通过撤销之诉来解决,不能直接执行该房产、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通过撤销之诉撤销赠与合同,使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直接执行赠与财产了。
另一种是房子还没有过户的,如果是通过单独的赠与协议来约定的,只要房子还没有过户,法院不需要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就可以直接执行该赠与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这种情况不管房子是否已经过户,都必须通过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赠与部分才能对房产进行执行。
同时还需要注意,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再撤销赠与后还面临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先由夫妻两个人协商怎么分割,如果协商达成协议不是公平分割或者是没能达成分割协议的,各地法院在执行时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要求你先提出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执行,有的法院直接执行。本律师认为,先进行析产分割才符合法理,因为如果没进行分割就执行,有可能会侵犯共有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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