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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中常见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判决中经常可以看到以下的内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什么意思?又应该如何计算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于实践中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不同的理解,最高院于2009年3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做出以下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上面的批复很多人都知道,但其实该批复已经被新的规定所修改和取代。由于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是比较高的,而两倍之后就会更高了,造成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新的困难和矛盾。考虑到实际情况,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8月1日施行。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该规定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同时明确了利率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下面我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

例1:

判决书中确定,甲方应在十日内偿还乙方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2%计算,甲方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假如甲方在2019年6月30日向乙方清偿了所有的债务,则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应为20000×12%+20000×0.0175%×365=3677.5元。

例2:

判决书中确定,甲方应在三十日内支付乙方房屋补偿款100万元,逾期支付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后甲方在判决生效后第60日向乙方支付了补偿款,则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应为1000000×0.0175%×30=5250元。

知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该如何计算,才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果自己享有的权利自己都不清楚,那有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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