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之于房地产项目
纾困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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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整体经济下行、房地产去金融化及房住不炒调控政策的多重影响,加之疫情对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的打击,房地产行业快速进入寒冬。因大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趋紧,导致在建楼盘烂尾、存量土地囤积现象严重,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纾解房地产行业面临的困境,扭转房地产金融泡沫化势头,各级政府不断出台救市政策,其中包括多项被寄予厚望的“保交楼”政策工具,但成效并不显著。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房地产行业纾困不应停留在具体“问题项目”处置这样的点状工作,而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分析、策划、实施。尤其是在选择纾困路径时,更应结合产业特点与法理法条,综合分析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主体诉求,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本文尝试以平衡五类主体的诉求冲突为基础,从三个维度来分析如何选择并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停滞项目拯救、纾困。
[1] 此处所述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2]因项目公司欠付的货款和服务费,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债务总额中占很大比重,整理难度相对较低,对选择纾困路径的影响不大,本文不做探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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