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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案件中鉴定意见质证意见小结
​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吗,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
鉴定机构从事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首先必须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颁发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我国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则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如果鉴定机构未通过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应当视为该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二.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流转过程的规范性。
送检的检材与《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在醉驾案件中大量存在,应当视为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检材的流转、保管、送检等各个环节缺乏清晰的证明。血样(检材)在流转、保管、送检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三、审查其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学,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审查。
这个问题由于涉及到相关的专业技术,再加上现在的几乎所有的“乙醇检验报告”上均没有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说明(仅注明鉴定采用什么标准,但实际上是怎么做的,只字不提),因此,这方面的问题很难发现。但很难发现不等于没有问题,反而是问题相当严重。从我们办理的醉驾案件来说,这方面发现的严重问题有:
(1)在鉴定时不做血液乙醇的定性分析。
(2)任何一个标准都规定血液乙醇含量的定量分析,必须进行平行检测,必须计算相对相差,以两个样的平均数作为最终结果。
但就有鉴定机构,为贪图方便,在定量分析时,只做一个案件样本,不做平行检测,不计算相对相差,不以两个样的平均数作为最终的结果。
四.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完整、规范。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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