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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后,CSO的形式合规操作即将无路可走!

来源:医药CSO联盟








从两票制开始,各种合规的声音就络绎不绝的在医药人身边回荡。但大都是空闻其声,并没有什么强制有力的大动作引导和迫使药企走向合规运营的道路。


但这一次,随着国税和地税的真实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正式的对证据链提出了系统、全面的要求。


对证据链提出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总体要求(7月1日开始实施)。


众所周知,医药行业一直以来都属于财税问题的高发行业。也是一直被监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行业。与此同时,全面升级后的金税三期系统更是会把钱、票、人、事等关联起来,求证其真实可证性!让假发票、假业务等发票全都无处遁形!至此,药企虚开虚抵将会彻底面临困局!


Q:怎么办?


A :  除了合规!还是合规!

 

老生常谈的“合规”不能只是嘴上说说而已了,必须从源头做好!这时可能会问,我已经开学术会了,也有开会的证据和开会的发票,为什么还是不合规?


参考RADPC的准则当然没有问题,但实际上很多药企没有几个人有耐心去看和研究。然而不仅是药企的市场部,包括销售部和一线人员,都要补上这门必修课,这就是 形式合规与事实合规!



Q: 事实合规与形式合规的区别在哪儿?

A: 是否跟直接利益方发生与销量挂钩!


不管具体实施方式是定向补贴也好,还是只跟少量科室发生科室会、旅游、礼品和赞助等往来也好!只要是跟销量产生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就不算事实合规!

比如:药企赞助科主任出国、赞助科室会议,甚至支持旅游消费,这些行为都明显发生了与销量挂钩的关系——药企对销售量大的医院和相关科主任给予各种方式的优待,甚至超出了规格,最终药企从这种优待中获益。


而这其中药企赞助学术会议,其实是目前主要的学术营销方式之一,合理的餐饮服务费、路费、住宿费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过高规格的学术邀请和招待标准就极其容易引发争议!甚至部门地方还可以把这种超标规格的学术会议定性为商业贿赂!




其实形式合规的条款非常多,但还是要把握好核心原则,才不会酝酿大错误!


1

完整证据链的学术推广


完整推广的证据链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织者、现场照片和费用发票等。而这对带金销售为主的药企来说基本等于要命了!真正的学术推广成本高,还没专业的代表可以做!哪能怎么办?编造演戏呗!


因为形式合规的要求会逼迫药企,就算造假也得满足会议六要素与完整的推广证据链。但随着审计越来越严,最终药企会逐渐就会发现,当完成形式合规的成本和与事实合规相差无异,风险还更高的时候,自然也会选择事实合规了。



2

业务既要真实,又不能显失公平


有药企认为给医生酬劳让他随便做个调研,这就有了证据链也有调研结果,就能算合规!请医生内部讲课给予他劳务费,有会议出席和课程视频为证,也应该算合规!


问题来了!做调研、讲课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相应支付的酬劳不能有失市场公平。不能高出市场执行的标准太多,这样很可能被定性为商业贿赂。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公司和医生都推入火坑!



3

不能走现金!绝不能走现金!


最后也是合规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无论如何不能走现金!很多药企通常以某某费用的名义把钱入账后,再把现金转移出来,用于客勤招待等其他营销费用支出。


要知道任何方式挂账走现,进行营销活动都是不合规的!而且本质上算是一种洗钱的行为,这种挂账走现的方式风险性极高,绝不建议任何药企用这样的方式操作!


看完了事实合规与形式合规的差异,就能明白伪CSO的问题到底在哪?


很多药企为了做出所谓“合规”的假象,让代理商或者公司员工成立各种公司专门为药企服务。再给CSO公司几百万的推广费,倒逼这些CSO提供合规推广的证据链和发票,才能转账。


但能提供证据链的前提是真实发生的学术推广!而这些新开的CSO公司真有能力去承接几百万的学术推广项目么?其实真相是大家都心知肚明!


你可能觉得CSO公司开几十万上百万,账面做的很精细就不容易被查到。但在金税三期的大数据下,药企各种财税手段,各种过票CSO的逃税行为全都会无所遁形。因为高开后药企支付的各种劳务费和推广费,就像主动脉流向毛细血管的“血流造影图”一样清晰可见,存在即留痕。



如果说之前伪CSO在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下还能苟且,那这之后无处遁形的日子又该怎么办?


毕竟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因此药企合规真的是当务之急,也是必经之路!就算是当下做到形式合规,那也不是长久之计。毕竟在天眼和大数据无处不在的21世纪,无论是吃饭、请客、开会还是赞助等,都有流程、审批、内控、法务以及具体的金额和执行人,每一个步骤都可以找到对应的规则。全程留痕,事后追溯,一旦走错,全盘皆输。所以,眼光放长远一点,合规迟早都要来的,不如先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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