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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我公司原来股东A占我公司股权100%,注册资本20000万元,我公司与非关联方B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公司欠B公司25000万元的货款,由于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偿还B公司货款,经和我公司股东A公司达成协议,我公司将免除股东A公司114000万元的债务,将其中的14000万元,转为我公司的实收资本,10000万元转为我公司的资本公积;与B公司达成协议,将免除B公司25000万元的债务,将其中的6000万元转为我公司的实收资本,将1900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我公司增加了实收资本20000万元资本公积119000万元。请问这样操作,我公司有没有税收风险?

  

  专家回复:

  

  贵公司与股东A、债权人B进行的债务重组中,贵公司应当按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老师:您好!

  

  请教工程、设备投资项目已完工转资或实际启用超过一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全额发票,暂估的金额计提的折旧调增了所得额,是不是在发票取得的当月调减以前计提的折旧?谢谢!

  

  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如果你公司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则税务处理时不再调整12个月内的折旧额,按现有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并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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