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7-08-21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精神,加强我校通信费用管理。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通信补贴的发放,实行“定额补贴、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的办法,由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按月发放。具体补贴标准为:
(一)住宅电话:在职厅级干部和厅级离休、离任、退休干部、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80%元/月;在校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人大、政协常委,市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60元/月;在职正副处级干部60元/月;正处级离休干部50元/月;在职科级干部40元/月。
(二)移动电话:在职正厅级干部300元/月;在职副厅级干部250元/月;在职正处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人员)150元/月;在职副处级和在职非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干部100元/月;在职正科级和在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干部50元/月;其他科级干部30元/月。
二、享受通信补贴人员因职务或岗位变动,应从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补贴标准。如不再属于发放范围,则停发补贴。主持工作的副职享受正职的补贴标准;教学科研人员的通信费用可从课题经费中开支。
三、享受通信补贴人员要保持信息畅通,以方便工作联系;目前没有移动通信工具的工作人员,通信补贴从购置移动通信工具的当月起发放;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需给予通信补贴的,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凡享受通信补贴人员,原享受的话费补贴、电话月租费取消。
四、校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通信补贴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五、经济实体、附属单位的通信补贴,参照本规定自行解决。
六、本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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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者:戴和圣 添加日期:2007-08-21 审核者:戴和圣 审核日期: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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