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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科·庞德的中国情节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是20世纪上半叶享誉世界的美国法学家。他与中国近代法制史有一段众所周知的渊源-19461948年间,庞德受聘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的顾问,成为近代最后一位来华的法律顾问。不过庞德与中国的渊源并不止于此,庞德对于中国的重视也远超他曾经工作过的其他国家(比如印度)。某种程度上,说庞德有中国情结亦不为过。

庞德中国情结的渊源可以追溯至1910年。庞德的重要研究伙伴-社会学家罗斯(Ed-ward A.Ross-在中国考察半年之后,送给庞德一份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记录。不过,对当时致力于革新美国法制的庞德而言,东方古国的法制只是他比较法研究的素材。

这种状况在1930年代发生了改变。庞德开始通过美国传教士了解中国。1932年,庞德应邀出任东吴法学院的理事。正是这层关系促成了庞德在1930年代的两次中国之行。19358月庞德取道上海奔赴香港,并在826日回到上海。在这次短暂的私人访问中,庞德与中国学者有了更多接触。此时,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被吴经熊和陆鼎揆等人译介到中国已近10年,民国的法学精英对于庞德的普述推崇备至。这预示了两年之后庞德第二次中国之行的礼遇。1937224日,庞德到达上海,两天后访问南京。在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的陪同下,庞德在南京孝陵卫法官训练所发表了“司法之功能”的演讲,在中央大学发表了“法律之理想运动”的演讲。王用宾还陪同庞德考察了河北的法庭与监所。此时二战虽然尚未全面爆发,但是中国的抗日战争已经开始。刚刚卸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庞德认识到,社会法学理论无论如何完美都不能阻止即将到来的战争,它的力量和自己的权力一样,都是有限的。

1935年还有一件事情与庞德后来任职中国密切相关:庞德作为院长主持了杨兆龙在哈佛法学院的博士(SJ.D)论文答辩。庞德直言,“杨兆龙是接受我考试的第一个中国人。东方人的思维方式引起了我很大的兴趣”。这段师生情缘对1946年庞德从哈佛大学退休后接受国民政府的邀请至关重要。彼时,杨兆龙是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的司长。国民政府对于聘请庞德非常重视,蒋介石亲批“第二年必须续约,待遇必须优厚”。庞德选择中国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刚刚结束抗日战争的中国需要大规模的法制重建,对于在美国学术影响力已显颓势的庞德而言,这是践行“社会工程”理想,输出美国法律模式的绝佳机遇。庞德放言,任职中国是他有生之年“最大的一份工作”。

1946628日,庞德到达上海。712日,庞德就向司法行政部提交了一份详尽的报告《改进中国法律的初步意见》,87日又提交了《创设中国法学中心刍议》。824日,庞德向教育部提交了《中国法律教育改进方案》。三份报告已经基本勾勒出庞德对于中国法制重建的构想。

在庞德看来,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是在外力作用下自上而下展开的,法律模式的选择是改革的首要问题。中国传统的道德习惯和法律制度需要认真对待,不能因为它们是传统的或者在西方世界的比较法中找不到对应就否弃。也不能因为它们是历史的就作为法典解释和适用的基础。而是既要运用比较法在西方世界两大法系中明智的选择,又要运用历史的眼光理解法典适用的中国现实和法律秩序的目的。为此,中国应该坚持其继承已久的现代罗马法体系而不应该采英美法系的模式,因为中国缺乏普通法的历史基础,而且英美法自身也存在着缺陷。

庞德认为,中国法制重建的关键在于培养兼具公共服务精神与专业技术的法律人。法律教育因此成为贯穿庞德中国法制改革建议的核心论题。庞德指出,中国法律教育的首要问题是统一,即法官、律师与行政官员在同一种法律传统之下接受训练,培养彼此的理解与合作精神,才能保证法律解释与适用的统一,保证继受而来的法典成为真正适合于中国人民之法典。创设中国法学中心编撰统一的“中国法通典”正是基于此种考虑。

19479月到194810月,庞德提交、发表关于中国法制改革的报告、计划、论文、正式演讲等共计42篇。他还主持并亲自参与在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的司法田野调查。然而,由于内战局势日渐紧张,庞德被迫于19481121日离开中国。这样一种离任方式让庞德无法释怀。回国后,庞德曾告诫当时任教于哈佛法学院的伯尔曼,“我们应该重视中国”。2006年,耄耋之年的伯尔曼访问中国时对这句话仍然记忆犹新。甚至国民政府败退台湾之后,庞德依然致信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表示“如果此时需要做什么来帮助国民政府,我将会全力以赴”。

作者:王婧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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