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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本:紧急状态

西方的政治体系看起来就是一个奠立在两种异质且,在某种程度上说对立的要素上的双重的装置;法律与反常,法律的权利与纯粹的暴力,法律与生命诸形式——而这些生命形式的勾连/接合/表达则是为紧急状态所保障的。

吉奥乔·阿甘本

吉奥乔·阿甘本(本Giorgio Agamben)(1942- ),是欧洲研究生院(EGS)巴鲁赫·德·斯宾诺莎教授,意大利维罗拉大学美学教授,并于巴黎国际哲学学院教授哲学。阿甘本对文学理论、欧陆哲学、政治思想、宗教研究以及文学和艺术融会贯通,使他成为我们时代最具挑战性的思想家之一。他也是巴黎一些大学的客座教授,同时于美国数所大学,如UC伯克利,洛杉矶,埃尔文,圣克鲁斯和西北大学等学校任教。

在《政治神学》(1922)中,卡尔·施密特(1888-1985)确立了紧急状态与主权之间在本质上的接近。但尽管他作出的,主权者即“能够宣告紧急状态者”的著名定义多次受到(其他学者的)评注,在公法领域中,我们仍然缺乏一种真正的紧急状态理论。对法律理论家和法律历史学家来说,看起来,这个问题看起来更多地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

这个术语的定义本身就很复杂,因为它坐落在法律与政治的界限之上。据一个广泛概念,紧急状态将被放在“法律与政治交叉的某个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边缘”上兵构成一个“公法与政治法案之间的不均衡点(point of disequilibrium)”。然而定义其界限的任务却依然急迫。而且,确实,如果作为紧急状态之特征的例外措施是政治危机的阶段性的结果的话,如果它们出于这个原因必须通过政治的地形而不是法律或宪政的地形来理解的话,它们就会发现自己处在那些不能通过法律的观点来理解的法律措施的悖论的位置之上,并且,紧急状态也会自我呈现为那无法律(合法)形式之物的法律形式。

而且,进一步说,如果主权之例外是法律借以与生命联系以实现把生命包含在那悬置其自身之运用(exercise)的同一个姿态中的目的的那个原始组织(original set-up)的话,那么,一种紧急状态的理论,将是理解活生生的存在与法律之间的纽带的首要条件。拉起掩盖这种一方面是公法与政治法案之间的,另一方面,是法律次序与生命之间的不确定领域的帷幕,也就是把握政治与法律,以及法律与生命之间的这种差异,或者说这种假定的差异的意义。

在使紧急状态之定义变得棘手的诸多要素中,我们可以找到紧急状态与内战、暴乱和抵抗的权利之间的联系。而且,事实上,由于内战是正常状态的对立面,它也就倾向于与紧急状态结合在一起,而后者也就成为在面对最严重的内部冲突时国家的直接反应。这样,二十世纪也就生产了一种(可)被定义为“合法的内战”的矛盾现象。

让我们来看看纳粹德国的例子。就在希特勒掌权(或者说,更确切地说,就在他获得权力后不久,在1933年2月28日他就颁布了人民与国家保护法令。这道法令选址了魏玛宪法中所有维护个人自由的法律条款。由于这道法令一直没有撤回,我们可以说,整个第三帝国,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就是一段长达十二年的紧急状态。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现代极权主义定义为经由某种紧急状态(实现的),某种合法的内战制度,这种制度不但允许消灭对手,而且,还可以消灭抵抗对政治体制的整合(即不愿被整合纳入政治制度)的整个人口。因此,有意地创造一种永久的紧急状态也就成为当代国家——当然也包括民主国家——最重要的(统治)措施之一。而且,(对这些国家来说)在技术性的意义上宣告紧急状态也不是必要的(即无需宣告即可创造)。

至少自1811年12月24日的拿破仑法令以来,法国信条就已经在对比中使某种“虚构的或政治的”围城状态(state of siege)与军事的围城状态对立起来。在这个语境中,英语法学理论谈论某种“虚构的紧急情况(fancied emergency)”;纳粹的法律理论家无条件地谈论某种“有意的紧急状态”以确立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对紧急状态的诉求散布并遍及所有的交战国家。今天,在面对某种可被定义为“全球内战”的东西的持续前进的时候,紧急状态也就有了如此的趋势:它越来越把自己呈现为当代政治中的支配性的范式。而一旦紧急状态变成法则(即常态),就会有这样的危险:这种暂时性的例外措施向治理技艺的转变,会使不同宪政形式之间的传统区分的丧失成为必然。

紧急状态作为法律借以包含活生生的存在的原始结构的基本意义——以及,通过自身的悬置——已经清晰地出现在2001年11月13日美国总统发布的军事次序之中。这道专令使有恐怖活动嫌疑的非-公民受包括“无限期居留”和军事裁决的特别司法程序。2001年10月26日的美国爱国者法案,已经授权司法部长拘留一切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外国人士。然而,在七天内,这个被拘留的外籍人士必须被驱逐出境或被指控某项罪行。在布什的次序中新出现的,是布什的次序彻底地根除了这些个体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这个体系生产了一些既不能被法律命名也不能被法律归类的实体。那些在阿富汗抓获的塔利班分子不仅被排除了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作为战犯的地位,他们也不对应于美国法律设定的法律程序:他们既不是罪犯也没有受到指控,他们仅仅是被拘留者,他们受纯粹事实上的主权/受不但在时间意义上无限期更在本质上不确定的拘留的管制——因为这种管制在法律和一切形式的法律控制之外。与关塔那摩的被拘留者一起,赤裸生命回到了它最极端的不确定状态。

在施密特那里可以找到建立一种紧急状态理论的最严格的尝试。在《论独裁》和一年后出版的《政治神学》中,我们可以找到施密特理论的核心。因为这两本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早期出版的书,设立了一种不仅仅是当代的,事实上也只在今天才真正实现的范式,对这两部著作的基本论题作一总结性的介绍是必要的。

这两本书的目标都是把紧急状态写入法律的语境。施密特清楚地知道紧急状态,就其促成一种“对法律次序的总体悬置”而言,看起来“逃避一切法律的考虑”;但对他来说,问题在于确保一种联系,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紧急状态与法律次序中的联系:“紧急状态总是区别于无政府状态和混乱因为,在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紧急状态中仍然存在次序,尽管它不是一种法律(合法)的次序。”这个勾连/接合/表达是矛盾的,因为,应当被写入法律领域的在本质上外在于法律,它对应的,仅仅是法律次序本身的悬置。无论把紧急状态写入法律次序的操作者的本职位和,施密特都需要说明,法律次序的悬置,依然来自于法律的领域,而并非源自简单的无政府状态。这样,紧急状态也就把一个反常(anomy)的区域引入了法律,后者,根据施密特,则使现实的有效命令(ordering, 定序)成为可能。现在我们理解了为什么在《政治神学》中,紧急状态的理论可以被呈现为一种主权的学说。主权者,即能够宣告紧急状态者,通过这样的方式也就获得了继续锚定于法律次序中的保障。但也正因为这里的决断与规范的取消(annulation)有关,以及,作为结果,因为紧急状态再现了对那既非外部亦非内部的空间的控制,“主权者才得以保持外在于正常情况下有效的法律次序,同时又仍然隶属于这种次序,因为它要对是否完全悬置宪法的决断负责。”外在却隶属:这就是紧急状态的拓扑结构,而且,因为在例外上作出决断的主权的存在,在逻辑上是为此结构所决定的,所以,他也就具备了某种“忘形-归属(ecstasy-belonging)”的矛盾修辞法的特征。

1. 1990年,雅克·德里达在纽约举行了一次题为《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Force de loi: le fondement mystique de l’autorite”)的演说。这次演说事实上是对瓦尔特·本雅明的一篇由哲学家与法律理论家之间的大争论引起的论文,即《朝向一种暴力的批判》(“Towards a Critique of Violence”)的解读。那时没人提出一种对作为这次讲演的看似谜一样的公式的分析,这个事实,不仅是使哲学与法律文化分离的深层次交叉的标志,更是后者(走向)衰落的标志。“法律的力量”这个语段,回指的是罗马和中世纪法律的悠久传统,在此传统中,在普遍的意义上,法律的力量指的是“效力,责成的能力”。但只是到了现代,在法国大革命的语境中,这个表达才开始指示为人们的议会代表所表达的法案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在1791年宪法的第六条中,“法律的力量”指的是法律不可磨灭的特征——主权者本人既不能废除也不能修改法律。

从技术的观点来看,指出这点是很重要的,即在现代和古代的学说中,“法律的力量”这个语段指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正如这个表达说的那样,具备“法律的力量”的法令(decrees)——亦即,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执行权有权威发布的法令。“法律的力量”的概念,作为一个技术性的法律术语定义了法律的效力于法律的形式本质(formal essence)之间的分离,而正是通过后者,形式上并非法律的法令和措施才依然获得其力量。

这种类型的对由执行权力颁布的法案和那些为立法权力所颁布的法案之间的混同是紧急状态的必要特征。(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纳粹政体,在那里,正如艾希曼不断重复的那样,“元首的话具有法律的力量”。)而在当代的民主国家中,由政府法令提出,接下来为议会所批准的法律之创造,已经成为一种常规性的实践。今天,共和国并不是议会的。它是政府的。但从技术性的观点来看,对紧急状态来说特别的,与其说是权力的混同,不如说是:紧急状态是法律的力量脱离法律本身的孤离。紧急状态定义了这样的一种法律政制:在此法律制度中,规范是有效的的,但它无法得到应用(因为它没有力量),而同时没有法律价值的法案却取得了法律的力量。

从根本上说,这意味着,法律的力量像一种既可以被国家的权威又可以为某个革命组织所宣告的不可决定的要素那样摇摆不定。紧急状态是一个反常(anomic,也可以说非规范,但也不是没有规范)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面临危机的是某种无法之法的力量(a force of law without law)。这样的法律的力量确实是一种神秘的要素,或至少,是一种虚构,而法律则借助这种虚构来试图使自身的一部分变得反常。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样一种神秘的要素——而法律正是借助这种神秘的要素,使对自身的抹除和法案(的设立)作为一种纯粹的力量在紧急状态中幸存下来?

2. 如果我们对罗马法中的一个可被看作紧急状态之真实原型的措施,即悬法(iustitium,即中止一切执法活动,这里沿用台译本译法译为“悬法”),紧急状态的特殊品质也就一目了然了。

当罗马元老院得到看起来对共和国产生威胁或危害的情景的警告的时候,他们就会宣告一个元老院决议:悬法,通过这项决议执政官(或他们的继任者,或任何一个公民)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确保国家的安全。这项元老院决议由人们借以宣告“骚乱”(tumultus),也即,一种为内部的无序或造成宣告悬法状态结果的暴乱所引起的紧急状态的法令的意思。

“悬法”这个术语——确切地说,与solstitium(悬日,太阳直立,高悬)类似——按字面来说指的是“阻止,悬置法(ius)与法律次序”。罗马的语法学家以如下的方式来解释这个术语:“法律标记某个阻止点的时候,就像位于至点(solsticw)的太阳”。

结果,悬法也不完全是正义之行政框架内的某种悬置,毋宁说,它是法律自身的悬置。如果我们想要抓住紧急状态的本质与结构的话,首先,我们就必须理解这种法律制度的矛盾地位,而这种法律制度本身就是空足(leg. Void?,支柱为空或代号为空无?)的产物,为法所完全剥夺的空间的产物。想象西塞罗在他的一次辩论对话中提到的悬法吧。安东尼的敌人正向罗马挺进,而执政官西塞罗则对元老院说了这样的话:“我认为(判断)宣布骚乱,宣告悬法并准备战斗是必要的。”这里,把悬法译为“法律缺位(legal vacancy)”的做法看起来是相当不得要领的。相反,在面临一种危险情况的时候,问题在于废除法律强加在由裁判官(magistrate)发起的行动上的限制——亦即,本质上说,就是在不诉诸民众审判的情况下处死公民的禁令。

在面对这个暴力地出现并与城市(邦)空间结合的反常空间的时候,古代和现代的作家看起来都摇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之间:(他们)要么使悬法对应于完全反常——其中所有的权力和所有的法律结构都被废除——的观念,要么,就把它设想为法律的充足——这里,悬法契合于现实的总体性。

由此也就有了这个问题:在悬法期间颁布的法案之本质为何?从它们在法律的空缺中得到执行的那一刻起,它们就应当被思虑为没有法律内涵的,纯粹的事实: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因为我们这里思忖的是行动的领域,而这里的行动,首先暗示的,是杀戮的许可。因此历史学家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即在悬法期间杀死公民的裁决官在悬法结束后是否要因杀人而受到审判。这里我们面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行动,这类行动看起来超出了立法,执行和违犯之间的传统的法律区分。在悬法期间行动的裁决官就像在紧急状态中行动的官员,他既不是在执行法律,也不是在违犯法律,就像他在创造一项新发的过程中采取的行动那样。用一个矛盾的表达来说,我们可以说,他处于“不-执行(un-executing)”法律的过程之中。不-执行法律意味着什么?我们应当如何设想这种全部人类行动中最特别的一种?

现在,让我们尝试来进一步发展我们从一种普遍紧急状态理论角度来进行的,对悬法进行的谱系学探究的结果。紧急状态不是独裁,而是一个缺乏法律的空间。在罗马宪法中,独裁者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裁决者,他从人民投票通过的法律那里获得他的权力。悬法,相反,就像现代的紧急状态并不意味着某种新裁决官的创造那样,则只有反常区域的创造——在这个反常的区域中,所有的法律决断都发现它们自己失去了活力。这样,尽管通常的观点使之为当然,然而,墨索里尼或希特勒,在技术的意义上都不能被界定为独裁者。尤其希特勒,作为帝国的总理,可是由总统合法任命的。纳粹政体的特征,以及使之成为这样一种危险模式的特征,在于它允许魏玛宪法继续存在,同时又以次要的和法律上非正式化的结构来质疑它,而这种结构倘若没有普遍化的紧急状态的支持,就不能与前者共存。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这个缺乏法律的空间看起来对法律空间本身来说是如此地本质而必不可少以至于后者尽一切可能的努力来确保与前者的某种联系,这一切就好像为确保自身功能的法律也必然会不得不容纳一种与某种反常的联系。

3. 确切地说,我们也正应以这样的视角来阅读这场使瓦尔特·本雅明与卡尔·施密特在1928年和1940年相争的关于紧急状态的辩论。这场讨论的起点,规范地说在于本雅明1923年对《政治神学》的阅读,以及,出现在《论德国悲剧的起源》中的对施密特主权理论的大量引用。本雅明承认施密特对他本人思想的影响,这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可耻的。但在不深入这一论证的情况下,我认为,提议施密特的主权理论可被解读为对本雅明暴力批判的回应以反转这“可耻”的指控是可能的。本雅明在他的《暴力批判》中提出的问题是什么?对他来说,问题是如何确立一种外在于,或者说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未来的暴力,一种可能打破法律提出的暴力与暴力保守的法律之间的辩证的暴力的可能性。本雅明把这种别样的暴力称作“纯粹”,“神圣”或“革命”(的暴力)。而法律不能容忍的,它当作不可容忍之威胁来怨恨的,是那种外在于它的暴力的存在,二者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暴力的最终方向与法律次序的目的不相容,还因为“其外在性的简单事实”。

现在我们也就理解了在何种意义上施密特的主权理论可被看作对本雅明批判的回应。紧急状态正是那个施密特试图在其中理解并并入法律之外存在某种纯粹的暴力这个命题的空间。对施密特来说,不存在诸如纯粹的暴力这样的东西,不存在绝对外在于法律(nomos)的暴力,因为革命的暴力,一旦紧急状态被确立,它就会发现自身被包含在法律之中。因此紧急状态也就是施密特为回应本雅明存在纯粹暴力之命题而发明的手段。

本雅明/施密特档案中决定性的文献当然是关于历史概念的第八个论题:“被压迫者的传统教导我们,我们生活其中的'紧急状态’并不是例外而是法则(常态)。我们必须获取与这种洞见步调一致的那种历史的概念。这样,我们就能清楚地意识到,引发一种新的例外状态正是我们的任务,二者将促进我们在与法西斯主义的斗争中的立场。”

紧急状态自那时起就已经成为规范这个事实并不仅仅意味着其不可磨灭性已经抵达了定点,还以为这,它不再具备完成施密特指派给它的任务的能力。根据施密特,法律次序的功能在于关于安排的最后的一刻,例外状态,其目标正在于使规范可为对规范之运用的暂时悬置所应用,但如果例外成为法则,这个安排就不能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施密特的紧急状态理论也将以失败而告终。

从这个角度来看,本雅明提出的在一种有效的紧急状态和一种虚构的紧急状态之间的区分是本质而必不可少的,尽管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一点。在施密特那里也可以找到这点——他是从法国的法律学说中借来的;但施密特(的理论),与他对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观念的批判一致地把一切宣称由法律统治的紧急状态视作虚构的(紧急状态)。

本雅明重新表述了这组对立以使其与施密特(的解读)对立起来:一旦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中例外和规范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区分的——的可能性消散,随之而成为有效的就是我们生活其中的紧急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我们不再具备区分法则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对它(法则)与法律之间纽带的虚构也就消失了:这里只存在一个为不带法律外衣的纯粹暴力所支配的反常的区域。

现在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处于更好的立场上)施密特与本雅明之间的这场辩论了。争论发生于那个反常的区域,对施密特来说,这个区域必须不惜以一切代价维持它与法律的关联,而对本雅明来说,它必须为挣脱、从这种联系中解放出来。这里问题在于暴力与法律,也即,作为政治行动之密码的暴力之间的关系。在反常上的语词之争(logomachia)看起来对西方政治来说与与决定西方形而上学的“关于存在的巨人之间的战斗”是同等决定性的。作为政治之终极赌注(stake)的纯粹的暴力,对应于作为形而上学之终极赌注的存在;而不得不确保暴力与法律之间的联系的例外的策略,则对应于意欲把存在置入逻各斯之网的本体-神学的策略。这一切看起来就好像,法律与逻各斯都需要某种反常或某个“非-逻辑(a-logic)”的悬置区域以发见它们与生命的联系。

4. 法律与反常,纯粹的暴力与紧急状态之间结构上的接近也具有——情况也常常如此——一种颠倒(inverted)的特征。历史学家,民族学家和民俗学专家对像古罗马农神节、大胡闹(the charivari),和中世纪的狂欢节那样反常的节日非常熟悉,这些节日悬置并反转了定义规范次序的法律和社会的关系。主人转而从事仆人的服务工作,人装扮起来并像动物一样行动,在正常情况下非法的坏习惯和罪行突然得到了授权。卡尔·墨利(Karl Meuli)是第一个强调这些反常的节日与作为某些特定的古老刑罚制度之特征的被悬置的法律状况之间的关联的人。这里,就像在悬法状态中一样,不经过审判而杀人,摧毁他的房屋,夺走他的财产是可能的。远与再生产一种神话学的过去相反,狂欢节的无序和大胡闹狂暴的破坏重新现实化了一种历史的反常情景。法律与反常之间的暧昧关联因此而变得明显:紧急状态被转变为一种不受限制的节日,在这里,人们为在完全的自由中享受纯粹的暴力而展示纯粹的暴力。

5. 因此西方的政治体系看起来就是一个奠立在两种异质且,在某种程度上说对立的要素上的双重的装置;法律与反常,法律的权利与纯粹的暴力,法律与生命诸形式——而这些生命形式的勾连/接合/表达则是为紧急状态所保障的。只要这些元素依然分离,它们的辩证就在运作,但在它们趋向某种相互的不确定(状态)并趋向于融入某种一体两面的独特权力的时候,当紧急状态成为法则,政治体制也就变成了死亡的装置。我们会问:为什么法律对反常有着某种构成性的需要?为什么西方的政治不得不符合这种内部空虚的标准?如果政治必然被指向这种法律的真空的话,那么,政治的实质又是什么?只要我们还不能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不再有能力对这个回音响彻西方政治史的别样的问题作出回答:政治地行动意味着什么?


本文摘录自阿甘本在罗兰·巴尔特中心(巴黎第七大学,德尼-狄德罗区)所作的演讲。吉奥乔·阿甘本时任维罗拉大学哲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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