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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伤不起,这些行为要不得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



下面我将通过这些真实生动的案例,为大家介绍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这些行为将带来哪些危害、受哪些刑法处罚?

电粉们,快来涨知识吧!

一、线下栽树属违法  危及运行应砍伐
李家屯的14户村民在早已运行多年的66千伏线路下方种植的速生杨,高度已经超出距离线路的安全距离。风雨天气,已多次造成线路对树放电跳闸,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供电公司多次督促其砍树无果,公安局张贴公告也无济于事,最后申请法院先于执行才砍伐了树木。
案情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因此,本案的速生杨种植户应及时主动砍伐,排除妨害,恢复线路保护区原状,并不再种植,保证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专家支招:
树线矛盾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个大难题,一方面国家提倡植树造林,另一方面要保护电力设施、电网安全。有些单位和个人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意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往往酿成事故。村民个人或集体种植的植物如果危害了电力设施,应主动砍伐。如果不听供电企业的劝告,供电企业可根据《电力法》第69条规定,请求人民政府强制砍伐。



二、违章建房近高压  他人触电坠楼下
建筑工头丁某承包了同村张某的老房翻建工程。根据张某的要求,房屋向前拓宽一米。张某房前正上方有条10千伏高压线。供电公司得知此事,派人前往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房屋原位。张某不听劝阻,令丁某继续施工。房屋封顶后,丁某手拿两米左右的铝合金尺杆在楼顶前沿指挥工人干活时,尺杆触及房屋前高压线,当场遭电击死亡。
案情分析:
张某借老房翻建之机,将房身突入电力设施保护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即使施工时没有出现触电事故,也为今后的修缮埋下了安全隐患。即便距离足够的话,也应该报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专家支招:
供电公司应尽力劝止房屋翻建人,恢复原状,消除隐患。必要时要报告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告诫临近线路的房屋产权人,不要无视生命健康,贪图更大空间,故意向高压线方向拓展房屋宽度,一旦触电伤亡,得不偿失悔终生。

三、疯狂盗窃变压器  以身试法量刑重
短短一个月内,刘某、徐某伙同韩某,经事先预谋、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台安县韭菜台、富家等地盗窃电力变压器铜芯销赃获利,致使多处正在使用的电力变压器被破坏。被破坏的电力变压器总价值24798元。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徐某和韩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情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主要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电力设备被破坏导致电力事故,往往会引发火灾和爆炸等恶性事故。因此,保护电力设施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企业财产的重要保障。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15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o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专家支招:
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是保护电网安全运行的重中之重。同时,政府、公安、供电企业和社会各界都应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宣传力度和广度,让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明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的,且破坏电力设施罪的量刑相对较重,不要以身试法。


四、违法施工撞电杆  破坏设施遭刑罚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建筑施工。还没有得到建委和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没有报告电力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就擅自在距离35千伏杆塔2米的线下施工。吊车碰撞电杆,造成杆塔断裂,线路断落,停电24小时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9万元。该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很大。警方立案侦查,将肇事者拘捕。
案情分析:
该肇事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79万元。符合最高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15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确解释。因此,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应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加以刑罚。
专家支招:


电力设施运行中,就是作业状态。生产经营单位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吊装和爆破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规程和措施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同场地作业,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安监和技术监督部门对相关种类的特种工考试考核内容应该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内容。

五、电建补偿合法理  再行阻工违法纪 

某供电公司建设66千伏线路过程中,对于塔基占地问题已经和相邻关系人李某签订了《塔基土地征占用补偿协议》,按照规定,供电企业杆塔占用李某耕地33.35㎡,一次性补偿3000元,作为永久性占用地的补偿。支付补偿后,上述土地占用即为有效,不得阻工。双方签字并履行协议的第二天,李某的妻子又手持政府发的土地承包责任书到工地阻工,声称妨害了她家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太少了。

案情分析:

现在全国各省对于电力建设永久性占用土地,如输电线路的杆塔、拉线及有关辅助设施占地都是不征地但给予补偿,换句话说,给予征地补偿但得不到电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就本案而言,给予相邻关系人的补偿近乎6万元/亩,合法合理,就是因为实际给付了征地补偿但没有证书,相邻关系人手中的土地承包责任书就成了向电力建设单位发难的杀手锏。

专家支招:

告诫电力设施相邻人,如果已经获得合法的占地补偿,就不要钻补偿不发证书的空子,对电力建设违法阻工。根据《电力法》七十条:阻碍电力建设的应受到治安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 李志铭责 任编辑:田    春 美术编辑:马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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