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前者通常不按关联交易处理,后者通常认定为关联交易。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非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有时仅需董事会决议即可。
要点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下称“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虽然控股子公司通常被纳入合并报表内,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通常也不被列入关联交易的范畴,但根据上述规定,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仍然属于“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参股的公司,属于前述规定中的“他人”范畴,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也属于“对外担保”。
要点二: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2007年初,为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记者提出的“《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道:
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在上述问答中,证监会负责人明确了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均不属于关联方范畴。
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就其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仍以关联交易的形式披露,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合营、联营企业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也较为常见,而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则不按照关联交易处理。
从上交所的监管函中我们也能解读一二,在2016年3月11日的《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中,上交所用了如下表述:“预案披露,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标的资产雍竺实业、东金投资提供的担保余额(本金)为43,100 万元。交易完成后,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将变更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担保。请补充披露公司与相关方是否就前述担保约定解除措施,若无,请说明公司就前述担保是否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由此可见,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不同的概念。
要点三: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
2017年4月15日,T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但T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经审计)为46.21%,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未经审计)为71.48%。上述担保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以T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和第 9.11 条的规定为由,对其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件说明,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与普通担保一视同仁,需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关联方)
如非以上规定中明确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临2017-053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泰合健康 公告编号:2017-043
要点四:交易所关注的是什么
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此外,根据对相关问题的问询函,证券交易所的关注要点主要为:为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和担保总额度是否一致;出售全资子公司时关注担保涉及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解决措施和解决期限;控股子公司变为关联方后,关注是否就前述担保约定解除措施,担保是否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以下为相关问询函:
1.深交所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25号
你公司年报第38页披露了你公司的担保情况,其中你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和担保总额度不一致,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信息的合理性。
2.深交所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22 号
请你公司说明出售全资子公司致君制药、致君医贸、坪山制药相应股权后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同时请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为上述三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上述子公司理财以及上述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方面的情形;如存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事项涉及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解决措施及解决期限。
3.上交所 上证公函【2016】0238号
预案披露,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标的资产雍竺实业、东金投资提供的担保余额(本金)为43,100 万元。交易完成后,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将变更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担保。请补充披露公司与相关方是否就前述担保约定解除措施,若无,请说明公司就前述担保是否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提高贷款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基础上,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办理担保时,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期间和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与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提供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万元。
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如下:
序号 | 被担保人名称 | 担保额度(万元) |
1 | 【】 | 【】 |
2 | 【】 | 【】 |
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同时,公司可通过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的关系:【】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截至【】年【】月【】日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万元):
公司 | 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结合被担保人的实际借款情况,在担保总额内,且在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12个月内,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证,有助于帮助其减少融资成本和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子公司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万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总额 【】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1、《【】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3、《【】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作者:林日升律师,供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兼任北京千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深耕于IPO、并购重组及私募基金领域法律研究,曾在并购菁英汇、梧桐树下V、金融监管研究院、PE实务等知名公众号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积累阅读量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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