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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案例研究:代持还原、在会期间进行企业合并


文章来源:超人快点飞微信公众号(ID:crth2017),作者曾德仙


导语

本文集中讨论两个问题:

1、代持是否影响IPO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认定?选用案例:弘亚数控(002833)和荣晟环保(603165)。

2、在会期间进行IPO企业剥离业务或企业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合理论述?选用案例:新日股份(603787)。




代持还原

(一) 相关政

“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创业板与主要的审核要求趋同,但仍会适当严格一些,以防止拼凑;对于刚买进来的企业进行合并,由于时间过短,不被认可;对于通过委托持股、代持来界定同一控制的,不被认可,如果放开恐怕不好管理;重组方对被重组方应能够控股,持股比例过低的,高度关注。”(2010年保代培训)

“企业合并(业务重组)过程中,关于同一控制下重组,代持协议一般不认。”(2011年保代培训)

(二) 案例分析

关于此问题可以看的两个案例分别是2017年12月7日上市的弘亚数控(002833)和2016年12月9日通过主板发审委的荣晟环保(603165)。

1.反馈意见及发审会关注意见

1) 弘亚数控

反馈意见:

“1、关于弘亚有限收购广州楷德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的认定。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判定广州楷德55%股权系刘若华代持的依据,对此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荣晟环保

反馈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出让及收购荣晟包装股权的原因。(2)公司收购荣晟包装价格是否公允,荣晟包装的各实际股东是否存在异议。”

“25、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12月28日,张志祥和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荣晟包装占比55.00%的出资以2,00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2年12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荣晟包装成为公司控股55%的子公司。

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分析并补充披露:(1)荣晟包装历次股权转让中,张云华、张志祥所受让张云芳所转让股权是否均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是否均为张云芳;(2)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选择;(3)荣晟包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张云芳,发行人收购荣晟包装在会计处理上按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购荣晟包装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招股书披露

1)弘亚数控

“(一)收购广州楷德100% 股权

1、收购前广州楷德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前,广州楷德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 万元,刘若华持有55%的股权,刘敬盛持有 45%的股权。其中,刘若华所持 55%的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实际出资

广州楷德主要从事木工机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弘亚有限存在同业竞争。为消除同业竞争、降低管理成本和规范运作,弘亚有限于 2012 年 4 月完成收购广州楷德 100%的股权,广州楷德成为弘亚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3、关于弘亚有限收购广州楷德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的认定

广州楷德成立及增资后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实际控制,其后刘若华曾作为名义股东持有广州楷德 55%的股权,但此期间实际出资人仍为李茂洪,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一直为广州楷德的实际控制人,该收购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相关认定依据及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楷德设立及增资后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实际控制

2009年7月,广州楷德前身广州极东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 万元,其中李茂洪出资860万元,占 86%,陈大江出资140 万元,占14%。

2010 年 2 月,广州楷德增资至 2,500万元,其中李茂洪出资2,150 万元,占86%,陈大江出资 350 万元,占 14%。

(2)刘若华曾作为名义股东控股持有广州楷德股权,在此期间实际出资人为李茂洪

2010 年12 月10日,刘若华与李茂洪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书》,协议约定刘若华无偿代李茂洪持有广州楷德 55%股权,转让价格为1,375 万元,刘若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系由李茂洪提供。

(3)广州楷德减资所需资金系由李茂洪提供且刘若华减资所得款项最终为李茂洪所有

2011年12月,广州楷德注册资本由 2,500 万元减至 1,000 万元。广州楷德本次减资所需 1,500 万元资金系由李茂洪提供,且刘若华按比例减资 825 万元所得款项也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给李茂洪。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一直为广州楷德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弘亚有限对广州楷德的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收购。鉴于刘若华持有的广州楷德 55%股权系替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代持,广州楷德和弘亚有限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1 年以上)均为最终控制方李茂洪所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弘亚有限收购广州楷德 55%的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本次收购对公司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1)对公司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弘亚有限完成对广州楷德收购后,消除了同业竞争,有利于增强业务及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本次收购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也未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2)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弘亚有限收购广州楷德前一会计年度即2011年度,广州楷德与弘亚有限的主要财务指标比较情况如下表:

弘亚有限收购广州楷德属于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重组规模较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 荣晟环保

“(3)实际股东不存在异议

本次股权转让前,荣晟包装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为:

鉴于张志祥为张云芳姐姐张美根之配偶,其受让张云华所持的荣晟包装股份实际并未支付价款,与张云芳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前,荣晟包装实际股东应为张云芳、叶永良。

①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实际股东张云芳于2016年5月5日签署了《无异议函》,确认了以下事项:1)实际股东张云芳与张志祥之间关于荣晟包装55%的股权存在代持关系;2)张云芳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确认已收到全部的股权转让款项;3)张云芳与张志祥之间关于本次转让及此前的代持行为均不存在任何异议,纠纷及潜在纠纷。

②2012年12月26日,荣晟包装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张志祥将其所持公司55%的股权,依据以2012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价格,计2,007.5万元,转让给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意公司原组织机构解散,由新股东会重新选举产生;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股东分别为张志祥、叶永良,双方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以示同意。

同日,新股东荣晟环保与叶永良再次召开股东会,重新选聘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改组了荣晟包装的组织结构,修订了公司章程。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中,荣晟包装实际股东张云芳及叶永良均不存在任何异议,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4)收购价格的确定

根据银信评估2012年12月25日出具的《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2]沪第613号),截至2012年11月30日,荣晟包装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392.64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值增值285.74万元,参考该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2,007.50万元

(5)收购价格的公允性

①本次股权转让,荣晟包装实际股东张云芳及叶永良对交易价格、交易对象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荣晟环保与张志祥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荣晟包装另一股东叶永良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本次股权转让前,荣晟包装的价值业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交易价格系以评估价值为基础。

综上,本次股权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6)本次收购的会计处理

本次收购在会计处理上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即调追溯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将荣晟包装自设立之日起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将荣晟包装自设立之日起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7)本次收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本次收购的前一会计年度,荣晟包装相关财务数据及占公司相应项目的比例如下(未扣除相互间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一年,相关指标占均低于20%,本次收购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

(十三)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1、2012 年吸收合并荣晟包装的会计处理

经核实,荣晟包装历次股权转让中,张云华、张志祥受让张云芳所持荣晟包装股权及其后增资时均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系张云芳。截至 2012 年 12月,公司收购其股权之前,张云芳实际持有荣晟包装 55%的股权并实质控制荣晟包装。因此,荣晟包装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云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2012 年12 月,张志祥将其代张云芳持有荣晟包装 55%的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应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收购荣晟包装时,按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荣晟包装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重新计量,并将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荣晟包装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鉴于发行人收购荣晟包装时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应改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该股权收购进行会计处理,追溯调减已按评估价值入账而多确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及各期间对应多计提的累计折旧与摊销,调减已确认的商誉,并按取得荣晟包装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

(三)、总结

申报IPO主板企业代持不影响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认定,但是代持认定需要充足的证据,不能仅仅依据代持协议判定代持,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充分说明。创业板鉴于笔者目前没有找到相关案例,还不敢进行断言代持是否有效,但是存在沟通可能性。


在会期间进行企业合并

(一)相关政策

在会期间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资产进行企业合并和业务合并一般涉及到发行人是否依然存在同业竞争的实质性问题,没有讨论的必要。笔者在本文想讨论的是在会期间发行人将部分业务或企业剥离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可行性。

此种操作属于在会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自然会受到证监会重点质询,发行人如何证明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必要性需要斟酌。

(二)案例分析

关于此问题可以看2017年3月8日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新日股份(603787),发行人2013年收购河南三丽81.67%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且发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报送材料,于2016年4月在会期间出售河南三丽81.67%股权于控股股东。

1.反馈意见及发审会意见

1)反馈意见

“2、根据招股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收购河南三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河南三丽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2)本次重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3)重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河南三丽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明确意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收购了桑志岳持有河南三丽3,675万股股权,占河南三丽股本的81.67%。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的“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发行人收购河南三丽股权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分析资产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

(2)报告期各期,河南三丽的利润表主要数据,并说明亏损原因,以及对发行人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补充披露铅蓄电池的行业发展现状,说明河南三丽未来定位以及经营是否会面临重大不利变化。

(3)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蓄电池既是公司产品占比最大的原材料,也是子公司河南三丽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生产所需的蓄电池既有外购,也有直接使用自产产品。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

(1)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外购蓄电池金额、使用自产蓄电池的金额以及各自占总蓄电池成本的比重。

(2)河南三丽对外销售蓄电池的销售收入及占比。

(3)发行人使用外购蓄电池与使用自产蓄电池的区别。”

2)发审会意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2016 年 4 月将所持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81.67%股权向其控股股东张崇舜转让的原因和最新进展。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情况和结论。”

“1、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将所持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丽)的股权让与其实际控制人张崇舜。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在买入河南三丽股权后将股权转让与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张崇舜 2017 年 2 月 25 日又将河南三丽股权转让给天能集团的最新进展,有关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回购、交易价格调整等特殊条款以及交易失效的约定条款;(2)河南三丽股权买入、卖出相关购买日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河南三丽 2015 年末存货和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充分性;(3)河南三丽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纠纷,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4)河南三丽停产和股权转出,是否导致发行人蓄电池供应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蓄电池供应、售后维修业务、正常生产经营、销售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资产完整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

“重组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于2013年收购了河南三丽,对公司主营业务有如下影响:

①河南三丽为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旺季提供了蓄电池货源保障。在每年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旺季,通常会出现蓄电池供应不足的情况,而蓄电池存在需定期充电维护的特点,故对蓄电池采购方而言,一般不宜提前大批量备货。此时河南三丽就成为公司蓄电池货源充足的保障。公司收购河南三丽后,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蓄电池的生产,降低电动自行车生产旺季带来的蓄电池短缺带来的影响,满足市场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

②收购河南三丽更有利于公司主动控制原材料成本。公司通过收购河南三丽控制采购自产蓄电池的数量和外购蓄电池的数量,以控制蓄电池的成本。

③河南三丽为公司的产品研发提供了一定的支撑。公司注重开发新车型以及以现有产品为基础的升级扩展,避免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同质化、同形化。公司开发产品时,通常结合产品实用性、外观新颖性考虑蓄电池的尺寸和规格,以形成公司产品的独特性,而河南三丽的蓄电池可以提供相关方面的支撑。另外,公司针对蓄电池研究与开发形成的技术,在河南三丽进行试制和检测,可以降低技术泄露的风险。

公司收购河南三丽在一定阶段内对公司的蓄电池供货保障、控制蓄电池成本和产品研发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由于铅蓄电池主要生产厂商对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市场的价格竞争造成了铅蓄电池的价格持续下跌,以及为满足铅蓄电池行业环保要求,河南三丽进行新厂建设,购买安装了新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

河南三丽的业绩出现了持续下滑。2013年4-12 月、2014年、2015 年和 2016 年1-4 月,河南三丽净利润分别为 22.08 万元、-305.42万元、-1,315.97万元和-640.43 万元(上述数据为合并报表时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数据。另外,河南三丽新厂的电池生产在取得试生产批复后,由于环保审核的要求,一直未能取得正式生产批复,自2016年后未再进行生产。为了降低河南三丽亏损对公司的影响,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将河南三丽 81.6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张崇舜。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张崇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河南三丽不再为公司提供蓄电池。河南三丽在取得正式生产的批复后,公司控股股东张崇舜拟将持有河南三丽的股权出售给蓄电池生产厂商。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与蓄电池生产厂商的合作,以降低出售河南三丽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司出售河南三丽的原因为:河南三丽于2013年进行新厂的建设,并于 2015年2月取得了试生产批复后,试生产运行期间,生产及环保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并于2015 年8月编制了《验收监测报告》并申请竣工验收。2015 年 12 月,拟进行评审验收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2016 年铅蓄电池行业要执行新的 “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希望河南三丽 2016 年重新进行监测,再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河南三丽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内部整顿及改造,并委托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出局了《监测报告》并拟再次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竣工验收。因此,2016 年以来,河南三丽处于停产状态,这将对公司的业绩的产生一定的影响。2016 年 4 月份,公司鉴于预期取得竣工环保验收仍需要较长的时间,故决定出售河南三丽。

“②公司与控股股东张崇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三丽 81.67%股权转让给张崇舜, 双方同意以河南三丽 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股权比例,确定首期转让价款为 2,700 万元,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河南三丽股权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认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2016 年 4 月 28 日,张崇舜向公司支付了首期转让价款。

A、本次转让的合理性

公司拟将河南三丽的股权出售给其他蓄电池专业生产厂商。由于河南三丽新厂的电池生产在取得试生产批复后,由于环保审核的要求,一直未能取得正式生产批复且河南三丽处于停产状态,另外其资产规模较大。在该背景下,短期内难以确定购买方收购河南三丽,故先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购买公司持有河南三丽的股权,待相关环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再由张崇舜出售给其他蓄电池专业生产厂商。

由于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市场较为集中,为充分竞争行业,主要供应商为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00819.HK)和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00951.HK),均为港交所上市公司,生产规模较大。公司出售河南三丽后可以加大对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和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蓄电池采购,不会造成蓄电池供应紧张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B、本次转让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出售河南三丽股权的交易价格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河南三丽净资产值5,656.10 万元为依据, 协商确定河南三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 5,000 万元。鉴于 2016 年 1-4 月份,河南三丽由发行人实际经营,期间损益亦应由发行人承担;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河南三丽 2016年 1-4 月净利润为-630.62 万元, 由此确定的河南三丽 81.67%的股权价值为 3,570万元。

针对本次交易,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出具了《评估报告》,相关资产评估情况如下:以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河南三丽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和市场法,其中成本法评估结果为 5,656.10 万元,市场法评估结果为5,365.00 万元;该次评估最终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果,河南三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 5,656.1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河南三丽账面资产总额为 25,634.93 万元,负债总额为 22,326.26 万元,净资产为 3,308.66 万元。评估增值 2,347.43 万元,增值率 70.95%。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规定。

③公司出售河南三丽 81.67%股权时,河南三丽的资产总额、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以及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情况如下:

公司出售河南三丽 81.67%的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④根据发行人与张崇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对合同当事人访谈,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

⑤张崇舜受让河南三丽股权后的最新进展

2017 年 2 月 25 日,张崇舜与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天能动力(00819.HK)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张崇舜同意向天能集团出售河南三丽,张崇舜转让其持有的 81.67%股权。股份转让完成后,天能集团持有河南三丽 81.67%的股权;张崇舜与天能集团一致同意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3,700 万元(大写叁仟柒佰万元整),在协议签署后的 5 日内,聘请各方认可的评估机构,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河南三丽的资产进行评估,如河南三丽经评估的净资产对应的股份份额与转让对价的差异在正负 5%以内,转让对价不变;如超过正负 5%,双方在 3400 万-4000 万元之间协商确认转让对价;如河南三丽在 2017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河南省环保厅“年产500 万 KVAh硅胶体铅酸蓄电池项目的竣工验收”批复,转让对价下浮 10%。2017年3月1日,天能集团向张崇舜支付了首笔转让价款1,85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天能集团已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州中辰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前往河南三丽进行相关的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天能集团提供的业务进度说明和相关承诺,天能集团此次收购河南三丽 81.67%的股权系不可撤销行为

经核查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收购河南三丽以及转让持有河南三丽的股权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张崇舜与天能集团就河南三丽股权的交易事项真实,有效。”

(三)、过会原因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中介机构对于此种操作肯定是不支持的,但是真发生了解释的逻辑包括以下几点:

1)不重要

一定不是涉及到核心产品的业务或公司,剥离掉之后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2)合理性

具备充分且合理的外部证据证明公司进行业务剥离的合理性

3)真实性

需要证明不存在利益安排,最好是转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

(四)、实务建议

在会期间千万不要想着搞事情,一定要规范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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