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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四编魏晋南北朝之部(初)

 第十九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上)【在西晋及南朝】

 

一、汉末之荒残

 

【黄巾之乱。】【董卓之乱。】以来,海内荒残,人户所存,十无一、二。分别言之,如:

洛阳  董卓西迁,悉躯余民数百万口至长安。尽烧宗庙、官府、居家,二百里内,室屋荡尽,无复鸡犬。后献帝还洛,百官披荆棘,依墙壁间。百僚饥乏,尚书郎以下自出采稆,或饥死墙壁间,或为兵士所杀。【吴志一注引江表传:“旧京空虚,数百里中无烟火。”庚峻谒苏林,林曰:“鄢陵旧五、六万户,闻今裁有数百。”】

长安  董卓初死,三辅民尚数十万户。李、郭相斗,放兵劫略,加以饥馑,献帝脱逃,长安城空四十余日。强者四散,赢者相食,二、三年间,关中无复人迹。

徐州  徐方百姓殷盛,流民多归之。曹操父嵩避难琅琊,为陶谦别将所杀。初平四年,操攻谦,凡杀男女数十万人,泗水为之不流,五县、【彭城、博阳、取虑(下邳)、睢陵、夏邱(沛)。】无行迹。三辅遭李傕乱,流依者皆歼。曹操亦自谓:“旧土人民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建安七年军谯令。】

荆州  刘表在荆州,关西、兗、豫学士归者千数;表没,亦遭残破。

寿春  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民多相食,州里萧条。

其他如山东,【为黄巾所残。】河北,【为黑山贼所残。又有刘虞、公孙瓒、袁绍父于相继屠戮。孟达荐王雄曰:“涿郡领户三千,孤寡之家,参居其半。”(魏志崔林传注)】甘陇,【为马腾、韩遂所残,苏则云:“金城郡为韩遂屠剥,户不满五百,到官抚鸠,见户千余。”(魏志苏则传注)】靡不凋残。

 

以赤壁之战言,三方大较不到三十万人。

曹操合中国【即北方人,共十五、六万。】及刘表众【七、八万。】共二十余万。【号称水步八十万。】孙权遣周瑜,谓“五万众难卒合,已选三万人”。诸葛亮自称有“关羽水军万人,刘琦江夏战士亦万人”。【以战国、楚汉之际,及王莽末年,及至黄巾初乱时几次战争相比。】可见当时壮丁之缺乏。

 

陈群谓:“丧乱后人民比汉文、景时不过一大郡”,殆非虚语。【杜恕亦谓:“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

附:三国季年户口数

蜀――亡时

户:  280000; 口: 940000

内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占1/9

吴――亡时

户:  530000; 口:2300000

内兵二十三万,占全数1/10,吏三万两千,后宫五千。

魏――平蜀时

户:  663000; 口:4432881

 

三国合计约得

户:1473423;口:7672881

 

就全史而言,户口莫少于是时。【大体当盛汉南阳、汝南两郡之数。既备载后宫、将士、吏诸项,其数大约可靠。】

三国晚季如此,其大乱方炽时可想。

 

二、农民身分之转变

 

农民在大动乱中,地方政权随着中央政权而解体,他们无所托命,不得不依存于当地或附近的强宗豪族。强宗豪族把他们武装起来,成为一种自卫的集团,他们便成为强宗豪族的“部曲”。

如李典居乘氏,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袁、曹相拒官渡,李典输谷帛供曹军,后遂全部徙居邺。李典之众自有武装,故称“部曲”。亦有避地较僻,不需武装,而以政令约束相安者,如田畴率宗族避难无终山,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袁氏亡,畴将其家族宗人三百余家居邺。亦有相聚而为寇盗者,如李通拜汝南太守时,贼张赤等五千余家聚桃山,通攻破之。【此等例不胜举。】

 

如是则农民由国家的公民,【编户籍,纳租税。】一变而为豪族的私属。【纳质任,称部曲。“质任”即抵押,凡为部曲,必纳其亲属子女为抵押品,以表诚信。】实在是农民身分之降低。

 

局势逐渐澄清,各地的强宗豪族,逐渐消并其势力于几个大势力之下,再建政府,这便是三国。当时最严重的问题,是只有兵队而无农民。【吴、蜀临亡时,兵籍均占全人口十分乃至九分之一。妇女去其半,老弱去其半,大体仍是有夫皆兵也。曹操得冀州,按籍自喜得兵三十万,亦指全冀丁壮言。】

兵队无终岁之计,饥则寇掠,饱则弃余。农民非加入军队,无以自全。其后则兵队非仍转为农民,亦不能存活。袁绍在河比,军人仰食椹枣。袁术在江、淮,取给蒲蠃。

 

暂时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便是屯田制度。尤著者如曹操之屯田许下。

献帝建安元年,曹操用枣祗、韩浩议建屯田,募民屯田许下。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能兼并群雄。

 

邓艾之屯田淮南、北。

齐王芳正始四年,建议屯田淮南、北:“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即五万兵队中常有四万兵轮番田种,以十分之二即一万兵专任防御也。】自寿春到京师,农官兵田,阡陌相属。【其他如刘馥之在扬州,贾逵之在豫州,均兴屯田水利。吴、蜀亦然。】

 

兵队代替农民做了国家的基本公民,管督屯田的典农中郎将,暂时便等于地方行政长官。

魏末咸熙元年,始正式罢屯田官,以典农为太守,都尉为令长。至晋初泰始二年,又诏罢农官为郡县。但以后复有农官。当时要把军政的变态,转移到民政的常态,颇非易易。

 

这是一个“复兵于农”的伟大运动。在中央首都【许。】的附近,乃至的腹地,【淮南、北。】都施行起屯田来。从整个政治问题而论,不得不说是一个绝路逢生的好办法。但专从农民身分而论,却又是一个大低落。

 

两汉以来的农民,以公民资格自耕其地,而向政府纳租。【田地为农民所有,故农民得自由买卖。其出卖田地而变为私家佃户者,此暂不论。】现在是政府将无主荒田指派兵队耕种,无形中,农田的所有权,又从农民手里转移到政府去。这一个转变最显著的影响,便是农民的租税加重。

 

汉代租额,通常是十五税一,乃至三十税一。魏、晋的租额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此据傅玄奏疏,及封裕谏慕容皝语。】这便是王莽所谓“豪民劫假,收什五之税”。现在是政府自做豪民。【邓艾疏:“四万人且田且守,除众费,岁完五百万斛”,是屯田全入于官,而一人责百二十斛矣。其中岁课六十斛,就邓之初计则正是什五之税。咸宁三年杜预上疏:“乞分种牛付兖、豫二州将吏士庶,谷登之后,头责三百斛”,其额重如此。】

 

经过长期的大骚乱,农民本已失去耕地,现在他们是以国家兵队的身分把屯田来代替吃饷。直到西晋统一,军事状态告终,这个情形实现到制度上来,便成西晋初年之“户调”。同时商业亦彻底破坏。

魏文帝黄初二年罢五铢钱,【此是汉武以来社会通行的标准币。】命百姓以谷、帛为市。【曹操时户赋已只纳绢绵,不纳钱币。】可证明当时商业之不振。

 

商业不振之主因,在于长期兵争之过分破坏。

楚、汉之际,商人乘机渔利,可证其时社会经济动摇不如三国、五胡诸纷乱为甚。

 

而因商人阶级之消失,更显明的形成农民与贵族世家之对立。【此后南方商业较盛,北朝殆至魏孝文迁洛阳后始有起色。史称梁初“扬、荆、郢、江、湘、梁、益七州用钱;交、广用金银;余州杂以谷帛交易”。魏初民间皆不用线,髙袓太和十九年,始铸太和五铢线。】

 

三、西晋之户调制与官品占田制

 

晋武帝平吴后,置“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疋,绵三斤;【按:此亦如魏制,输绢绵,不纳钱币。】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这是户调式的条文。

“调”本是调发之义,故户调仍沿三国以来兵士屯田之旧规。

“户调”二字始见于魏志赵俨传。对怀附者收其绵绢,此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此与“部曲”之纳“质任”,乃同样为中央政府解体下一种乱世之临时办法也。曹操得河北,令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他不得擅兴发;则“户调”与“田租”尚分两项。晋制于户调下兼田租,则时渐平康,由兵屯变为农民,故户必带田矣。

 

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合一百亩,即古者一夫百亩之制。云“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者,并非占地百亩之外别给七十亩,乃是在其占地百亩之内以七十亩为课田。【“课”是课其租收。云“其外”,乃承上文输绢、输绵而来,谓输绢、输绵之外,再课田租。】换辞言之,即是课其十分之七的田租。

泰始四年,傅玄上疏:“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可见晋室当时本有十七收租之制,傅玄虽有建议,晋室未能听受。户调制仍依私牛及无牛例收租,故百亩课七十亩也。

 

与户调制相附并行者,尚有“官品占田”制。令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依次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止。】又各以品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此。】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与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笫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按:“荫”者皆私属,无公家课役。即是国家允许将此一部分民众田地划归私有;同时国家对百官亦不更班禄,其制甚似古代之封建。史称:“自晋至梁、陈,都畿民皆为王公贵人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佃谷与大家量分。”既役其力,又食其租。可见此等皆不属政府。是虽有官品占田制明令相限,未必切实有效。直至南渡后情况犹然也。

 

这一个制度的用意,并不是授与强宗豪族以私占的特权,乃是要把当时强宗豪族先已私占的户口及田亩括归公有,而许他们一个最高限度的私占额。

 

在当时的政治状况下,此事难能办到。惟自农民言之,则大体上一样是二八收租、三七收租,在公在私,无所别择。

晋武帝泰始元年诏复百姓繇役,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质任”乃部曲对其私主所呈之抵押信物,大抵以子女为之。】咸宁三年大赦,除部曲督以下质任。此均在颁行户调制以前,用意均不外要将强宗豪族的私民众夺归公家。然晋武以开国之君,对民众绝无丝亳善意与德政,户调税收,依然与屯田兵一律,只想凭王室威严,向其下强夺豪取,岂能有成?晋室不永,只此等处可见。

 

四、南渡之士族

 

东晋南渡,一辈士族,又大批的结集着宗亲、部曲流徙南来。

祖逖传:“逖,范阳人,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推逖为行主。达泗口,元帝逆用为徐州刺史,又以为豫州。逖将本流徙部曲百余家渡江。”【又如林、黄、陈、郑四姓之入闽,见陈振书录解题。明何乔远闽书,谓林、黄、陈、郑、詹、丘、何、胡八族。】

 

他们在南方未经垦辟的园地上,着手做他们殖民侵略的工作。“擅割林池,专利山海。”【任昉语。】“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宋书羊玄保传。】“贵势之流,亭池第宅,竞趋高华。至于山泽之人,不敢采饮其水草。”【南齐书顾欢传。】活是一幅古代封建贵族的摹本画

尤著者如宋书孔季恭传:“其弟灵符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为有司所纠,诏原之。”

 

虽王室颇思裁抑,然力量不够,颓势难挽。

晋壬辰【成帝时。】诏书:“占山护泽,以强盗律论”,然并不能禁。占山封水,渐染复滋。【羊玄保传。】百姓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武帝又禁断之,【见南史本纪。】然仍不绝。【梁高帝、齐废帝郁林王、梁武帝,又屡诏及之。】

 

相应于此种情势下之赋税制度,则自度田收税转成口税。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率亩税米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度田收税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此盖豪右田多,特为优饶。税田则富多贫少,税口则富少贫多也。【马端临云:“晋制,丁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当口税一斛一斗;今除度田收租之令,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受田之百姓欤?待考。”今按:晋初户调,一家丁男丁妇田租六十斛,马氏亦以亩收三升说之,误也。口税五石,并有无田者,此制自不为轻。然较之两晋户调,亦未见特重。马氏疑口税只及王公贵人,则更误矣。】

 

如此则贵族盛占田地,而无赋税之负担。【梁武帝天监四年,大举伐魏,令“王公以下各上国租及田谷以助军资”,此租谷归私家之证。惟按陈宣帝太建三年、六年诏,似其时又行田租。】宋孝武为特设“官品占山”之制。

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笫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

 

其用意与西晋官品占田令一样,但效果依然很少。【见上引齐顾欢、任昉语。】占山封水的士族们,不仅自己借着侨寓名义,不肯受当地地方政府的政令;其附随而来的民众,亦依仗他们逃避课役。所以自咸康以下,晋室屡唱“土断”之论。

晋书成帝纪:“咸康七年,实编户,王公以下皆正土断白籍。”又哀帝隆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土断”是要侨寓的人,亦编入所在地的籍贯,一样受所在地方政府的政令。然咸康土断黄、白分籍,【侨户土断者白籍,土著实户黄籍。玉海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石虎诏:“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是也。】依然有土断之名,而无土断之实。

孝武时范宁为豫章太守,上疏极论其非。谓:“古者分土割境,以益百姓之心。圣王制作,籍无黄、白之别。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今宜正其封疆,以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难者必曰:‘人各有桑梓,俗自有南北,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君子则有土风之慨,小人则怀下役之虑。’斯诚并兼者之所执,而非通理者之笃论也。”按:范疏不主分黄、白籍,谓“一朝属户,长为人隶”,即指服从地方政府一切政令言。谓“小人怀下役之虑”,即要其一致应课役也。据范疏可知侨寓小人,亦不应役,盖皆为白籍阴庇耳。

 

此后桓温、刘裕又屡主其事。

安帝羲熙九年刘裕上表:“大司马桓温庚戌土断,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自兹迄今,渐用颓弛。离居流寓,闾伍不修。请依庚戌土断之科。”于是依界土断,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然一弊方弥,他弊又起。宋、齐以后,侨寓的特待,似算取消,而因士庶不公平的影响,又引起更纷扰的冒伪问题。只要伪注籍贯,窜入士流,便可规避课役。这一种情形,越来越甚。

 

齐高帝建元二年诏:“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黄籍即担当国课之民籍也。】自顷氓俗巧伪,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同时虞玩之上黄籍革弊表,亦谓:“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无一。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今反役人。”梁武帝时沈约上疏,亦有“落除卑注,更书新籍,以新换故,不过一万许钱。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之说。【按:虞表又云:“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沈约则谓“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奸伪互起”,又曰“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盖宋制一面抑豪强,一面则伸寒微,武帝永初元年已有“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之诏,晋代士庶藉贯之改动,必自此始。此可为南朝与东晋截分界线之一事也。惟苟不能确立一种制度,而仅以宽假为讨好,宜乎不久流弊即滋矣。】

 

担当国家课役的,依然尽是些赤贫下户。

南齐书陆慧晓传:“山阴一县,课户二万,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

 

大规模的伪窜冒改,使黄籍理无可理,究无可究。却告诉我们:那时一般的民众,已不让文酒清谈的贵族们独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约诸人不能根本设法消冺士、庶界线,【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据晋籍,用来重新厘定,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与见识。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军人从三国以来,即已与农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吴皆然。

刘颂奏‘“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需,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诏,有刘整、郑像赐爵关中侯,各除士名。又钟毓传:“为廷尉,创制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又卢毓传:“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传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后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儿,七、八岁以上,十六、七以还,三十余人。”是魏制士、民异籍,并各家世相袭也。吴、蜀亡后纳籍,皆士、民异贯。

 

大抵“强者为兵,羸者补户”。【此语见陆逊传,可据以推魏、蜀,大抵不甚相远。】

尤强者隶中央,其次则配私家,更羸瘁者则留南亩。

 

华阳国志:“诸葛亮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置五部都尉。分其嬴弱,配大姓为部曲。”吴志陈武传:“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简视皆堪好兵,上疏陈让,乞以还官。谓:‘枉此劲锐,以为憧仆,非表志。’吴主权嘉之,下郡县,料正户羸民补其处。”

 

其先入士籍者得优廪,又可免役,其时则兵胜于民。渐次军旅之事,不为时重,则士伍惟以供役,又廪给日薄,其时则农胜于兵。

陆凯传:“先帝【孙权。】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以死效。今【亮、皓以后。】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

 

晋武帝平吴,诏悉去州,郡兵,此乃复兵归农之意,惜不久天下即乱。

咸宁五年伐吴,诏:“调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是其时依旧士、民异籍。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晋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额征收,不复两汉什伍税一之制,又无两汉都尉肄民战阵之制,使农不知兵,则武备一切废弛。

 

东晋民归豪强,政府对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吴志:陈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乞还官,孙权嘉之。他如朱桓部曲万口,潘璋妻赐复客五十家。邓艾传云:“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户,为国家课役所不及。

 

于是有所谓“发奴为兵”。

发奴为兵之议,起于刁协、戴渊。习、戴皆南人,晋元帝依仗以谋抑王氏者也。自后每有征讨,往往发奴。庾翼发所统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晋室外戚,颇欲为强干弱枝之谋者。可见发奴为兵,正是中央与豪族争夺民众之一事。宋武时诏:“先因军事所发奴僮,各还本主,若死亡及勋劳破免,亦依限还直。”此正以僮奴为豪族私产,故见发而还其直。

 

又有所谓“料隐为兵”。

庾冰传:“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毛琚传:“讨得海陵县界亡户近万,皆以补兵。”此等隐匿之户,其背后亦多有豪强阴庇。

 

复有“罪谪为兵”

范宁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义云:“旧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旁支,罹其祸毒,户口减耗,亦由于此。”【又宋制劫同籍期亲补兵,见何承天传。又以罪谪兵,亦见王弘传、何承天传。】

 

并及其家口。【罪人家口补兵,见刘秀之传。】

又强逼世袭兵役。【见前引范宁疏。】

宋武帝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輙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按:兵役世袭亦见于三国时,魏志引魏略,“陈思王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者无几,而复被取”云云是也。】

 

因此有所谓“兵家”【梁王琳本兵家。】与“营户”、【沈庆之前后所护诸山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军户”【董回以有功免军户。】诸称。

 

那时的衣冠士族,既不受国家课役,自然谈不到从军。

此乃魏晋以下贵族与春秋先秦绝异之点。他们在政治上占有特权,而他们并无武装兵力以自保卫,不仅自己不能武装,即其所属部曲家兵等,亦已解散武装,与三国时士大夫不同。

 

另有一部分则受衣冠族士族阴庇而为其佃客、衣食客等,他们亦对国家逃避课役及从军之义务。

而且因有衣冠士族的特权阶级压在上面,从军作战的武装兵卒,亦没有他们的出身。【要为军人谋出身,势必与贵族特权势力相冲突,如战国吴起在楚、商鞅在秦之事。】

 

因此兵卒在当时的社会上变成一种特殊卑下的身分,固与贵族封建时代兵队即是贵族者【此北朝部族兵略近之。】有异,亦与西汉定制,凡国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此北齐兵制亦然;北周府兵则略为变通。】不同。军人的地位,只与奴隶、罪犯相等,从军只是当苦役。国家的军队,实质上亦如私门的部曲与僮客,他们没有公民的地位,【此正如西晋户调,只从部曲屯田兵变成州县民户,而实际上的待遇,还是屯田兵,不是农民。】政府亦常常将他们赐给私家。

 

当时大臣有赐千兵百骑者,如卫瓘、【此据北堂书钞、御览引晋起居注。】汝南王亮、荀组、陆晔等,至于赐亲兵数百人乃至班剑数十人,亦不胜指数。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户为己有。

范宁奏:“方镇去官,皆割方镇精兵器仗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宋书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此即官兵亦供私用也。】

 

军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为国宣劳,担负光复中原的重任?

只有荆、襄上流,因粮食较充,镇兵稍稍可用。

元帝时“使军各自佃,即以名廪”。至武帝咸宁初,诏“以奚官奴代甲兵种稻”当时国家并未为军队特定饷糈,江南农事尚未发达,故襄、汉上流遂得独有重兵。

 

而每为权臣内乱之利柄。

 

直待谢玄镇广陵,创为招募,号“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见提高,遂建淝水奇绩。东晋王位拱手而让于此系军人之手。

王、谢虽同称东晋盛族,但两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拥立为业,谢以攘却为功。一则惟守门第,一则尚建勋绩。江北、河南之众,纪瞻尝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导弗能任,以专倚王敦于上流,不欲权势之分也。王敦、桓温以外重内轻之资,常挟荆湘以起内乱。谢安任桓冲于荆江而别使谢玄监江北军事,北府兵强,权重始归朝廷。中原南徙之众,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谢玄择将简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实非幸事。【苻坚军队,则亦系签兵杂凑,宜乎虽多而不能与晋为敌。】

 

惜乎刘宋以后,社会依然在士、庶阶级的对立面,军人依然找不到他们应有的地位。【真要到侯景之乱,梁室覆亡,南人皆以兵戎纷起。然既失士族之领导,南方新政权亦不久即灭。】

 

 

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个种族的复杂问题。

 

一、五胡时代的情况

 

五胡时代,田租的收纳,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参军封裕谏,以为宜罢诸苑以业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与官中分。皝依之。此虽一例,然当时北方田租,大体正可以此类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民,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北史魏收传:“收在并作一篇诗,云:‘打从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为一单位之证。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亩收一石计,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于军队,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汉人更处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时用抽丁的办法。

石虎讨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慕容儁欲经营秦、晋,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欲使满一百五十万。【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苻坚平代,亦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羡夫,最号宽仁。

 

到元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在南朝无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却一一有了办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议起于李安世。【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农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

史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上疏云:‘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盖欲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群证虽多,莫可取据。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帝深纳之。”(《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之议起于此。今按,李疏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则应在十年立三长后,而均田诏尚在九年。据魏书,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附而行,则九年有均田韶,信矣。盖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诏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则似确在立三长后也。【刘道元曰:“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给之。”令按:李疏正为豪右冒认此项田亩而发,则明在推行均田以后。】

 

均田诏在孝文太和九年十月。【诏首即云:“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是时孝文尚未亲政。可知北朝政冶走上汉化之路,并不自孝文始。】

大意谓: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犊及老牛不得援例。】受田三十亩,限止四牛。【一本作四年。】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谓桑天有盈,即充分在倍田内。】诸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奴各依良。【亦得给桑田。】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率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千亩外。【若丁牛限四年,则并牛亦无限矣。】又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一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据北齐以推元魏,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北齐尚有限,元魏并限无之。】又魏书源贺传有云:“主将参僚,专擅腴美,瘠土荒畴绐百姓。”北史常爽传谓:“三长皆豪门多丁为之。”然此等皆不足为此制深病,治史者当就大体着眼也。

 

尤要者则在绳其荫冒,使租收尽归公上。

还受之田,旧说以不栽树故曰“露”。恐露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以其须选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准树桑榆,始称“露田”。【时有“露户役民”,正对复荫之家而言。】均田制之最高意义,还是要将豪强荫冒一切出豁,还是与西晋“户调”用意略似,依然是中央政府与豪强争夺民众之继演表演。

 

而且在北朝的三长与均田制,更有一层重要的意义。北魏本以部落封建制立国,逮三长、均田制行,则政体上逐渐从氏族封建变为郡县一统,而胡、汉势力亦因此逐渐倒转。

北魏宗室封郡为王公,部落大人降附者封县为列侯。宗室封者先后共九十余人,部落大人封者则达一百八十余人。此等世襄封爵,为封建意味之割裂。至三长、均田制行,则渐次形成中央一统之郡县制。魏立三长之年,即议定民官依户给俸;【高阁云:“惧蒸民之奸宄,置邻以牧之。究庶官之勤剧,班俸爵以优之。”盖民田租收既归公上,则百官自应给俸。当时对百官给俸制甚多反对,此与反对立三长制用意正同,亦赖文明太后力持而定。又按:北史太和八年诏:“朕顾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可见其前商人皆隶属官府,如崔宽传:“其治弘农,往来贩卖漆蜡竹木致富。”今百官班俸,则隶官商人可罢,而民间自由商业亦因此再兴。北方社会重行使用货币,亦在此后也。(又孝明帝时张普惠上疏:“州郡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及三长。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亦可见立三长舆班禄制两者间之关系。)】是年又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盖河北尚多部落势力也。】是其证。自是中国士族逐渐得势。【因其多为中央统一政府下之官吏。】而诸胡部落大人逐渐失其地位。【因其均为封建小主。】此后魏孝文命鲜卑氏族全改汉姓,正以氏族之优越地位早已在政治上消灭也。

 

南方屡唱土断侨寓及厘正谱籍,然他们始终要在保全士族的特权下剥下益上,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可以做成一规模,而南方的黄籍积弊,终难清理。这可为北胜于南之显例。

 

其次再论均田制下之租额。

据魏书食货志,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此所谓“调”,即包举田租在内。一夫一妇六十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六十石收二石,便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若以当时税收惯例,百亩收六十斛比论,相差已到十八倍。1=10100升,30亩征100升。100亩征60斛,1斛=10100升,100亩征6000升。〔唐朝之前,1斛(hú)= 10斗。宋朝开始,改为1= 5斗,而1= 2斛。〕)

旧调,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较现行调法亦大重。然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私门。

 

此层在农民实为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

李冲求立三长,与新制调法同时推行,谓:“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亊,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事施行后,计省皆十有余倍,海内安之。此与南朝因检定黄籍至激起民间变乱者迥不侔矣。

 

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

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不可不稍与寛纵也。

 

惟在国库则课调骤减,一时颇感其窘。

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即表陈“税赋轻少,不可长久。”【韩表:“往昔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此谓“校比户贯”,即指立三长,出荫附而言。此谓“税赋轻少”,即指新定调法而言。】十二年因大旱,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田,一夫岁责六十斛。惟蠲其正课、征戌及杂役。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以一夫一妇受田六十亩计,则为三石,较孝文定制增一石。亩一斗,则六十亩须六石,然亦不过什一之税。

 

然豪强荫附,一切归公,政府到底并不吃亏。所以此制直到北齐、北周,依然沿袭。比齐制,人一床【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半,牛租一斗,义米五升。】于正租外又加“义租”。正租入中央国库,义租纳郡县,备水旱灾。【设仓名富人仓。】于政府收入外,再注意到平民灾歉救济之准备,这一个制度亦为将来隋、唐所取法。

 

隋文帝开皇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十六年,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宜。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天宝中,天下诸色米积九千六百余万石,而义仓得六千三百余万石。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不同者,常平由官籴,义租由民输,其为留意民食之良政则一。又按,其制亦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俭岁赈给饥民,意亦略同。

 

并因租税轻减,社会经济向荣,民间学术文化事业得有长足之进展。

北齐书儒林传:“北齐引进名儒,授皇太子诸王经术。然爰自始基,暨于季世,惟济南之在储宫,颇自砥砺,以成其美;余多骄恣傲狠,动违礼度。世胄之门,罕闻强学。胄子以通经仕者,惟博陵崔子发、广平宋游卿而已。幸朝章宽简,政纲疏阔,游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邑;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入闾里之内,乞食为资;憩桑梓之阴,动逾千数。燕、赵之俗,此众尤甚。”

 

北周租额,较之元魏、北齐皆稍重。

周制:“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七以上,宅四亩;五以上,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今桉,有室者授田百四十亩,即魏制露田男四十、妇人二十,倍受共一百二十亩,又桑田二十亩也。魏调二石,今五斛,为已重矣。

 

然上比晋代,尚轻减十余倍。【比古制什一之税,亦轻至四、五倍。】

而主其事者苏绰,常引为憾事。至其子苏威,卒能干父之蛊,助成隋代之郅治。

 

北史苏威传称:“威父绰在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隋文帝时,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按:隋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此其证。唐“租庸调”制租粟二石,则仍依北魏也。又按:史称:“江表自东晋以来,刑法疏缓,世族凌驾寒门。隋平陈后,牧民者尽变更之。苏威又作五教,使民无长幼悉诵。民间讹言,隋欲徙之入关,陈故境大抵皆反。”此江南世族不惯北朝制度也。南北社会不同,于此可见。

 

这一种政治道德的自觉,在南朝亦复少见。

继均田而起的新制度有“府兵”。自行“均田”而农民始有乐生之意;自行“府兵”,而农民始无迫死之感。【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临时抽丁,皆弃之也。】必待下层农民稍有人生意味而后世运可转。隋、唐复兴,大体即建基于均田、府兵的两个柱石上。

 

三、西魏的府兵制

 

北朝军队,一样以鲜卑种人为主体。羽林、虎贲为中央宿卫,六镇将卒为边境防戍,皆系代北部落之苗裔。

 

其它胡人亦多充兵役,而汉人则务耕种。太武太平真君十一年南伐,围盱眙,遗臧质书:“吾今所遣斗兵,尽非我国人,城东北是丁零与胡,南是氐、羌,卿杀之无所不利。”延兴三年将南讨,诏:“州郡十丁取一充行”,然此出非常。故髙欢据边镇为变,每语鲜卑,犹谓:“汉民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何为陵之?”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何为疾之?”

 

及孝文南迁,军士自代来者皆为羽林、虎贲。【事在太和二十年冬十月。】而又诏选天下勇士十五万人为羽林、虎贲,充宿卫。【事在太和十九年秋八月。】是当时羽林宿卫中,已有非鲜卑人甚多。至北齐则兵队主体渐渐转移到汉人身上。

 

齐文宣受禅,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又简华人之勇力绝伦者,谓之“勇士”,以备边要。是齐兵亦不复专仗胡人。至河清定制,男子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此则俨然已是两汉的全民兵役制。又按:傅奕云:“周、齐每以骑战,驱夏人为肉篱,诧曰:“当剉(cuò)汉狗饲马,刀刈汉狗头,不可刈草也。”然高敖曹在军,高欢为之华言。欢尝以敖曹所将皆汉兵,欲割鲜卑兵千余相杂。敖曹曰:“所将前后格斗,不减鲜卑,不烦更配。”要之,济、周时华人已不可侮,傅言正可见其转变前之情态。

 

魏武西迁,六坊之众从而西者,不能万人,余皆北徙。

西魏立国,本依关陇汉人为基本,其军队主体早属汉人。

 

其先贺拔岳辅尔朱天光入关,众不满二千。其后战胜降服,大率以西人为主。宇文泰接统岳军,知其部下主力,皆西土关陇人矣。魏武西奔,特为客寄,且其禁兵,皆由宇文泰诸壻分掌。如李逵子基、李弼子晖、于谨子翼,皆汉族也。时西魏宗室凋零,泰遂以其部下诸将改赐胡姓。洪迈曰:“西魏以中原故家易赐番姓,著者如李弼、赵肃、赵贵、刘亮、杨忠、王雄、李虎、辛威、田弘、耿豪、杨绍、侯植、窦炽、李穆、陆通、杨纂、寇隽、段永、韩褒、裴文举、陈忻、樊深。”可知宇文虽胡族,而其势力实依汉人,不如高欢以汉族而实依仗胡人。故北周汉化,北齐胡化,风尚之异,亦由其立国基础而判也。

 

宇文泰用苏绰言,创为“府兵”,籍六等之民,择魁材力之士以充之。【民户分九等,六等乃中等以上之家,凡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合为百府,每府一郎将主之。分属二十四军,开府各领一军。大将军凡十二人。每一将军统二开府,一柱国主二大将,将复加持节都督以统焉。凡柱国六员,众不满五万人。

 

按:苏绰卒在大统十二年,六柱国李弼、独孤信拜于十四年,于谨、赵贵、侯莫陈崇在十五年。【另有李虎。】绰传谓绰“置屯田以资军国”,此即府兵也。惟府兵之统于六柱国,则为绰卒后事,可见此制亦非一时完成。

 

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尽蠲租调。有事出征,无事则岁役一月。

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此后隋、唐府兵,则仅役二十日。

 

其甲槊弓弩,并资官给。

遇出征,衣驮牛驴及糗粮,皆由公备。

 

这即是府兵制之大概。

府兵制长处,只在有挑选、有教训;而更重要的,在对兵士有善意,有较优的待遇。将此等兵队与临时的发奴为兵、谪役为兵,以及抽丁为兵相敌,自然可得胜利。古人所谓“仁者无敌”,府兵制度的长处,只在对自己的农民已表见了些人道意味。【史称:“抚养训导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众”是也。】从此军人在国家重新有其地位,不是临时的捉派与惩罚。

 

府兵制另一个意义在把北方相沿胡人当兵、汉人种田的界线打破了。中国农民开始正式再武装起来。

周书文帝纪:“西魏大统九年,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按:此云“豪右”,即六等之民,下户三等不得与,亦三国壮者补兵之意也。又隋书食货志:“周武帝建德二年,【周书在三年。】改军士为侍宫,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是后夏人半为兵矣。”此皆周代兵制多征汉人之证。又元魏本属部族军队制,史称魏初“统国三十六,大姓九十九”,至西魏时多绝灭。恭帝元年,宇文泰以诸将功高者为三十六国后,次者为九十九姓后,所统军人亦改从其姓。及大定元年下令,前赐姓皆复旧。是先以汉军功赐为胡贵族,后则并去胡复汉。此处正可看出当时胡、汉势力之推移。此下恭帝三年,即正式行“六官”之制。自鲜卑旧制贵族国姓变而为六官,此尤政治组织之一大进步也。

 

从此北齐、北周东西两方的汉人,均代替到鲜卑族的武装与兵权。

北齐是全农皆兵,北周是选农训兵,此为者间之不同。

 

所以自行“均田”,而经济上贵族与庶民的不平等取消;自行“府兵”,而种族上胡人与汉人的隔阂取消。北方社会上两大问题,皆有了较合理的解决。中国的农民,开始再有其地位,而北周亦遂以此完成其统一复兴的大任务。

 

一种合理的政治制度的产生,必有一种合理的政治思想为之渊泉。北朝政洽渐上轨道,不能不说是北方士大夫对政治观念较为正确之故。北周书文帝纪魏大统十一年春三月令:“古之帝王所以建诸侯、立百官,非欲富贵其身而尊荣之,盖以天下至广,非一人所能独治,是以博访贤才,助己为治,若知其贤,则以礼命之。其人闻命之日,则惨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劳,何舍己而从人?’又自勉曰:‘天生儁七,所以利时。彼人主欲与我共为治,安可苟辞?’于是降心受命。其居官也,不惶恤其私而忧其家,故妻子或有饥寒之弊而不顾。于是人主赐以俸禄、尊以轩冕而不以为惠,贤臣受之亦不以为德。为君者诚能以此道授官,为臣者诚能以此情受位,则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后世衰微,以官职为私恩,爵禄为荣惠。君之命官,亲则授之,爱则任之。臣之受位,可以尊身而润屋者,则迂道而求之。至公之道没,而奸诈之萌生。天下不治,正为此矣。今圣主中兴,思去浇沩。在朝之士,当念职事之艰难。才堪者审己而当,不堪者收短而避。使天官不妄加,工爵不虚受,则淳素之风庶几可返。”按:大统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宇文泰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方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则是令乃苏绰笔也。

 

魏书道武纪天兴三年十二月乙未天命诏、丙申官号诏,陈义皆至高卓。官号诏云:“官无常名,而任有定分。桀纣南面,虽高可薄;姬旦为下,虽卑可尊。一官可以效智,华门可以垂范。故量己者,令终而义全;昧利者,身陷而名灭。故道义,治之本,,名爵,治之末。名不本于道,不可以为宜;爵无补于时,不可以为用。”此等语殆是崔宏笔。北朝士大夫对于政治见解远胜南士,于此可征。

 

周武帝保定二年诏:“树之元首,君临海内,本乎宣明教化,亭毒黔黎;岂惟尊贵其身,侈富其位?是以唐尧疏葛之衣,粗粝之食,尚临汾阳而永叹,登姑射而兴想。况无圣人之德,而嗜欲过之,何以克厌众心,处于尊位?朕甚恧焉。”此等皆辞旨深醇,不愧两汉。马周之告唐太宗曰:“自魏晋以还,降及周隋,多者不过六十年,少者才二、三十年而亡,良由创业之君不务广恩化,当时仅能自守,后无遗德可思,故傅嗣之主政教少衰,一夫大呼而天下土崩矣。”此等意境,直逊北朝诸儒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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