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互殴中防卫类型化之程序规则
真实案例或者具体法律争端的解决,从来都是实体与程序的交错使用,[51]对于互殴与防卫来说更是如此。限于篇幅下面主要围绕证明对象展开。[52]

(一)真正的互殴之证据规则

关于互殴的传统理论与实践,在证据上存在以下弊端:(1)立足于“意图中心论”界定互殴,但“意图”几乎无法证明。“事先斗殴意图”“报复动机”“侵害意图”潜藏于行为人内心,在证明对象的分类上属于内部事实。

内部事实又称内心事实,其证明具有消极性、浮动性、抽象性,证明方法较为狭隘。[53]“意图中心论”导致的程序性后果就是“口供中心主义”盛行。因为有无某种意图和动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直接的证据。实体刑法要求犯罪要有内在的或主观的要素(预谋、动机),那么,被告人供述的内部事实是唯一的直接证据。[54]

(2)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于互殴案件的证明对象侧重于相互攻击开始之后的事实,忽视相互攻击开始之前约架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这与实践“不分是非对错”的现象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按照笔者提出的将真正的互殴限定为事先约定相互攻击(约架),能够避免上述证明困境。

首先,将互殴界定为约架,走出“意图中心论”,使证明对象客观化。与“事先斗殴意图”“侵害意图”“报复动机”等相比,约架更具可操作性。约架是一种行为,在证明对象上属于外部事实,“其证明较具积极性,实体性与具体性”。[55]约架具有实体的内容,即双方通过当面对话、电话、互联网、书信、捎话等方式约定在某个时间、地点进行相互攻击,这些都会留下证据。

其次,将互殴界定为约架,实现了证明对象的前置化,也就是从以往侧重于证明相互攻击开始后的证据,转变为既要注重相互攻击事实的证明,也注重相互攻击开始之前约架事实的证明,从而倒逼侦查及司法机关改变“不分是非对错”的习惯做法。

(二)不真正的互殴之证据规则

1.一般故意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在一般故意伤害案中,谁先动手对防卫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改变动辄以“琐事”“互殴”的表述代替是非对错和动手先后的精细化认定。“需要严格加以考察的是,谁先动了手。因为先遭到攻击的人,可以自卫”,[56]实践中要尽可能收集和审查谁先动手的证据。

实践中大量案件从证据上无法分清谁先动手,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在于一些伤害案件瞬间发生或者发生在“一对一”的封闭空间,没有视频监控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难以判断谁先动手;

主观原因在于侦查人员、司法人员基于“打架就是互殴”“不分是非对错”的惯性思维。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动手先后的情况下,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即便查不清动手先后顺序,这样的认定规则也具有一般预防意义,既可以实现倡导不首先使用暴力的消极一般预防,也可以形成遵守规则的积极一般预防,也符合正当防卫本身在立法上“追求一种一般预防目的”。[57]

2.防卫意思与报复动机并存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如前所述,我国传统理论认为防卫意思要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且更侧重意志因素,这种“重欲轻知”的倾向不仅在实体法上容易滑向主观主义刑法的泥潭,在程序法上也面临证明困境的责难。

事实上,防卫人的利益处于优越地位与防卫人心里是怎么想的无关,更何况防卫人的动机和目的在证据上难以证明。正如罗克辛所言,要求正当防卫具备防卫的意志因素毫无意义,因为“在实践中从来都是不能证明的”。[58]

如前所述,德日刑法在防卫意思问题上经历了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同时具备,走向意志因素的剔除,再到认识因素的淡化和纯化的过程。普遍的共识是防卫意思和攻击意思并存的场合,具有评价为正当防卫的余地。[59]

这一变化在证据法上的意义在于证明对象的客观化。正当防卫的认定,特别是涉及互殴问题时,应当淡化乃至舍弃对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的考量。即便采用防卫意思必要说,证明对象也仅限于认识因素,即至多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对防卫事实有认识即可。

3.预期侵害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日本判例发展出的“预期侵害+积极加害意思”理论不值得借鉴,除了前述实体法理由之外,在证据法上也有重要理由。“积极加害意思”与目的、动机等主观超过要素一样难以证明。预期侵害的证据规则在于:

(1)证明对象的前置化,注意收集和审查证明事情起因的证据,也就是要证明行为人对即将到来的不法侵害是否有预期,不能盲目地认定为互殴而排斥防卫。

(2)要注意证明行为人前往现场、滞留于一定的场所、消极准备防御工具等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的理由。

4.自招侵害(防卫挑拨)中正当防卫的证据规则。传统“意图中心论”从缺乏防卫意图的角度来论证挑拨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除了面临实体刑法上的责难,也面临证据法上的困境。正如罗克辛所言,“在实践中,这种有目的的挑衅从来没有出现,或者至少出现是无法证明的”。[60]

对于蓄意型挑拨而言,证明更加困难,要求行为人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策划,形成了“引蛇出洞继而借助正当防卫之名侵害对方的想法。但是,除非被告人或者同谋者自行招供,否则行为人究竟是否具有内容如此明确的意图,实际上是极难查清的。”[61]因此,典型的蓄意型挑拨真实案例几乎不可能出现,实践意义有限,重点是非蓄意型挑拨。非蓄意型挑拨证明对象也要前置到挑拨行为上,重点收集和审查以下证据:

(1)挑拨前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违法还是合法,是违反伦理道德还是情有可原、人之常情;

(2)行为人有无退避,退避的可能性、现实性、可行性如何。
总之,与实体法上互殴的类型化相对应,其证明对象应当客观化和前置化,这样更易于证明,也更具可操作性。

既不能以“谁死伤谁有理”进行武断化处理,也不能以泛化的互殴进行简单化处理,而应当实质、具体地分析其是真正的互殴还是不真正的互殴。如果是真正的互殴则否定防卫,如果是不真正的互殴,则应回归到一般的故意伤害、防卫意图、预期侵害、自招侵害等框架下,结合实体和证据的类型化认定规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结语

传统理论关于互殴概念的泛化及其与防卫互斥关系的简单化,是导致故意伤害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呈“万里挑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也是正当防卫刑法条文“僵尸化”的重要原因。在互殴与防卫问题上,必须在互殴之外看互殴,在优越利益基本原理之上看互殴,在实体与程序之间看互殴,在将互殴分为真正的互殴与不真正的互殴的基础上进一步类型化。根据本文的观点来重新考察第一部分各种类型的实践乱象:
◆打架未必是真正的互殴;
◆还手完全可能是正当防卫;
◆有伤害意图或报复动机并不能否定正当防卫;
◆事先有纠纷或准备工具只是表明有预期侵害,并非一概不能防卫;
◆先动手者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防卫;
◆防卫原则上无需先行躲避,即防卫人原则上不具有退避义务。 



来源:法之正气

作者:李勇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李勇:互殴中正当防卫存在空间及认定规则
实质解释论下实体与程序的深度融合——评《互殴与防卫》
真正的互殴应限于“约架”,不能以互殴之名压缩防卫空间!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安徽判例:坚决摒弃谁受伤谁有理!虽非正当防卫,但也非犯罪行为
【案例评析】 对非法侵入住宅者的防卫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