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男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4775公斤被判7年

    法制网南京6月23日电 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男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4775公斤一案引发关注。

    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扬与他人在河南省荥阳市境内租用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并将生产的羟亚胺分四次卖给李桂亮(广东清远人)共计4775公斤。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唐扬与苏志辉等人在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境内租用力达宁化工厂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唐扬将生产的盐酸羟亚胺分三次共计41件,合计1025公斤卖给他人。被告人唐扬非法买盐酸卖羟亚胺共计6100公斤。案发后,生产的窝点被侦查机关查扣邻酮1200公斤。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扬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据此依法判处唐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辩护经验: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如何审查?
解群英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张海明等非法经营案[第803号]
何谓“毒品”?“毒品分级”有多远?
三战三捷张家港 所有被告人无罪释放
上海刑事律师评析:租养猪场加工麻黄碱,臭气熏天被举报
张雨:如何理解提供制毒物品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规定中的“他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