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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实战之:律师成功申请法院行为禁令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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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适用行为禁令应考虑哪些因素?

核心审查胜诉的实质可能性、是否存在即时危险性



阅读提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民事案件领域,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手段。那么,作为原告方及代理律师,如何在诉讼中成功争取法院的行为禁令呢?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行为禁令的有关专题裁判文章。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办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在适用行为禁令时,需考虑四点因素:申请人能否初步证明被申请人侵权、是否存在即时的危险性、权利人利益与被控侵权人利益的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基本案情


1. 2012年5月,黄孟炜入职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简称“礼来中国公司”),并与礼来中国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黄孟炜需对公司技术信息保密。
2. 2013年1月,黄孟炜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合并称为“礼来公司”)48个文件(礼来公司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至黄孟炜所拥有的设备中。
3. 2013年2月,黄孟炜签署同意函,向礼来公司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礼来公司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礼来公司曾数次派员联系黄孟炜,但黄孟炜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
4. 2013年2月27日,礼来公司致信黄孟炜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5. 2013年7月,礼来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黄孟炜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申请人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
6. 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7. 2013年12月25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孟炜的行为构成对礼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予停止,但由于礼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法院仅判决赔偿其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争议焦点


礼来公司的行为禁令申请是否应该支持?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初步证据证明原告主张保护的21个信息文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21个信息文件涉及原告为了开发治疗糖尿病以及癌症等其它疾病的药物所做的研究,包括多项化合物的化学结构、数据、有价值的生物靶点、活性信息、未来研究的提议等内容,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帮助药品研发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原告采取了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对文件采取加密措施、标注保密标志、监控文件阅看及下载情况、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培训等多种有效的保密手段,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二、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技术秘密,并且具有持续侵权的风险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将原告的技术秘密文件下载及转存于其个人所有的电子设备之中,且未履行承诺,配合原告删除上述技术秘密文件,使原告的技术秘密存在着失控的风险。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公司技术秘密文件擅自下载并转存于个人电子设备中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行为保全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遂裁定禁止被告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两原告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案例来源:《美国礼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等诉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58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原告方及代理律师应想办法证明自己胜诉可能性较大,降低法院后续风险

要想在诉讼过程中尽量争取法院同意行为禁令,在法院还没有判决被告侵权之前就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方及代理律师而言,必须把工作做的非常充分、扎实,以争取法院支持。否则,法院基本上不可能冒着被被诉侵权人投诉、影响被诉侵权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巨大风险,至此原告的行为禁令。我们在办理诸多商业秘密案件中,也多次成功争取过行为禁令。在具体准备工作方面,原告方及代理律师可以做这些工作,例如: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商业秘密文件名称及内容、承诺书、制度文件、价值鉴定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担保金等工作。

二、原告方及代理律师应想办法证明后续胜诉判决存在难以执行的风险

行为禁令,也叫行为保全,该项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人遭受其他不可弥补的损失,有必要立即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可能实施的行为,或者采取一定补救措施。因此,要想争取法院同意在判决之前裁定行为人立即停止某种行为,或者立即采取某种补救措施,前提一定是案件存在紧迫性,如果被诉侵权人不立即停止某种行为,权利人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且无法弥补。这一块的举证论证,主要靠律师证据保全、多角度取证、以及全方位论证,争取法院同意。

三、原告方及代理律师应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结合,论证法院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我国立法虽未对商业秘密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但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是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如果申请人所主张保护的文件与药品、食品等公众的健康有关,那么及时制止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论证该点虽然十分有利于争取法院支持,但是申请人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及文件一定要是与公众利益相关,如果主张的技术信息均为研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是否披露这些文件与公众健康并无直接联系。此时,如果将与公众健康有关行业的所有信息均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将会不适当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并将打击相关行业的投资和创新,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关于我们

ABOUT US

 李营营律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建设工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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