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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实战系列之:律师如何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关于检察院、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裁判思路、认定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的

裁判思路总结

(来源于最高检察院和各地高院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检察院归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既要注意审查商业秘密的成立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又要依法排除被告人取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不可贸然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21年第4号(总第183号)第27-30页—— 案例编号(检例第102号)《金义盈侵犯商业秘密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以下方面: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意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第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注意审查证明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入研发成本、支付商业秘密许可费、转让费的证据;审查反映权利人实施该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会计账簿、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体现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证据。第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注意审查权利人是否采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并注意审查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度是否相适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

裁判要旨2:可以通过反向工程测试获得或者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获得的,属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之一: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20)浙01民初287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技术图纸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可以实际用于水泵的加工,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以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要求。原告通过制定《员工手册》、使用保密软件对涉案技术图纸的接触人员进行管控等方式,对涉案技术图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对于秘密性要件,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案技术信息系经重新组合设计而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既无法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得到,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实物获得,故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原告主张的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或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或可通过查阅公开资料获得,属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或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3: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除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外,还审查该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以及相关公众是否通过观察产品外观即可直接获取该产品中的技术信息。

案例来源:《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港东科技公司与瑞岸科技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离职员工对原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实施侵害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除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外,还审查该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以及相关公众是否通过观察产品外观即可直接获取该产品中的技术信息。本案中,被诉侵权人提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与案外人已经在市场生产销售的实物产品具有同一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从产品外观进行外部观察和非破坏性拆解,无法获得相关的技术信息,从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获知技术信息仍需大量技术测试和参数分析,不属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情形。因此,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意见,以及庭审中通过观察权利人及案外人的产品从而获取技术信息的难易程度,依法认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本案对于高新科技企业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具有一定的启迪和示范意义。

裁判要旨4:涉案秘密点是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一般性行业信息,且其载体文本上未标明任何保密提示或保密标识,亦不符合原告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密标准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被告获取知晓合同文本内容合乎常理,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七:恒盛公司诉覃某微、恒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号:(2021)桂民终1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经营信息均是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一般性行业信息,且其载体相关购销合同文本上未标明任何保密提示或保密标识,亦不符合恒盛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密标准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覃某微作为恒盛公司原销售人员,代表该公司签订涉案购销合同,获取知晓合同文本内容合乎常理,亦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判决驳回恒盛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5: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通常涉及技术事实、损害后果等事实的查明,检察官不可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仅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抗辩意见、以鉴定代替审理。

案例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吴某、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9)川01刑终1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通常涉及技术事实、损害后果等事实的查明,因技术性强,而法官、检察官往往不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容易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仅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实质性审查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抗辩意见、以鉴定代替审理等问题。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应按照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围绕鉴定程序、鉴定事项的归纳、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以决定是否采信。本案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鉴定意见进行了回应,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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