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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名下什么也没有,但债务人的儿子老婆名下有房产能否执行?

笔者先后从事过律师、审判、执行工作,至今在执行岗位上已奋战多年,直接承办了数千起执行案件,希望我能用这些工作经验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执行中经常面临的情况就是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子女、妻子名下却有房产等财产,对于其子女、妻子名下财产能否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词,也是困扰执行法官的一个问题。

强制执行老赖子女、配偶的财产存在现实的困难。

一、很难奢求被执行人子女、配偶书面证明动产、不动产实际所有人是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被执行人决定将财产转移的时候,已经经过深思熟虑并有相应的协商一致。家人无疑是绝大部分人认为的最值得信任的人。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保证其有着直接利害相关的家人会作出于己不利的书面确认。

二、不应直接子将女、配偶的财产予以执行。最高检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曾明确提出:未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执行中,如果直接将被执行人子女、配偶的财产予以执行,其实质就是改变判决的行为,更是直接剥夺了其上诉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子女、配偶的房产?

一、子女、配偶自愿将房产交由执行法院处置。主要包括其配偶子女书面确认该房系被执行人所有,愿意交由法院处置。也包括其家人愿意用该房作为执行担保,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处置该房。

二、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子女、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三、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用各种方式来转转财产。比如被执行人约定将其房产以较低价格卖给其前妻、子女等等,使自身偿债能力丧失,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得其转移行为归于无效,从而保留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析产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其子女没有与之匹配的收入来源且没有接受相关赠与,很难购买到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这类资产均属于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没有将共有财产予以分配,直接约定欠债人“净身出户”,明显都带有逃避债务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提起代位之诉,要求析产后抵偿自己债务。

五、确认之诉。在诉讼阶段,如果没有将配偶、子女列为被告,从而造成遗漏,无法让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对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继续发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需要由其配偶、子女共同承担。确认了该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执行法院就取得执行其配偶、子女的法律依据。

特别提示

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者提起撤销权、确认之诉、析产之前,最好依照法律规定保全其相应财产,以避免成功之后发现财产又被再次转移,造成仍旧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状况。

我是执行员老付,奋战于审判、执行一线多年的执行法官。如本文对你有所帮助,请不要吝啬点你的赞+关注@执行员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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