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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民不畏死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斵。夫代大匠斵者,希有不伤其手矣。

人民若不怕死,以死来恫吓他们又有什么用呢?如果常使人民处于惧怕死亡,有为非作歹的奇恶之,以天令将其处死,这样谁还敢为非作歹呢? 冥冥永恒中,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它具有对生命主宰、生杀予夺的权力。企图取而代之去主宰生杀予夺的人,就好象外行人代替木匠砍削木头。代替木匠砍削木头的人,少有不伤著自己手的。

以道治国,能视民情之好恶,因势利导,所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烦而治。如果民不怕死,灭纪败伦,干犯名分,我刑之、杀之也无补于国计民生。只有使民众贪生怕死,有敢为奸邪奇诡者,吾乃从而杀之,以儆效尤,制一以警百如此少惩而多诚更当刑杀合乎天道,国家行使司杀者的权力必是以至仁杀至不仁,以大义诛不义,且民心所向,死者也甘心受到刑罚。这种‘杀’杀其该杀,这种‘死’无有所怨,这结果和民心,这一切都感觉自然应该。所以统治者若以自己的欲望,对不符合自己思想的有恶之人行司杀的权力,难免没有伤到自己的时候。统治者绝不敢妄使刑杀的权力,违天意替代天地司杀的职责。刑杀的权力是自然的权力,背道恶行,天理难容,自然就会结束其生命的存在统治者要使民众生活无忧,安康和谐,珍惜生命,就要以德化民。使民父训子,兄勉弟,不敢胡作乱为,自寻死路。

这一章是‘老子’在结合了前三章后,讲解治国之道中刑杀的权力的归属。阐述了统治者管理行为的不端会造成民众生活的不安定,民众生活的不安定就会与之抗争,甚至于不吝惜生命,民众不吝惜生命的行为一部分是对生活绝望的行为,这是统治者的错;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欲望,而不惜去违法冒险,这其中也有统治者教育观念的原因;还有极少的人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欲望,置国法、民情、天理全不顾,为非作歹,恶性滔天,统治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替天行道刑之杀之。在这里,“老子”主要结合前三章告诉我们:统治者要为政清廉,要无事于民,要道德化民,要让民众无知无识自在生活;作为民众要知道有天理的存在,要珍惜生命,要相信天道的报应而顺应自然,应和当今统治者的管理。同时告诉统治者‘刑杀’的权力来自天道的报应,而绝不敢任性妄为。

人体养生,也同此理。人体内精气行恶,免疫功能自行启动,揆以情,度以理,拔除恶孽,顿见性天,这就是人体内司杀者在行使司杀的权力。如果人体精气偶有作乱,即医药杀之,是所谓代免疫功能行使权力,虽也可稍做安顿,难免留人为之迹,留下后患。这就像代替木匠砍木头,经常会伤到自己。心为身之君,精气则为民。欲安天下,要揆民情的易动,制礼谨变,提前预防。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无不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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