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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至17094元/月 你每月交多少?


6月5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7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去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98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7094元。根据有关规定,2017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调整为17094元/月;下限则保持不变。执行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通知》说,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6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375.00元,月平均工资为5698.00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7094.00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因此,2017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7094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7094元的职工,按17094元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7094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能列入工资基数计算。


据省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2016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区:1570.00元/月,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区:1400.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


据此,2017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1570.00元/月,二类区1400.00元/月。下限基数保持不变。



《通知》指出: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在今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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