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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的交房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5 V+ @" s! Y/ u: B/ V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
 (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M7 W7 g) L# W% i* F
(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新浪乐居* N. \( m) C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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