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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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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购进了一批酒,主要用于招待客户。会计处理时先做入库,出库时视同销售处理。请问对于购入白酒用于招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
对于购进的白酒用于招待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不同的处理:

增值税:将购进的商品用于招待客户,增值税上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购进的进项不得抵扣。

综上,购进的白酒用于招待客人,不得抵扣进项,同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 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例如:用于交际应酬。

即,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提醒的是,对于外购商品用于招待,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产生了税会差异。对于该差异,汇缴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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