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我公司的办公室属于租赁的,租赁期签订了5年,房子租下来后支付了房屋装修费60万元,请问:装修费是否需要分年摊销?需要按照几年摊销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回 复
1、需要分期摊销;
2、由于租赁期签订了5年,建议按照剩余的租赁期5年摊销。
分 录
1、支付装修费的分录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万元
2、每月分摊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1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1万元
提 醒
1、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3、若是房子属于自有的,而且装修费支出达房产原值50%以上、装修后的房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在尚可使用的年限内计提折旧;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按不低于3年进行摊销。
参 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装修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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