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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六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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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大旗猎猎作响,近年来对发票的稽查力度也越来越严,尤其对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的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购买发票虚抵进项少交税有风险,进项税额转出多交税总不会有风险吧?那可不一定哦!


我们就来聊聊“进项税额转出”容易掉的那些“坑”吧!



关注点一:
超标差旅费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企业的销售人员报销差旅费,取得税率为6%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万元,而企业根据相关报销制度实际为员工报销的住宿费价税合计为4.77万元。而企业的会计人员却将全部进项税额认证抵扣。


分析:企业的差旅费制度通常规定了员工出差住宿费用定额标准,员工超过定额标准外的住宿费用不予报销。员工报销的住宿费金额超过标准,但已开在同一份发票上,纳税人必须全额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忽略超标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的话,就会造成少交税。


建议

一是财务人员在处理超标的住宿费时,应将超标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可以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将报销标准部分和超标部分分别开具,提前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关注点
职工福利分摊费用的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201811企业向电力公司支付电费,取得了税率为16%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6万元,同时将1.6万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其中,包含职工宿舍和食堂电费2万元,税额0.32万元。


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该企业将内部职工宿舍和食堂的直接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应对电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否则会造成少交税。


建议上例中应将职工福利对应的进项税额0.32万元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或者该部分在取得发票时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注点三:
报废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201811某商贸企业经内部审批决定报废20156月因质量问题退回的产品一批。该批产品至201810未能销售。该企业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进行存货计量,以报废当月的产品成本100万元为基础计算16%的税率转出进项税额16万元,而该批产品2015年生产入库成本为130万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该企业使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存货发出成本,报废以前年度管理不善的产品,以报废当期产品成本和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而未用产品生产当期的成本和税率为基础计算。


建议:上例中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该批产品的购进成本和购进时间,原则上应按130万元和17%的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实际中企业无法区分转出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只能按转出当期的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但是文件并未做明确规定。


关注点四:
改变用途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20181月将仓库改造为员工食堂该不动产原值240万元,为20177月购买的旧房,账面净值235万元,购买时取得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2万元,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7.2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4.8万元。甲公司仅将待抵扣进项税额4.8万元转出。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要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建议上例中该企业改造仓库为员工食堂,属于改变用途、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235÷240)×100%=97.92%;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7.2 4.8)×97.92%=11.7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75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7.2万元,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7.2万元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4.8万元中扣减不得抵扣11.75万元与已抵扣7.2万元的差额4.55万元,扣减后的待抵扣进项税额0.25万元(4.8-4.55)于改变用途当月起的第13个月即2018年7月进行抵扣。该企业仅将待抵扣进项税额4.8万元转出,少转出了进项税额6.95万元(11.75-4.8)。



关注五:
违章建筑的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

20184月因政府认定公司附属店面为违章建筑,将其拆除。该不动产原值240万元,20176月开始建造,2017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已提折旧4万元,账面净值236万元。建造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20万元,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甲公司仅将待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转出。


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建议案例中该公司拆除店面,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应将20万元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和待抵扣进项税额8万元。甲公司少转出了进项税额12万元。


关注点六:
自然灾害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20188月,因发生水灾某企业一仓库被毁坏无法使用。该不动产原值130万元,20184月建造,已提折旧3万元,账面净值127万元;建造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4.3万元,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8.58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5.72万元;在该仓库存放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原材料同时报废企业将19.4万元进项税额全部转出。


分析:上例中该企业因水灾损失的仓库,不是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需转出进项税额。因水灾损失的原材料,也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需转出进项税额。


建议该企业因水灾毁损的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19.4万元无需转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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