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10:02 来源:《工人日报》
法明插图 一张张小小的医生处方背后有着怎样的交易?9月28日,杭州上城区法院的一场庭审将多家医院医务人员的“统方”交易彻底曝光。杭城3家医院的3名医务人员因涉嫌提供医生处方用药信息收受贿赂受审。
检察院:“统方”交易持续6年 李某,33岁,案发时系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计算机中心主任。李某某,杭州步同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也曾是市一医院的工作人员,并且是李某的前任。
检察院指控,从2004年起,在曾经的同事李某的默许下,李某某开始到市一医院的计算机中心统计医生处方用药量(简称“统方”)。
但是李某并不满足于获取市一医院的“统方”,随后,他向李某提出帮忙,要求搞到浙医二院的相关药品用量。
李某答应帮忙,他找到了浙医二院财务科副科长夏某。李某对夏某承诺会给好处费,让他获取浙医二院的“统方”信息。夏某同意了。之后,李某利用夏某的工作电脑连接医院内网统计药品使用量。数次后,李某给夏某制作了一个“统方”程序,由夏自行统计。所有的“统方”信息,由李某转交李某某。
省儿保医院信息科科员周某也在李某的承诺和要求下,开始出卖“统方”。他先是利用信息科超级管理员的口令进行“统方”,将药品使用情况提供给李某。次数多了以后,为了防止被发现,李某特地为周某的电脑设置了新的药品代码,以便周某可以用新代码“统方”。
从2004年开始到今年4月,李某和李某某、夏某以及周某之间的“统方”交易持续了6年。李某某再将“统方”转卖给医药代表,供其营销之用。到案发前,李某某支付李某好处费40万元,李某将其中12万元分给了夏某,7万元分给了周某。
检察院据此指控,李某、夏某、周某构成受贿罪,李某某构成行贿罪。
中间人:好处费全给了他人 李某、李某某、夏某和周某,这4个“70后”9月28日一同受审。在李某某与夏某、周某之间,李某是一个桥梁和中间人,不仅“统方”信息经他手转交,好处费也经其手转交。
在当日庭审中,关于好处费的分成上出现了分歧,成了庭审争议焦点之一。李某辩称,李某某支付的40万元好处费全给了夏某和周某,其中有25万元给了夏某,他本人分文未得。但是夏某却说,自己只收到了5万元。
李某还认为,在李某某获取市一医院的处方用药信息中,他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因为李某某原本就是该院计算机中心主任。为此,他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是行贿,而非受贿。
财务科长: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统方” 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浙医二院的财务科副科长夏某是庭上表示异议最多的。他坚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李某“统方”。“医院信息系统是院里所有人都能够进入的,‘统方’不是我的工作内容。”夏某称,医院内所有工作人员都可以进入医院的信息系统,他是财务科的,并不享有相应的职务特权,没有指令就无法获得“统方”信息。而浙医二院的信息系统是李某开发的,他本身就有便利进入他们单位使用电脑。
夏某甚至还辩称,他并不知道利用李某设置的程序获得,并由他亲自提供给李某的信息就是“统方”。
夏某的辩解当即遭到检察官的反驳。检察官指出,夏某放弃自己作为财务科副科长的监管职责,允许李某在自己的工作电脑上拷取“统方”,是一种帮助行为。他后来更是自己直接拷取“统方”后转交李某,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之便”。
“统方”好处费波及多家医院 据了解,李某某的“统方”好处费波及杭城多家医院。除了当天在庭审中涉及的3家医院处,李某某还将“统方”交易做到了杭州市中医院和浙江省中医院。据检察院指控,杭州市中医院药剂科药剂师林某、计算机中心负责人金某已因收受李某某的好处费,为李某某提供“统方”而被判刑;省中医院信息中心科员陈某也因同样的原因被另案处理。
李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要求法院基于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案情,给予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出卖“统方”是医务界普遍存在的现象、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审理当天,多家涉案医院的百余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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