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案例A
于学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最高法行申1188号
本院认为: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应当依法进行,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上述民事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系要求审批机关协助办理XXX申请股权变更的报批手续,并非要求审批机关批准XXX的股权变更申请。是否批准该股权变更申请,仍应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审查决定。
PS:看明白了吗?协助≠直接办理
筹划一:A是B女婿,A误以为与B系直系亲属关系,A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给B,并完成了过户手续,在缴税环节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税费远超A的预期,A无奈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后税务顾问建议,A以B未支付转让价款为由,提起诉讼,让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再持法院判决书要求税务机关退税。
听起来很美,实际可行吗?
让小编用一个案例告诉你(案例发生与此筹划思路无关)
案例B
天长市天琴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长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皖1102行初3号
案由摘录
A公司与B公司原签订了股权收购合同,A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缴纳了有关缴费。后经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原来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2013)天民一初字第01606号],后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原股权转让缴纳的税费,税务机关作出《关于不能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批复》,认定A公司与B公司经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原来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且A公司又未原款退回,属于双方的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因此同意退税。
▐ PS:各位税友是不是也认为应该退税呢?
法院观点摘录
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情形中也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后,应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天长法院判决撤销了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从合同法规定上来看,该协议以及股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就股权收购双方应互相返还,或向对方赔偿损失。但从行政法律关系上来讲,合同被撤销或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是否退还的关键,退税要于法有据。天琴公司向天长市地税局书面提出退还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天长地税局作出《批复》,其答复在合理期限内。
▐ PS:税法上没有这个退税的依据!不能退!
筹划二:A想卖房子给B,但是又不想交税,于是双方协商以A欠B债务不还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以房抵债,法院出具以房抵债调解书,B持调解书去行政机关要求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有法院的文书哦,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税了?
让小编用一个案例告诉你(案例发生与此筹划思路无关)
案例C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19〕6000824号
内容摘录
你于 2012年 11月 17日,因购买坐落于XXXXX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易民初字第1941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以房抵债的案由也属捏造,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19年2月 8日向你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税通〔2018〕40307号),通知你在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你逾期至今仍未办理……同时,税务机关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PS: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文书,可由检察机关提出再审,税务机关按税法征税!
小
编
有
话
说
民事调解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法院只是进行了形式审查,实际上就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不能用来约束案外人的。
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以物抵债,这是双方协商的。法院同意双方的协商出具调解书而已。所以并不能视为公允价值交易。就算是司法拍卖,税法上也是视为正常的销售处理的,只是有个税款优先权的问题。至于税款优先权,这个案例跟司法拍卖是有不同的,因为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案例没有经过司法拍卖,就没有申请分配一说。税局应按正常的交易行为处理征税。
最后,我们来聊聊司法拍卖,有观点认为,司法拍卖成交的房地产,持法院的成交确认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就有义务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需提交缴税凭证。是这样的吗?
案例D
钱宏亮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摘录
A先生通过司法拍卖拍得一房屋,持法院文书向市住建委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受理申请后,市住建委向A先生出具了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地税联系单,要求A先生出示完税凭证或税务征收部门对此的处理意见方予颁证。A先生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A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 PS:持法院的协助文书就可以不交税过户吗?
法院观点摘录
《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市住建委要求A先生出示完税凭证或税务征收部门对此的处理意见后,方予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系协助税务机关履行依法征收税款,并无不当。
▐ PS:行政机关依法协助,不是直接办理,法律规定的资料和程序是不能少的!
小
编
有
话
说
法院应该是公民追求公平正义的保护者,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公平判决,是应该获得支持的。但是如果打着诉讼的名义去进行筹划,那则是钻法律的空子,小心触犯虚假诉讼!
法院文书不是税务筹划的通行证,不能用法院文书代替税法。法院文书的协助执行,是依法协助,依的是什么法?自然是办什么事就依什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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