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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二手房2年不免征增值税 地方政府有权调整吗
继多个城市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后,东莞今天凌晨出台调控新政!其中最让财税人关注的莫过于其中的 “加强税收监管和调节力度”: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至5年。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监管和调节力度
加强房地产联动监管和税收监管。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交易转让(以网签时间为准)的住房,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东莞当然不是第一个采取这个税收政策的,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城市有类似操作。
小编不解的是,市政府部门将“ 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至5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该优惠政策是“营改增”36号文规定的,根源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因为众所周知,税收优惠的权限在于国务院。
“营改增” 36号文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也有税友认为,上述第六点已经说了,除了第五条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这说明第五条可以不在营改营试点其间执行。但是就算改变该税收优惠,也是国务院的权限吧。
而目前将该政策改变为2年不免增值税,5年才免,是依据哪里的文件呢?如果没有国务院的文件或者授权,地方政策能够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吗?
东莞新政文件开头是这样写的: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做好“一城一策”调控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里面提及“一城一策”,但是小编理解,这个”策“应该是在现有法规框架内的”策“,不能超越现有规定吧。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网络上也曾有相关提问,但并未得到正面回答。
也有税友认为,这些城市的税收调控政策,应是请示过上级部门的,如果是这样,为何不由有权部门发文呢,这样就名正言顺多了。
是否可以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授权地方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征免年限,并报国务院备案。
又或者,其实是有文件依据的,只是小编不知道,欢迎税友们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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