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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8年2月23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中对执行和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中有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规定呢?

1、执行和解与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区别

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需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做笔录。执行和解后,强制执行程序可以暂时中止。但实务中有大量的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这种和解是不能中止执行的,想要达到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需要双方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

2、私下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被支持

以物抵债条款属于流质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被法律保护,但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司法解释中明确予以禁止。因为以物抵债是要发生物权效力的变动的,一旦法院出具裁定书既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往往会侵害他人的权利,容易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且容易被利用规避各种的限购政策。所以执行过程中私下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不得出具裁决书。

3、第三方担保的实现规定的更加明确

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来暂缓执行程序的进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各方可以进行约定;担保的期限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一年;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必须在担保期内;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无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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