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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时,选择哪一种“走法”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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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多变换。人生中,跳槽可能是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换个工作来改变一下自己的工作环境,也是未偿不可的事情。离职时,如何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使个人利益最大化?你需要知道这些规定!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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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主动辞职。劳动者不需要任何条件,正式员工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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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即时通知解除。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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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协商解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企业方提出,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二)预告通知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又没有过错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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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不经提前30天通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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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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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见,经济补偿计算需要知道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即可。

  • (一)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本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续签过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起。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发生工作单位调动且原单位未支付补偿的情形,原工作单位工龄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二)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错误的。

  • (三)新旧法衔接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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