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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典”(73)】因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不动产登记 登记错误 赔偿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难免会出现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当事人“暗度陈仓”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登记错误的情况。如果因登记错误而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条文释义】

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因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等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与登记机关的人员恶意串通造成错误。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问题,在本条作出的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既包括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包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形。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样规定,是为了对受害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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