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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笔记

【律师笔记】——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温久远律师

作为刑辩律师,相信大多数人都遭遇过类似的困惑:你的当事人在讯问笔录中是认罪的,但到了我们面前,却满眼无辜地说自己是无罪,而当我们问他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时,大多数的回答却是“否定”的。既然无罪,为什么要在“里面”认罪,为什么要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在看到《自白心理学》这本书之前,我一直被这些疑问困扰。但这本《自白的心理学》解开了我心里的疑惑。为了能像滨田教授一样“理解你的当事人,理解他们的无奈与选择”,或许可以尝试翻翻这本小册子(温馨提示:该书目前已绝版,但万能的淘宝有影印版出售)

《自白的心理学》

【日】滨田寿美男 著 片成男译


1.无辜的人为什么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的自白?审讯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压力的场。审讯的压力能使真犯自白,同时也能使无辜的人自白。无辜的人在审讯中体验着各种各样的压力,这些压力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另外,正因为他们是无辜的,所以对将来可能受到的刑罚不具有现实感。因此,对于无辜的人来说,眼前的痛苦与将来的悲剧之间没有可比性。

2.冤案始于怀疑,不是证据让人产生确信,而是怀疑吸引着证据最后自我实现。

3.嫌疑人被置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倔强的审讯员围住嫌疑人强求自白。当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去,嫌疑人又无法预期在自己身上将会发生什么时,很容易掉进虚假自白的深渊。人就是如此软弱的存在。

4.对于个人来说,冤案是否可以避免?也许你会说我绝对不会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情,即使如此,你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能够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同样,冤案也不是仅靠个人的决心就可以避免的。现实中的冤案并不那么简单,因为造成的冤案的原因大半不在我们自己身上,而在于我们周围的环境。

5.审判本身对被告人来说等于已经受到了刑罚,就算将来保释成功,能在监狱外接受审判,社会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眼光还是非常严厉的,继续自己原来的工作,度过日常的社会生活已经极其不易。再说,通过漫长的审判过程如同遭受实际刑罚,无法挽回的事情太多。

6.从法律适用状况及社会现实来看,无罪推定是徒有虚名的,有罪推定才更符合实际情况。

7.对于审判员来说,坐在眼前的被告席上的人大部分都是有罪的。基于这一期望值,审判员倾向于有罪推定的危险性实际上非常大。

8.抓错人再对其进行审判时,这一不幸引起种种其他的不幸,形成不幸的连锁。

9.即使是一个真的犯了罪的人,也会在被审讯时先进行否认。对这种心理,谁都不会怀疑的。如果被人发现自己是犯人,就无法逃避刑罚。何况,重大的犯罪免不了死刑。在这样的处境下,人们进行否认,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这可以说是人的自然心理。

10.很多人认为,无辜的人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罪行,并做出虚假自白的事情不可能发生。如果真有这种事情发生,这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无法忍受严酷的拷问,或者智能低下不能保护自己。

11.虚假否认是自然,而虚假自白是例外的。人们从这种朴素的固定观念出发,认为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自白一般是真实的、可信的。从事认定事实工作的审判员或检察官的认识也不超出这一范围。不能识破虚假自白,这就是不能防止冤案的发生却使其重复下去的原因所在。

12.虚假自白不仅对自己无益,而且使自己陷入更加悲惨的境地。人们知道这一事实,但还是会陷入到虚假自白的陷阱里去,也许这令人难以置信,但这就是人的现实并且绝不是例外情况。

13.在日常的人际关系中,即使有什么嫌疑,也不会特地追究到底。可一旦涉及犯罪,具有侦查权的警察会介入进来,那么嫌疑就不能以嫌疑了结,而很自然地去寻找能支持嫌疑的证据。

14.一般来说,侦查部门对嫌疑事项的确认总是非常严密的。也正因此,一旦确认,就容易使警察对嫌疑产生更高程度的确信。

15.警察所抱有的浓厚的嫌疑,如同带有强大磁力的磁场,吸引着甚至歪曲着周围的言词证据。于是,有罪证据笼罩着无辜者,把嫌疑人卷进讯问的场,使他们无法从中摆脱出来。在追究问题时,这一磁场最终还是引出了嫌疑人的自白。

16.人们一般认为,目击证言、自白等人们以自己的言语陈述的供词会链接那些不会说话的物证,填补物证之间的空隙,描绘出有关案件的真实世界。但是,与此同时,这些供词有可能被渗透在空隙中的嫌疑所迷惑,把虚假的故事栩栩如生地讲述成真实的故事,这就是言词证据的可怕之处。

17.如果是真犯,只要说出登记在自己记忆中的作案体验就可以。换句话说,真犯的真实自白源于他的作案体验记忆。对于无辜的人来说,当然没有自己的体验记忆。可是,既然被追究以后已经承认是自己干的,就只好接着构想像样的自白内容。这时讲出来的虚假供述的内容要素,首先是想象,但此时的想象并非只是空想。空想可以脱离现实非常遥远,而谎言应在与现实的紧张关系之中,以不真实的方式说明某一现实并且使人真假难辨。因此,谎言需要将各种证据情况考虑在内。

但单凭想象实际上还不能构成虚假自白,另外还有自白的重要来源,那就是嫌疑人本人的体验记忆,也就是说,既然已经成为“犯人”就不得不使自己的作案故事与自己现实的行为融合起来,且作为自身的体验来讲述。也就是说,无辜的人不是在一张白纸上随随便便描绘出一则虚构的故事,而是最终要使作案故事与自己实际的生活体验重叠起来。

18.在虚假的自白中,无辜的人会把自己实际的体验组合进去并加以改变。如果不这样,虚假的自白就不能成立。

19.通过想象,加入自己的实际体验组合,再通过对警察提示的各种证据的修正,所得出的自白,不仅与客观的证据和情况相吻合,而且与本人的生活状况也不存在矛盾,仅从自白笔录,人们很难想到这是虚假的,不会去怀疑其真实性。即使是无辜的嫌疑人,也完全可以编造出像这样的谎言。不幸的是,当嫌疑人重新考虑自白问题转为否认时,已经无法销毁堆积如山的自白笔录,又无法轻而易举地推翻自白的可依赖性。

20.对于该种自白,检察官一般会做出这样一种依赖性判断,即“根据其内容包含着只有犯人才能做出的供词,又具体详细,同时符合客观证据等,足以认为具有高度依赖性”。

21.如果知道虚假自白基于何种来源又如何被编造,就可以很容易识破其虚假性。但是,在审判的世界里,这一事实还没有被充分认识。

22.即使是虚假自白,也按其独特的方式把众所周知的证据以及现场的状况考虑在内,使其真假难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是不是无法识破这些谎言呢?当然不是。谎言就是谎言。无辜的人讲出来的谎言自然有其局限性。

23.无辜者的自白里不可能有所谓的“秘密的暴露”。如果嫌疑人在没有审讯员暗示的条件下,供出单凭想象无法猜到的内容,后来又通过客观证据加以确认,那么这些内容无疑是来源于本人的体验记忆。

24.无辜的人只能把审讯以前得知的情报与审讯中获悉的情报以及自身的体验记忆交织在一起,再通过想象组合自白内容。一般来说,只有不矛盾的内容才会留在笔录里面。但是嫌疑人通过想象讲述出来的自白里,还是会包含着连审讯员也未能当场进行核实的内容。尤其是真假判断非常微妙的内容,就有可能被审讯员当作嫌疑人看错、记错或者说错等单纯的失误,这就是我们的机会。因为,如果错误出现在基本上不应该弄错的供词内容因素上,就非常清楚地说明这些内容是无辜的人单凭想象讲述出来的。

25.如果无辜的人受不了审讯的痛苦,陷入自己现在只能当一个犯人的心境而做出自白,那么其自白里绝不会有秘密的暴露。相反,渗入到自白中的决定性错误,可以作为无知的暴露证明当事人的无辜。只要我们充分理解这一观点并将此用于供述分析里,就可以大大减少审判被虚假的谎言所左右的可能性。

26.无辜的人落入虚假的自白而讲述虚假的作案故事,这一心理被认为是极其异常的状态。可我们知道的是,当一个人在审讯现场被认定为犯人且被逼得走投无路,但又想摆脱眼前的困境时,这是任何人都有可能陷入的结局。在这种意义上,这是很自然的心理过程。如果非要说有异常的东西在其中,那就是围绕着嫌疑人的周围状况而不是当事人的心理。

27.人生活在语言世界,语言忠于现实世界,同时又建构出超越现实的世界。谎言毕竟深深扎根于人的这一条件。因此,不能把谎言看作是人的特殊现象,因为我们很难找到从未说过谎的人。

28.虚假自白不是简简单单的空想出来的故事,而是在与现实的紧张关系中,把现实建构成与现实不同的形态。

29.如果审讯员确信被捕的嫌疑人是真犯,那么嫌疑人在审讯中的自白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都会得到周围的支持。当然,如果嫌疑人是真犯,也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当嫌疑人是无辜者的时候,事情的发展仍然相同。也就是说,迎合场的压力而说出来的谎言,注定不是被揭露而是被支持。

30.周围的确信与谎言:谎言不仅是说谎言的当事人的问题,更是关系场的问题,周围的人们或者试图揭露谎言,或者从其结果来说促成谎言。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追究方所抱有的怀疑的程度问题。如果对事件只是半信半疑,那么还可以相应地酌量对方说的话。但是,如果怀疑达到几乎确信的程度,就会变得全然漠视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被怀疑的人要把自己的真实坚持到底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如果追究方与被追究方之间存在权力的差距,情况更是如此。

31.人们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抱有某种确信?我们一般会很朴素地认为,把握的证据越多确信程度越强烈。但是,从现实中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人们抱有的确信程度未必与证据的强弱成正比。有研究表明,在流言的传播过程,原来的信息越是暧昧且对接收者越重要,其传播力就越大。

32.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不是证据产生确信,而是确信产生证据,怀疑奔向确信。而且,确信与其权威性交加在一起,从周围吸引着证据。即,确信在自我实现。难道就无法阻止这一流向吗?至少警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是侦查的专门机构,应该与外行不同,社会的信赖也在于此。但是,侦查的现实情况往往辜负人们的期望。

33.只要考虑一点点嫌疑人或许是无辜的这一可能性,就可以揭露自白的谎言。但是,在我国的刑事审讯中,无罪推定徒有其名,审讯员经常把嫌疑人视为犯人以断然的态度进行调查。

34.侦查就像是一堵墙遮住我们的视线,使我们无法直接看到其真面目。

35.能把人逼到走投无路的审讯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审讯呢?审讯场所蕴含着把嫌疑人吸引到有罪方向的强大力量。置身于此的嫌疑人在内心所感受到的辛酸,我们作为第三者是很难体会得到的。即使见证审讯的审讯员,也不能充分了解眼前的嫌疑人的痛苦。也正因为这样,他们可以毫不保留地严厉追究嫌疑人。

36.审讯场所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环境,是一个非日常性的场所。安稳度过日常生活的我们,很容易忽视一个人身处这种处境时的严酷性。

37.无辜的人以保持沉默来对抗审讯员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管怎样,自己真的没有做”,想方设法对此进行辩解,让对方相信这一事实,这就是无辜的人非常朴素的心情。

38.大部分无辜的嫌疑人对沉默权等不屑一顾,而拼命地进行辩解。他们在想,审讯员一定能理解自己。若是真犯,也许对自己的辩解不会太自信,但是无辜的人就因为他知道自己是无辜的,所以自己应该能被理解的想法非常强烈。

39.时间的展望:对于将在审讯中遭受的痛苦来说,如果知道自己忍到什么时候就能解脱,那么这些痛苦是可以忍耐下去的。但是,只要继续否认,审讯就会一直持续。无法展望时间的时候,人就变得不能支撑自己。

40.人生活在时间当中,即使眼前过着非常令人不安的日子,但是如果有明天的希望,就可以想办法安稳度过现在的日子。即使在难以忍受的苦恼之中,如果知道这将何时结束,就可以期盼这一时刻的到来,想方设法地忍耐下去。但是,当没有了可预展性的时候,人怎能忍受得了这些呢?

41.人与其说因为痛苦才供认,还不如说因为看不见痛苦会持续到什么时候,没有可预展性,所以才供认。

42.现在的痛苦与遥远的悲剧:正确地说,右侧的盘子里放的是面对审讯的压力,是此时此刻正在忍受着的痛苦;而放在左侧盘子里的是如果自己自白,就有可能被判有罪且要接受的重罚——这毕竟是遥远的将来的一种可能性。

43.人在时间当中,总是生活于现在。正因为人们追求现在的快乐或者和回避现在的痛苦,所以经常发生即使想到将来可能会面临的痛苦也视而不见,到后来才追悔莫及的事情。同样,接受审讯的嫌疑人也虽然清楚自白将来会关系到死刑,但是为了逃避现在的痛苦,霎那间会出现自己到了这一地步只好自白的念头。他们还想,即使自己现在自白,以后到法院好好辨明也有机会得到人们的理解。

44.无辜的人对刑罚不具有现实感:对于真犯,受审时其对于如果自己自白就会受到刑罚,有着切切实实的现实感。但是无辜的人,他们对自己的承认会招致实际的刑罚这件事情并不具有任何现实感。不管怎样,自己没有做这一切。没有做的人即使自白说自己做了,也不能据此处以刑罚。无辜的嫌疑人怎么也无法相信这种不合理的结局,这就是他们的真实心境。

45.一位冤案受害者在他的手记中反反复读地重述被审讯时的痛苦,却对可能随自白而至的刑罚的恐惧只字未提。他回顾这一问题,深有体会地说:“那时没有弄清楚在自己身上到底会发生什么事情。我是在被起诉并审判开始以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46.断然确信此人就是犯人并对其审讯时,在那里就涌动着把嫌疑人吸引到有罪方向的强大的磁场。抗拒这一磁场的力量是极其困难的事情,并不是占有软弱的人才陷入到旋涡中去。要取得虚假自白并不需要直接的拷问。大部分人只要长时间地停留在这一磁场之中,就都会陷入自白。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才是人的非常自然的表现。谁都有这样的软弱性。

47.使犯人招供的意识:一般来说,对嫌疑人转变到自白以后展开作案经过,人们经常持有错误性的认识。首先,见到堆积如山的自白笔录,有不少人认为若不是真犯,不可能供出如此详细的作案经过,能供出这么详细的作案经过的人无疑是真犯。这或许是人们极其一般和朴素的感受。另一方面,与这种感受相反,还有一些人会指出所谓的完全捏造论,认为虚假自白就是完全由审讯员编造,又使嫌疑人接受的结果。但是,这两种观点皆与现实相差甚远。

48.审讯员在大多数时候,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使无辜的人招供。他们彻底地确信对方是真犯,认为自己在使真犯招供。

49.人经常说谎言。但是,任何谎言都有说出来的理由。通过分析谎言有无其理由,再考察是可以有整合性地理解为真犯的谎言,还是只能看作无辜的人拼命想象出来的产物,就可以对自白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进行相当合理的判别。

50.在根本不会出错的事情上出现谎言,而且从所体验的事实本身来说又找不到必须说出谎言的理由时,可以说这是无知的暴露。

51.即使一个无辜的人,当他陷入自白时,也能把自己当成犯人,发挥各种想象力进行供述,并使自己的供述与摆在眼前的证据情况尽可能一致。

52.如果审讯员根据手头掌握的证据,正确把握自己所抱有的嫌疑的态度,另一方面又公平地看待无辜的可能性,那么即使在这种落差很大的关系中,也有可能避免发生使无辜的人陷入虚假自白的事情。但是,如果审讯员以“该嫌疑人就是犯人”的执著的态度断然进行审讯,那么审讯再怎么从正义感出发,嫌疑人都会无法忍受审讯的痛苦最终落入自白。不,应该说,审讯员越是过分地受正义感的驱使,想尽情尽理地进行调查,其压力之大越是把无辜的人逼迫到自白。

53.作案经过的构成,就是在这样的审讯员与嫌疑人之间相互作用中进行的。无辜的嫌疑人理所当然地不晓得现实中的作案过程,所以只能凭自己的想象进行讲述,在讲述中又经常出现错误。可是,审讯员并不把这些错误看作是无辜的表现,而始终看做真犯的错误,通过修修补补使其接近像样的作案经过书。

54.虚假自白生成的场就是力的磁场。被放到这个磁场里的时候,人用语言编造出来的世界表现得何等扭曲和歪斜。

55.证明犯罪需要证据。但是,那些被称之为证据的东西,会被人的语言歪曲成什么样子呢?实物证据不会动摇。但是,仅凭实物证据,不可能毫无遗漏地描述出犯罪行为的全部内容。作为犯罪的结果遗留下来的物证只是散落于各个地方,而把这些物证贯穿在一起描绘出作案经过的仍然是人的语言。

56.真正能把作案故事讲述出来的人,当然只有真犯。但是,即便是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请进来,只要被放在这个力的磁场,就会在那里编造出似是而非、逼真得咋一看难辨真伪的故事。

57.在现实的侦查中,甚至会发生语言的解释制造出物证本身的事情。如果现有嫌疑,为了证明这个嫌疑而进行鉴定,就有可能根据事情的方便修剪物证,使物证适宜于实现编制好了的故事。在这里,潜伏着削足适履的危险性。

58.冤案经常伴随着鉴定问题。但是,在很多情况下,问题并不在于纯粹的科学鉴定本身,而在于侦查与鉴定成为一体,科学鉴定被卷进用语言编造出来的故事的漩涡之中。如果鉴定机构不与侦查机关独立,鉴定不与已抱有特定嫌疑的侦查分开进行,那么就无法避免事先把所希望的结论考虑在内的“权宜主义”鉴定的危险性。

59.在审讯的场里引出来的自白如果是虚假的,那么在审判中应该被揭露出来。但是,即使在审判中,审判员也认为既然做了自白,那么若没有特大的事情无疑就是犯人,于是简简单单地用“有罪”一词来写判决书。

60.谎言有其理由。当谎言的理由不能被理解为是真犯的理由时,怀疑这可能是无辜的人在做虚假自白,难道这不是理所当然的逻辑推理吗?

61.语言经常游离于现实,背叛现实,歪曲现实。在侦察与审判中的语言也是一样的。语言可以建构出现实中没有的故事,使其像现实中的故事一样栩栩如生。但是,能把语言从游离状态扳回,识破语言的背叛,纠正语言的歪曲的,又是我们的语言。在现实的审判中,我们用尽自己的言辞希望达到的目标,也正是这些。

62.虚假的自白使犯罪的不幸变成双重或多重的不幸。冤案的悲惨已经无需重复讲述。正因为如此, 现在需要一个能够预防虚假自白出现,或者当虚假自白出现了的时候能够尽量对此进行核实的体制。为此,应该做什么呢?

63.不管是目击证言还是自白,只要控制这些语言出现的现场,就可以大大减少被那些整理成文字记录的语言所欺骗的事情发生。其中有效手段之一便是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充满了讯问内容的变迁和无知或秘密的暴露。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可以排除听者的主观评价,任何人都能清楚地看到是否存在秘密的暴露或无知的暴露。可以断言,只要把审讯的语言的相互作用记录在录音带里以备后来进行核实,大半的冤案都会消失。

64.刑事侦查、刑事程序中,有太多的暗箱。首先,努力给这些暗箱以光照,当法律世界变成比我们能看得更清楚的世界时,法律现象才能在本来的意义上搬到心理学的工作台。然后,虚假自白的迷也会解开,又可以拓展出预防虚假自白的途径。

这个世界同时可以说是一个泥潭世界。向其中迈进一步,腿立即被没到膝盖,随后泥水齐到腰间,当自己意识到的时候身体已经被淹到嘴下,正咕噜咕噜地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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