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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电OL杀人事件(3)

上次我们说到,警方最终将时年30岁的尼泊尔男性迈那利,以强盗抢劫杀害了渡边泰子为名,逮捕后提起了公诉。

而迈那利最可疑的地方有四:

第一,他在审讯期间一直否认自己认识渡边泰子,然而在警方对他的室友调查期间,却发现迈那利不仅多次见过渡边泰子,甚至跟她还有过多次的性交易。

第二,迈那利原本相当紧张的经济状况,在渡边泰子遇害后的几天里,突然变得手头宽裕起来。

第三,案发现场的喜寿庄101室的房间钥匙,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确实在迈那利手上,他具有进入案发现场的条件。

第四,案发现场发现的人类阴毛样本中,有多根与迈那利的毛发相符。同时,在现场座便器中发现的安全套中的精液,也与迈那利的血型和DNA相符。

尽管警方没能从迈那利身上找到与泰子遇害直接相关的完整的证据链,但根据这些条件证据,警方已经确定迈那利在泰子被害之前的一段时间里,曾经有条件在案发现场出现,并且也曾经与泰子有过近距离接触。

然而,在警方尝试还原迈那利的作案经过时,也发现了几个无法解释的情况:

其一,迈那利的工作地点与案发地有相当远的距离。按照当天的列车时刻表,迈那利最快到达案发地的时间,与现场目击者的目击时间不符。

其二,迈那利遗留在现场的精液样本,根据精子的分解比较过程显示,其排出体外的时间应当在泰子遇害前10天左右,与作案时间不符。

其三,在案发现场警方找到的人类毛发证据中,除了迈那利和泰子的阴毛之外,还存在着“第三人”的阴毛。

在诸多疑点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东京地方法院于2000年4月14日,在经过了近两年的庭审之后,做出了一审判决:

“检方所提供的诸多证据中,无法排除在泰子被害前后,案发现场存在第三人的可能性。由于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本庭认为检方的立证证据不充分,因此判决被告迈那利无罪。”

一切以证据为准,以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准,是绝大部分恶性犯罪在审判时的准则。而对于一些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案件,法庭审判时会优先考虑“是否能够排除第三人的存在”为准则。相信各位在看过《木岛佳苗案》和《北九州连环监禁杀人案》后,会对日本法庭的这种审判风格有所理解。

尤其在木岛佳苗案中,木岛佳苗所使用的手段已经高深到“难以判断是自杀或是他杀”的程度。然而在最终使她落网的大出嘉之遇害一案中,木岛佳苗虽然依然主张自己与大出先生的死无关,但根据现场遗留的条件证据,检方已经完全排除了除木岛佳苗之外,任何第三人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法庭最终对木岛佳苗做出了死刑的判罚。

而在渡边泰子遇害案中,由于泰子的尸体被发现已经是遇害后的第十天左右的时候,因此在对于泰子遇害当晚的情形重构中,警方始终无法构建出一个完整清晰的时间线。尽管现场有着大量与嫌疑人迈那利相关的证据,但这也无法排除“现场第三人”的可能性。因此,迈那利的这一无罪判决,其实从情理上来说,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然而,尽管情理上这一无罪判决没有争议,但从检方、司法部门的面子上来说,这可是触了这庞然大物的逆鳞。

无罪判决做出后的第5天,2000年4月18日,东京地方检察院提出了上诉。而在几个月之后,在一审中做出了无罪判决的大渊敏和法官,却被从东京地方法院调到了东京法院八王子分院,并且之后几乎是以“被发配”的形式,平级调任广岛、福井、大阪等地,再也没有回到东京法律界。

大渊敏和法官,1971年毕业于一桥大学法学部,从业20年之后,从1991年开始就进入了东京地方法院、东京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担任要职,1997年回到东京地方法院担任院长,在当时可以说是进入了法官界上升的高速公路。然而在2000年年底,他似乎突然遭到了冷遇,从此之后再也没有了升迁的机会。


2011年,在仅剩2年就可以退休的他,却主动提出了辞职,告别了工作了40年的法院,这在日本的法律行业中可以说是一大异例。

如果说他是因为做出了无罪裁决后而遭到的报复,这也是非常明显的事情了。

2000年4月20日,东京高级法院开始对本案进行二审。

2000年12月22日,就在大渊敏和法官被调任的同时,东京高级法院经过了8个月的审理,也对本案做出了二审判决:

“根据被告迈那利在作案现场所遗留的,包括精液、阴毛等等诸多排他性证据,以及在案发后被告不明来源的大量现金,本庭宣判驳回一审判决,迈那利强盗杀人罪名成立,改判被告迈那利无期徒刑。

在日本的司法界中,“杀人是否会判死刑”其实是有着很大的讨论空间的。在中文网上所传言的“杀一个人绝对不会判死刑”、“未成年人绝对不会判死刑”等等说法,其实都是错误的 —— 事实上,我所写过的《暗网杀人案》,便是虽然只有一名遇害者,但也判处了死刑的例子;而另一个我写过的《市川一家灭门案》,案犯在行凶杀死4人时,也是未成年人,但仍然被判处了死刑。

真正左右到死刑判决的,其实总共有9个方面的考虑,这里我就不详细分析了,等以后有时间再写。但有一个条件,这里不得不提:在日本的判决过程中,会对杀人动机进行详细区别。如果案犯作案的目的为寻仇、情杀等等的情况,判决往往会倾向于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案犯的目的是谋财,例如诈骗保险金、入室抢劫等等,法院会倾向于严判为死刑。

在渡边泰子遇害案中,如果按照东京高级法院的判决来解读的话,迈那利的作案目的显然在于获取钱财,这符合入室抢劫杀人的情况,那么按照日本在这前后所出现的判例,迈那利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然而,东京高级法院的高木俊夫法官所作出的这一“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否也说明着,法院一方其实也在酌情给与这个案子更多的“翻案机会”呢?

在二审宣判当场,迈那利从翻译的口中听到了“有罪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之后,直接在庭上大喊着“神灵在上,我是无辜的”,并且情绪十分激动,要跳出被告席。在场的法警将其制服后,迈那利跪在地上,嚎啕痛哭。


迈那利一方在判决之后立即对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法院在2003年10月20日,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原判。

熟悉我写过的案件的读者朋友们肯定都知道,日本这些恶性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都会上诉到底。而即便是上诉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给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一方依然可以申请“重审”。

而这个“重审”的意思,就是要推翻一切判决,将案件从最初的一审开始,重新举证审理,重新进行判决。可想而知,这一工作量是极大的,所以日本对于被告方“重审”的要求,基本上只接受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案有了新的重大证据发现

二,原案审理时的证据有重大错误

三,原案的判决违反日本宪法

当然,重审对于被告人来说,其实也是相当大的负担:需要重新聘请律师,并且投入时间精力制作重审申请报告。同时,由于被告人此时已经于监狱在押,因此律师和被告方的见面时间、地点以及会话内容,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我们在很多日本、美国的刑侦剧中,都会看到律师在监狱中与重刑犯、死刑犯会面的情况,这些基本真实地反映了相关的情景。

当然,对于一个语言不通、也没什么钱财的尼泊尔打工者来说,迈那利尽管不服判决,但提出重审也是相当困难的。

在狱中,迈那利谈起了自己在面对庭审时说谎,否认自己认识渡边泰子的原因。其实这个原因很简单:他在家乡有妻子和两个女儿,如果他自己承认在日本打工期间曾经花钱嫖妓的话,回家后是没有脸面来面对自己的家人的。

虽然嫖妓行为在道德层面上是不对的,但孤身一人在异国他乡的迈那利,难以抵挡肉欲的诱惑,这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行为。但在这之后,迈那利在否认自己认识渡边泰子的时候,虽然自己的本意是尽量与此事撇清关系,但无疑他的谎言,也给了审判方很坏的印象。

为了支持迈那利的重审请求,日本国民救援会 和 日本律师联合会 都在金钱和人力上给予了迈那利大量的支持,提出免费辩护的同时,也通过调来各种法律专业人士探监、听取情况的方式,帮助迈那利提交了重审请求。

2005年3月24日,迈那利的重审请求被递交给了最高法院。6年之后的2011年7月21日,最高法院才对这一重申请求做出了回应:要求做出了有罪判决的东京高级法院,对物证进行再一次的彻底分析。

没想到,这次物证重新分析的结果,让形势发生了逆转。


在此前与2003年做出的迈那利有罪判决中,直接与迈那利相关的身份识别证据,其实就来自于避孕套中的精液和卧室中的阴毛样本。由于这两项与迈那利的个人信息完全相符,因此检方才将迈那利与这起凶杀案直接联系起来。

然而,我们始终没有提到过的一个盲点,也恰恰是检方在提交证据时,没有提到的内容。那就是:在被害者渡边泰子遗体阴道中所残留的精液样本,它又是否与迈那利相符?

从现场的情形我们可以得知,渡边泰子在遇害时的衣着,是完好无损的。从这一情形,警方当时做出了“非强奸杀人”的判断,这也符合情理。但是,从渡边泰子每晚都从事卖淫活动来看,与她当晚发生过性关系的人,大概率不仅仅是迈那利一个人。

在现场的座便器中发现的避孕套中,存在着迈那利的精液。同时在渡边泰子的手提包中,也有20多个未开封的避孕套,这大概可以判断出渡边泰子在“接活”的时候,是有让客人们佩戴避孕套的习惯的。也许正是如此,警方有意或是无意地,直接跳过了对渡边泰子尸检中,阴道残留物的立证分析。

在最高法院发回了“对物证重新彻底检验”的指令后,东京高级法院对所有所掌握的证据都重新进行了DNA检验。结果如下:

第一,现场发现的22根人类阴毛中,16根与迈那利的毛发一致,2根与渡边泰子一致,另有4根属于同一男性,但身份不明,暂定代号为A。

第二,在渡边泰子的阴道中提取到了残留精液,按照生理学角度分析,应视为在渡边泰子遇害当天,发生性关系时所遗留。通过DNA分析表明,其所有者与现场其他阴毛的所有者相同,都是未知男性A。

第三,在渡边泰子的指甲中,新发现了有其他人类的皮肤细胞。从现场分析,很可能是渡边泰子在遇害时,挣扎中挠伤了对方皮肤所致。然而,从渡边泰子卖春的角度进行考虑,男女双方在进行性行为时,也可能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抓挠对方身体。因此无法判断渡边泰子的指甲中所残留的皮肤细胞,是否与凶案发生有直接联系。

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些皮肤细胞的DNA,也与未知男性A一致。

这样一来,未知男性A在当天晚上出现在案发现场,与渡边泰子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很可能与渡边泰子遇害相关的事实,终于在案发后的第14个年头,浮出了水面。

同样,回到最初判决迈那利无罪的一审判决结果,正是由于无法排除“现场第三人”的存在,因此迈那利才被判无罪。而事到如今,“现场第三人”的未知男性A已经被彻底证明存在,所以迈那利的无期徒刑判罚,显然便站不住脚了。

2012年6月7日,迈那利涉嫌杀害渡边泰子一案的重审在最高法院开庭。与此同时,迈那利被正式从监狱中释放出狱。东京高等检察院提出需要扣押迈那利配合调查,但这一请求被最高法院驳回。而由于迈那利本人的日本签证早已到期,于释放当日开始,他便被直接遣返,回到了尼泊尔。

迈那利这边的故事我们先按下不提,来继续讲这起案件从重审开始后的变化。

重审从6月7日开始后,便遭到了东京高等检察院的各种阻挠 —— 因为此案无论是在案发的1997年当时,还是到了现在,都一直是媒体所关注的要案,一旦此案发生了大反转,无疑东京高等检察院的面子会严重受损,同时当时参与案件起诉、证据立证的办案人员,很可能也会受到责任追查。而在这样已经上诉到了最高法院的案子来看,是否重审的决定往往要耗上几年时间才有结果;另一方面,原案犯迈那利此刻也已经被遣送回国,因此在这一时刻,东京高等检察院所提出的“异议申诉”,其实目的是很简单的:

先耗上几年时间,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和热情磨掉,迈那利在尼泊尔也不会兴风作浪,到那时再进行重审,无论结果如何,社会热度已经下来了,检察院的面子上都好过一些。

然而没想到的是,东京最高法院趁热打铁,仅过了2个月便驳回了高等检察院的异议申诉,于2011年8月2日宣布,本案重审正式开庭。


东京高等检察院此刻可以说是狼狈不堪。

为了阻挠重审,检方最初便提出了“坚持被告有罪”的判断。然而,随着东京高法收集到的证据显示(也就是之前我提到的DNA重新检验的结果),“未知男性A”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东京高等检察院如果依然坚持“被告有罪”,这显然就只能等着在庭上被打脸,之后成为媒体的笑柄了。

因此在开庭之前,东京高等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改变检方意见为“被告无罪”。这就出现了一个极其荒谬的现象:在法庭上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提出了被告一方无罪的认定 —— 那还有审判的必要吗?

2012年11月7日,东京高等法院将自己先前的判决推翻,改判原被告迈那利无罪。检方提出放弃上诉,迈那利一方提出要求日本政府按照冤案补偿标准,对其关押期间进行刑事补偿。

然而,案件发展到了这里,我不得不把这个问题拿出来了:按照凶杀案尸检的流程,对于被害者尸体的检查,是应该独立由法医进行的,而且在检查时,不应受到当时已经在进行的警方调查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警方当时如何判断此案的定性,但法医在尸检中,是绝不应忽略掉对渡边泰子的阴道残留物的检查的。

反过来说,如果当时法医发现了渡边泰子阴道中残留的精液,那么这显然应当被列入检方进行身份验证鉴别的范围之内。如果进行了这一步分析的话,显然“现场第三人”就会被发现,迈那利依然被立案公诉的结果,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了。

那么,法医是真的忽略掉了对阴道残留物的分析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当时的尸检报告中,法医不仅提到了阴道中残留有精液,并且还将精液提取样本进行了保留。然而由于案发时间是1997年,当时的DNA分析技术尚未实用化,对DNA进行分析不仅价格昂贵,而且分析时间也会长达几个月,甚至超过半年的程度。因此当时法医的尸检报告仅仅进行到了提取精液样本的程度,便移交给了警方接手。

之后检方在准备立证期间,也确实对座便器中的避孕套中残存精液、卧室中发现的阴毛样本等等,进行了DNA鉴定 —— 也正是这些鉴定结果,才导致了迈那利的被捕和受审。这么说来,检方其实极有可能,是已经对所有物证都进行了DNA分析,并且理所当然地拿到了所有的分析结果。但恰恰存在问题的是,为何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却没有任何关于阴道残存精液、卧室阴毛样本中,关于那个“未知男性A”的信息呢?

我觉得可以合理地推测,检方是在公诉之前,有意地将这些“对起诉迈那利不利”的证据信息,排除在了证据之外。这样一来,在有限的、经过挑选的证据面前,迈那利自然只能低头认罪。检方也大功一件,解决掉了一起悬案。

但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日本律师联合会 和 法院一方的配合,却让东京高等检察院颜面扫地。案件被再次翻案反转,而检方究竟是疏忽了证据的分析,还是有意隐瞒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立刻成为了媒体热议的话题。

检方自然不是一群蠢货,每年办案上千起,漏过证据分析的事情从未发生过。因此检方为何要隐瞒证据,他们的动机所在,便成了我们下一步要分析的一大疑点。


简单来看的话,东京高等检察院的“隐瞒证据”的动机,可以分为两方面来看:内部压力 和 外部压力。

解释一下内部压力。检察院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检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势必需要维持其自身的权威性。在警察 - 检察院 - 法院 这个链条中,因为出现在最前线,警察往往面临更多的质疑和民众压力。当然,日本经常传出“警察贪腐”、“警方与黑社会勾结”、“屈打成招”的新闻也证明,警察系统其实更“舆论混杂”、“黑白含混”。

然而,检察院一方的形象,往往更倾向于“铁面无私”、“独立司法”。由于需要保持自己独立、正直的公众印象,因此检察院往往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尤为重视。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会看到检察官们慎重提起公诉的一面,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作品描写了检方为了诉讼顺利,不惜伪造证据、损毁证据的情况。

事实上,在2010年,日本大阪地方检察院就爆出了一起丑闻:为了维护检察院整体的形象,大阪地方检察厅办案人员不惜篡改证据、藏匿犯罪嫌疑人 —— 究其原因,是因为这起相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这些办案人员的上司,大阪地方检察院特别搜查部部长,大坪宏道。

为了面子而撒谎做手脚,最终损毁了更大的面子。而从这起“检方篡改证据”的案件来看,检察院的“内部压力”,其实就来自于其庞大的内部关系,导致了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包庇、纵容,为了立证提起公诉而不择手段。

日语中关于检察院有一句俗话,「検事は一枚岩」,意思是“检察官们团结得像一块岩石”。这基本能够说明在检察院系统中,检察官们之间紧密的关系。

那么,回到渡边泰子这起案件中,检方的内部压力,也许就来自于最初在调查此案时,“主动”将部分不利证据隐瞒起来的决策者,在之后的时间里得到了升迁,为了维持住自己最初的名声,从而逼迫之后的办案人员,或是后继者“投桃报李”,从而产生了检方内部对于隐匿证据一事避而不谈的默契。

然而,对于“东京电力OL杀人事件”的解读,并不仅仅是“检察系统内部问题”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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