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燕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乡**村**庄**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2月11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7月8日被泽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已起诉)纠集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石某某、赵某甲、李某乙、郑某某、司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均已起诉)和被告人燕某某等人在晋城市城区景西花园临街房二楼,长期开设赌场,先后多次组织靳某某、薛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乙等人以“推锅”形式进行赌博。
其中贺某某负责向赌场投资钱款
白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
李某甲负责记账
石某某负责赌场放哨
被告人燕某某伙同郑某某
司某某、赵某甲和刘某某等人
负责赌场放款看场
毛某某负责打扫赌场卫生
和监督赌客书写借条情况
且被告人燕某某在赌场里
每天至少领取约300元的“水钱”
赌博过程中
赌客输钱后
会向赌场人员借款
赌场人员为了逃避打击
要求赌客以生意周转为由打借条
其中被告人贺某某名下有71.8万元借条
李某乙名下有46万元借条
李某甲名下有5万元借条
赌资高达130余万元
目前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开设赌场
每局桌面下注资金4千至10万元不等
以10%抽头渔利(每场赌博局数不定)
被告人燕某某系贺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成员,为贺某某开设赌场提供看场等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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