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最低设备清单(MEL)是公司飞机在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时的放行指南;构型缺损清单(CDL)是公司飞机在遇到机身/发动机外部部件缺损时的放行指南;
使用MEL/CDL使飞机在设备项目失效时可利用其余的系统和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飞机利用率。MEL/CDL是公司签派放行飞机的依据之一,所有飞行机组、飞行签派员和飞机维修人员应共同遵守;
MEL/CDL只是用于特定条件下决定放行的标准,而不是维护标准。MEL内的条文并不是处置飞行中不正常或紧急情况的依据;
各运行单位/部门必须使用公司现行有效的MEL版本。在MEL换版过渡期内,以机载MEL版本为准进行相关放行工作;
飞行前查阅MEL/CDL以确定:
(1)飞机放行的条件;
(2)飞机设备、系统失效或飞机/发动机外部部件缺损时飞机的操作程序和限制。
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必须核实飞机放行时飞机设备、系统失效或飞机/发动机外部部件缺损是否符合MEL/CDL的要求,严禁飞机低于MEL/CDL的标准放行。
1.管理机构及管理部门
公司MEL管理委员会是东航股份公司MEL制订及执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对MEL的评审结果具有最高决定权;对MEL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异议具有最终解释权。
公司运行管理部是东航MEL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东航MEL的翻译、编制、修订、组织评审、报批、发放及有效性控制。
2. MEL的出版/分发
目前东航各机型MEL电子版发布在EFB、维修管理网、飞行网及运行类手册管理网,同时需在下述位置至少配备一套现行有效并随时可查阅的MEL副本:
1)公司运行管理部门
2)每一架航空器上
3)各维修控制部门
4)各运行控制部门
5)公司合格证管理局
3. MEL使用的基本原则
MEL和适航指令冲突时,以适航指令的要求为准,不能回避或延迟适航指令的要求。
MEL是为特定条件下签派和适航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功能的航空器运行的一份偏离性文件,对于未包含在MEL内,但与航空器适航性有关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应处于工作状态。
对于签派或者放行已经完成,但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缺陷,机长应当按照MEL进行处理,并且获得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和必要的适航放行,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应当包括有关设备项目不工作的必要限制。
对于飞机以自身动力开始移动后至设置起飞推力前出现的故障或缺陷,飞行机组必须参考MEL进行评估:
(1)若该故障或缺陷不能按照MEL签派放行,不得继续飞行;
(2)若该故障或缺陷可以按照MEL签派放行,按以下条件决定是否继续飞行,并通知飞行签派员更改初始签派放行(若飞行机组无法与飞行签派部门建立联系,机长可以独立更改初始签派放行并尽快通报飞行签派部门):
(i)若适用的MEL条款没有“O”程序和“M”程序,机长确认满足附加放行条件(如有)后,可以继续飞行;
(ii)若适用的MEL条款仅有“O”程序,机长确认完成“O”程序且满足附加放行条件(如有)后,可以继续飞行;
(iii)若适用的MEL条款有“M”程序,一般情况下不得继续飞行,除非飞行机组在有资质的飞机维修人员指导下完成“M”程序且满足附加放行条件(如有);
(iv)评估是否可以继续飞行时,还应考虑目的地机场的地面保障能力及机务维修能力等因素。
MEL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在飞机设置起飞推力后,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运行手册》和/或机型飞行手册来处置操作,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文末会就此段更改的内容做一次新旧对比。
4.故障记录和处理原则
飞行中出现的故障,飞行机组必须记入《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由维修部门处理。记录应尽可能详细,如出现故障时的条件、环境等。
短停、飞行前如有保留故障时,维修人员必须通知机长以便飞行中按规定程序操作。使用最低设备清单(MEL)使飞行机组在设备项目失效时可利用其余的系统和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提高飞机利用率,为公司创造效益。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
5.操作程序、维修程序、附加放行条件
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飞行机组完成(如飞机备降时MEL放行)。
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或限制,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机务维修人员配合完成。
对于附加放行条件的要求,飞行机组、机务维修人员及签派人员应共同遵守。
注:以下为“MEL 使用原则”中旧版(左)和新版(右)的对比。
相较于旧版,新版首先对于飞机以自身动力移动后出现故障情况做了新的说明。其次,新版还对可能出现的故障情况做了分类评估。
MEL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在飞机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后,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来处置,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 对于飞机以自身动力开始移动后至设置起飞推力前出现的故障或缺陷,飞行机组必须参考MEL进行评估: (1)若该故障或缺陷不能按照MEL签派放行,不得继续飞行; (2)若该故障或缺陷可以按照MEL签派放行,按以下条件决定是否继续飞行,并通知飞行签派员更改初始签派放行(若飞行机组无法与飞行签派部门建立联系,机长可以独立更改初始签派放行并尽快通报飞行签派部门): (i)若适用的MEL条款没有“O”程序和“M”程序,机长确认满足附加放行条件(如有)后,可以继续飞行; (ii)若适用的MEL条款仅有“O”程序,机长确认完成“O”程序且满足附加放行条件(如有)后,可以继续飞行; (iii)若适用的MEL条款有“M”程序,一般情况下不得继续飞行,除非飞行机组在有资质的飞机维修人员指导下完成“M”程序且满足附加放行条件(如有); (iv)评估是否可以继续飞行时,还应考虑目的地机场的地面保障能力及机务维修能力等因素。 MEL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在飞机设置起飞推力后,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运行手册》和/或机型手册操作,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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