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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概览

一、背景

1月12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并称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采取“新老划断”原则。该办法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


二、《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3、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4、针对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业务实施分类监管措施A类、B类、C类及以下证券公司可用于开展该业务的自有资金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50%、100%、50%。这一监管标准将制约A类以下券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2、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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