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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解读系列—合同编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其中,合同编526条,占比42%。每个人的生活都可谓与合同息息相关。现在就让我们一起走进合同编的世界吧!

什么是“合同编”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买菜到乘坐交通工具,我们的衣食住行都与合同密切相关。

 “合同编”有哪些内容

合同编由通则分编、典型合同分编和准合同分编三部分组成。

通则分编共计八章,主要是对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以时间为顺序,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19类合同。其中保理合同、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四类合同为新增合同。

准合同分编共计两章,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编”有哪些亮点

小李大学毕业后,满怀壮志的买了火车票,准备到A市做一名房产经纪人,俗称房屋中介,小李梦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女版房似锦”。一上车,小李发现自己的位置坐了一位纹身壮汉,小李鼓起气,和对方说这是自己的位置。壮汉笑到,我爱靠窗看风景,咋的,哪条法律规定不让占座?小李无奈坐到了过道。

到A市不久,小李接到了第一笔生意,替一名移居国外的客户卖房子。几天后,小李如愿找到了潜在客户,并介绍了买卖双方认识。小李满怀期待的等着收第一笔佣金,可是好久没有消息。后来一打听,顾客双方跳过了自己签订了合同。接下来,两个月没接到单的小李陷入了财务困境,想着网络购物省钱,看到打折促销就下单了,过了好久,没有发货,一问,卖家说库存不足,临时限购,没有了,要小李退款。一日,看到了网上的“无抵押,秒贷款”的广告,小李动心了,联系对方后,如愿借到了5000元。没过多久,小李便接到了催收电话,本息高达8000元,小李无力偿还。就这样,利滚利最后到了2万元。对方威胁要给小李家人朋友打电话,还不断到单位骚扰他。小李无奈和父母张口要了钱还了款。

小李痛定思痛,下定决心要靠自己取得成功。就这样,不言败的小李逐渐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做成了大量订单,成为了店长,买了自己的房子。(糟心的是小区物业收取了物业费却不公布使用情况,而且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分包给了第三方。)小李决定回报家乡,帮助残疾人,另一门店负责人小王不想小李独自享受好人名号,说是要和小王一起,结果捐赠后,小王又反悔了,想要收回钱。

 小李的困境法律可以帮忙吗?

01

对霸座行为说不

之前的《合同法》仅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并没有规定按号乘坐。合同编对此做出来完善,运输合同章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面对霸座者,请勇敢的说出“你违法了!”

02

对“跳单”行为说不

《民法典》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修订为“中介合同”,同时为了鼓励交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禁止“跳单”,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03

对网店商家不按时发货说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面对卖家声称库存无法满足订单,临时限购,自行取消交易或者拖延发货的行为,我们要勇于说你违法了!

04

对高利贷说不

之前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等对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并未明确禁止高利贷。合同编对此予以完善,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5

对物业不作为说不

近年来,物业服务领域纠纷时有发生,为此,《民法典》适时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专章,即第三编第二十四章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06

对虚假助残捐赠说不

为有效解决实践中虚假助残问题,《民法典》在不可撤销赠与情形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将助残与原有的扶贫、救灾相并列。在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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