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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

历经6年苦心修订,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文物法反应热烈《文物保护法》终于修改颁布了,社会各界对新修订的文物法反应热烈。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终于有了定论:私人收藏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有利民间开展收藏活动

私人收藏与流通是国内文博界特别是收藏业中一个争论不休的大问题,这些年来媒体报道了许多涉及文物古玩收藏交换方面的案例和纠纷,大多触及到私人收藏的法规空白或滞后之处。

新法给民间收藏与流通了一个说法。这是对文物法修订上的一个最突出的反映。根据我国民间收藏发展趋势及现行管理情况,新法规定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等有效途径收藏文物。

这就是说,新法为私人收藏在流通上开辟了多条合法渠道。这对一些老的收藏家无疑是一个福音,因为永远锁在柜子里的家藏珍宝不可能长久发扬其历史价值。

修订前的文物法对私人收藏文物是立足于由文化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严禁流通。而新法对民间文物收藏采取了鼓励和支持的态度,这就明确地给予民间文物收藏一个合法地位,一个健康的发展空间,一个符合民心民愿的鼓励。新法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共写了10条,对比原法3条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范围更加宽泛,两相比较,新法对原法做了根本性的改革与调整。

如果留心的话,读者会注意到,原法中没有出现“文物流通、文物市场、文物拍卖企业”的字样,而新法则明确肯定了文物市场的客观存在,并为它的繁荣发展做出了一系列规范。新法还出现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概念,实际上承认了现实中已经出现的民办博物馆。

国藏民藏相得益彰

对于任何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来说,文物保护都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过去多年来对民间保护作用的轻视,使得国家保护出现因资金不足或力量不够,从而造成珍贵文物大量流失。众多有识之士对文物保护这种尴尬处境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有的企业也付诸实施,如出巨资回收国宝代国家收藏。文物法在修订过程中正视了这个问题,在法制上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新法非常突出强调国家收藏与民间收藏相得益彰,国家保护与民间保护相互补充。

民营经济在我国几经起落,目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物收藏的发展,一定会给以国家保护为主导的文物保护事业带来繁荣与希望。

文物市场的繁荣正体现了社会对文物流通的客观需求。以往的文物管理制度统得太死,难以执行。事实证明,文物的民间流通是堵不住的,新法允许个人收藏的文物合法流通,这些规定有利于形成文物国家保护与民间保护相得益彰的局面。

市场为民间收藏开辟了货源。离开了流通,收藏就是无源之水,只有流通繁荣了,民间收藏家才会陆续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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