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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股权架构设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如何给予激励对象股权呢?是直接把股权给激励对象(即直接持股),还是设立持股平台让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抑或是采取股权代持呢?这就是股权激励的落地实施,即涉及到股权架构设计,不同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激励对象产生的影响很大。

股权激励的股权架构设计,属于股权设计的一种;股权激励的股权设计与投资合作的股权设计的原理相同,两者是相通的。笔者在为企业客户提供股权设计与公司治理的法律服务过程中,通常也会为企业预设置股权激励的股权架构,企业将来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时,即可直接使用。

一、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顾名思义,由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享有股东所有权利,包括股权所有权(股权、税后利润分配请求权)与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监督权)。

在早些年,通过直接持股方式的股权激励还是较为常见,现在偶尔还是能看到某家公司的股东有十来个,除了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51%外,其他大部分股东持股比例都是5%以下,这就是典型的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笔者在2013年为一些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曾发现这样的持股架构,本质上是属于股权激励,但企业却未将该持股作为股权激励进行设计,大股东直接简单、粗暴地把股权转让给公司的激励对象,并未做成熟期、限售安排、股权回购、回购价格等安排。这种直接持股有什么优劣势呢?

1、对于激励对象来说,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即为公司股东,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激励方式。

激励对象持股在工商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其有权出席每次股东会、享有自己持股比例的表决权且在会议文件上签字,虽持股比例小、无法对公司决策作出决定,但依然能享受股东的待遇,重要决策投票时刻可以投出自己宝贵一票,哪怕是反对的一票,这就是激励对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当激励对象要转让股权时,直接将持有公司股权依法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购买股权一方很容易接受直接持股;而间接持股,转让的是持股平台(即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作为外部第三方极少有人愿意购买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第三方基本不愿意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税收角度,如果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满足一定条件的分红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像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东持股超过一年),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在取得分红时免予缴纳20%税费,直接节省了税费成本。

2、直接持股方式对激励对象是非常友好的,但对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来说,直接持股有没有可能造成“伤害”呢?当然有,否则现在主流股权设计就都使用直接持股了。

直接持股,因为激励对象享有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在公司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事项时,比如引入投资人、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激励对象如果此时投出反对票,即不同意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那么部分小股东没有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股东持股比例小(如33%以内),则该股东会决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该股东会决议去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时,就有可能遇到障碍,因为没有全体股东签字,工商有很大可能性不会受理该次变更登记事项,那么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无法实施。如果激励对象直接持股,与大股东反目成仇,那么对公司及大股东来说,是非常致命的。

如果激励对象众多,所集合起来持股比例亦不小,这些持股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影响比较大,尤其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在不同阶段引入投资人,不断稀释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如果剔除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可能就无法达到50%,届时控股股东可能会丧失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即使大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他小股东有朝一日反悔,作出与大股东不一致的表决,从法律规定及判例上看,很多时候法院是支持小股东行使属于股东的表决权;同理,小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大股东行使,同样面临将来小股东解除委托的法律风险。

因此,直接持股对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最大法律风险就是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不可控因素,很可能因为持股1%股东反对,就无法实施或花很大代价实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二、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激励对象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一)有限合伙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1、激励对象与实际控制人(或其代表)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或称“合伙企业”)。其中,实际控制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激励对象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的大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到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由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权。用于员工激励的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可预留15%-20%。

3、激励对象作为LP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公司的分红或其他权益,从而实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之目的。

(二)间接持股的利弊

1、间接持股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天然优势。首先,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次,专业律师在股权设计中,在合伙协议中加入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管理权限的条款,或者将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管理权限增加到补充协议;最后,合伙企业的公章、证照都由普通合伙人掌控,普通合伙人完全掌控了整个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天然股权架构优势,决定了不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大小,普通合伙人都可以控制整个合伙企业对公司的表决权。公司要召开股东会,只要委派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参加即可,而不用全体激励对象出席股东会并逐个表决、签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需担心激励对象不配合签字而使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无法实施。

2、比起直接持股,激励对象身份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自然不享有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监督权)。

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大都不寄望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愿意让渡经营管理权,其更看重公司的经营利润及相应分红权,激励对象需要的是所持有股权能迅速增值、有利润可供分配。因此,对于激励对象而言,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方式是较容易接受的。

3、激励对象人数较多,通常离职时就会由实际控制人或其代表进行股权回购,相比直接持股,间接持股可以避免公司股东增减导致的工商登记频繁变动及众多股东导致的股东会决议程序的低效,可以很好维持公司股东的稳定及决策的高效。

4、税收角度,间接持股的激励对象要承担分红金额20%的税费,如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则激励对象无法享受直接持股的税收减免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激励对象的税收成本。

三、委托持股

委托持股,指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权不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由激励对象委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代表代为持有,通常由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持股的利弊如下:

1、委托持股的股权为激励对象所有,只是暂时登记在代持人名下,激励对象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表决权,虽可在代持协议中约定表决权归代持人享有,但一旦发生纠纷时,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存疑,是个潜在隐患。此外,激励对象如提出显名持股,代持人需要配合激励对象还原股权,让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委托持股就此变成直接持股,从而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2、激励对象隐名持股,没有在工商信息中登记为股东或合伙人,对激励效果打了一定折扣。激励对象亦会顾虑代持人如果出现债务纠纷或股权纠纷,届时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权就会受直接影响,很可能激励对象持有股权就此打水漂。

3、公司将来要进入资本市场,按上市的规则要求,委托持股是一定要解除的,需要进行股权还原;如果不进行还原,就会对上市造成重大障碍或成为上市重大隐患,这对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都是致命影响。

4、不论公司是否要进入资本市场,只要进行股权还原,即代持人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势必会产生股权转让的税费。尤其是股权还原时公司的估值已经很高,这时股权转让的税费成本(溢价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就非常高了。

综上,以上三种持股方式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最有利的是间接持股,对激励对象最有利的是直接持股,委托持股是权宜之计。三种持股方式均存在利弊,笔者建议在股权激励的实务操作中,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前,应该要找专业律师对股权激励事项尤其是落地实施的股权架构进行设计,避免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对公司控制权产生不利影响并且避免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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