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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的深圳实践与反思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主体,其素质、能力和敬业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前沿阵地,深圳在1992年就设立了全国第一个专职从事破产审判的业务庭并开始培育清算人队伍。时至今日,深圳地区的管理人制度也经历了数次

变革与创新。

一、     管理人的指定

深圳在管理人指定方面共经历了四次变革:

第一阶段是1994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规定法院在破产宣告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实务中,清算组由律师和会计师组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选定合适的专业人员。

第二阶段是新破产法实施前,深圳中院建立了清算人名册,并制定了《破产案件清算人选定办法》,清算组由法院在清算人名册中摇珠选定。

第三阶段是新破产法实施后,深圳中院于2007年率先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等四类主体可担任管理人,并于2008年率先编制管理人名册。一般案件,根据破产法规定由法院随机指定,重大案件在本地名册内进行竞争选任。

第四阶段是从2013年开始,深圳中院将机构管理人分为一、二、三级,并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人进行考核和调整。

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分级管理、动态考核,一是能够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和机构的规模能力选任合适的管理人,同时也提高了选任管理人的科学性和办案效率;二是通过管理人分级以及相应选任程序,提高选任的公正性;三是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细化考核条目,可以客观评价管理人工作效果并指导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规范化、正规化。

关于深圳中院推出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反思:

第一,分级管理制度能否在全国推行?笔者认为,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当地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活跃,有一定的破产案件数量作为支撑;二是要有相对固定的破产审判专业人员;三是已形成相对专业、成熟的管理人队伍。当前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再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广。

第二,分级管理是否排斥推荐选任和竞争选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推荐管理人。笔者认为未来在这方面应该有更灵活、市场化的适用空间。另外,对于本地管理人因条件限制无法胜任的案件,也应当为跨地域竞争选任留有空间。

第三,如何保持分级管理制度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分级管理制度一定要跟动态考核制度结合在一起,避免形成管理人阶层和利益的固化,使管理人内部也有良性竞争和合理流动。

二、管理人的职责

在重整实务中,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

第一,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具体职责应该包括哪些?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只履行监督职责。在深圳司法实践中,一是细化了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二是对与生产经营无关且不涉及商业利益判断的重整事务性工作,也交由管理人负责,这样有利于保证重整程序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债权人更加信任和支持重整工作。

第二,管理人如何行使营业事务管理和监督职责?

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可聘请债务人高管人员进行日常营业事务管理。但是实务中经常碰到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缺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能否探索由第三方托管或聘请专业机构管理?该问题值得探讨,实务中已有成功案例。管理人需要在有效行使监督权与不影响债务人生产经营、避免债务人在自行管理期间实施个别清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寻求效率最大化。

第三,管理人管理模式下重组方如何遴选?

在实务中,重组方的引进往往是企业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寻找重组方。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由谁选定重组方,管理人还是债权人会议?遴选重组方的程序和规则如何确定?重组方在选定后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这些问题,需通过完善遴选重组方的程序和规则来解决。

第四,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行使哪些职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职责仅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但在实务中,在债务人经营管理层缺位的情况下,重组方接手企业前,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偿债资金的划转、债务人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股权过户等诸多事务,都需由管理人积极履职。

综上,在未来的破产法修订和管理人司法解释制定中,应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规定,并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和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管理人的具体职责进行细化。

三、管理人的报酬

在管理人报酬方面,深圳地区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2014年施行《深圳中院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取管理办法》,规定深圳中院可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比例内上浮相关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上浮比例最高为30%,鼓励管理人办出精品案例。

二是推行管理人报酬分期支付和预付制度。深圳中院规定,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分期支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预支不超过20%的报酬。分期支付和预付制度缓解了管理人团队的经营压力,调动了管理人的积极性。

三是2013年通过出台《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率先制定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援助资金由财政拨款和提取的管理人报酬组成,援助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的流程严谨规范,实践效果良好。

综上,建议在未来对管理人报酬制度进行改革时,提升管理人报酬标准,加大力度推行管理人报酬分期支付制度,建立管理人报酬预付制度。同时,在法律层面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最低补贴和援助资金制度。

 

 

 

2017-08-08 许胜锋 

 

作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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