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储备在储备主体、储备规模、筹资渠道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从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变迁角度,来分析相关政策变化,对于准确把握新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作用。土地储备管理的 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程可分为3个阶段:Past and Present分散探索阶段(1996年~2001年):1996年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即上海土地发展中心,标志着土地储备在我国落地生根。截至2001年8月底,全国共设立土地收储机构669家,收购土地23.3万亩,出让土地5.8万亩。这一阶段的发展特点:一是机构建立在地域上呈现出“东先西后、东密西疏”的特征。二是基本确立了“收—储—供”的运行机制。三是土地储备运行模式、主体、客体及两者关系各地不同。在运行模式上,有以上海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杭州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及以武汉为代表的政府市场混合型三种;在储备主体上,有事业单位性质,也有公司法人性质;在储备客体上,不仅有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的对象土地,也有规划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等。在主客体关系上,有市场条件下的“自由买卖”关系、行政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借鉴国外的“强制性买卖”关系等。这一阶段的突出问题表现在,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制度体系,地方具体操作中常会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