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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裁判案例分析报告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2至2016年609份 “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中,除去游戏软件、音像制品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按照一定的方法,抽样37例进行分析,具体抽样如下:

      通过对这37份生效判决书进行分析,结论如下:
      一、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1.非法安装、使用侵权软件
      ①在日常办公活动中非法安装、使用侵权软件:常见侵权类型,软件著作权人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证据效力高,侵权行为人败诉率高,赔偿额多为法院酌定;
      37个案例中,有12例是办公用电脑中安装有侵权软件,赔偿金额约计361万,平均30万/例。
      在这12个案例中,赔偿金额最大的为130万(损失120万,合理支出10万),系长春凯迪汽车车身设计有限公司非法在办公用电脑中非法安装、使用DASSAULTSYSTEMES(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软件著作权的CATIA系列软件。法院综合认定该软件的销售参考价为10万元/套,利润为2.5万元/套,涉案电脑48台,故损失核算为120万元。
      另外11例为常见的办公或专业类软件,如Microsoft Office、Server、Windows系列,Adobe系列,Auto CAD系列。软件单价不高,但需要单机安装,需求总量大,导致购买总成本较高。因此,企业和个人会多安装盗版软件。
      从这12个案例来看,这类案件的主要取证方式为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取证便(bian)宜,效力高,侵权行为人败诉率为100%.
      ②将侵权软件安装在主营产品中进行销售:软件著作权人重点打击的侵权行为,多通过公证的方式确认侵权行为,证据效力高,侵权行为人败诉率高,赔偿总额高;
      37个案例中,有4例是在销售的产品中安装有侵权软件,赔偿金额约计822万,平均205.5万/例。
      这4例分别是微软公司在广州、北京、上海、武汉提起的维权诉讼。侵权行为人将侵权软件大量安装在主营产品中,会直接导致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该类型的侵权行为,也是软件著作权人重点打击对象。
      从抽选的4个案例来看,这类案件的主要取证方式为:软件著作权人购买安装有侵权软件的产品,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便(bian)宜,效力高。侵权行为人败诉率为100%.
      2.非法复制、销售侵权软件
      ①直接非法复制、销售侵权软件:涉嫌犯罪,主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刑罚处罚,民事赔偿额度相对较低;
      ②对侵权软件进行非法修改,销售侵权软件:软件著作权人需要证明修改后的软件与原软件“实质性相似”,取证难度较大;
      37个案例中,只有2例涉及非法复制、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赔偿总额合计5万。一是由于刑事案件不作为本次样本抽选的主要条件,二是主营业务系销售侵权软件的企业风险不在本次考量范围,因此未进行针对性的案例抽选。类型①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违法成本较高。类型②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门槛较高。
      3.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含有侵权软件的服务: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个案分析,一般判决侵权软件的实际控制者承担赔偿责任。
      37个案例中,有21例因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而涉嫌侵权。其中,6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例对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剩余11例赔偿总额约计70万,平均6.36万/例。
      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多参考如下因素:①侵权行为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②侵权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中使用了侵权软件。上述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11个案例,2例为网站制作者(即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9例因侵权行为人系使用侵权软件服务器的实际控制者,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中使用了侵权软件。
      二、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范围如下:实际损失、合理开支。
      1.实际损失计算
      37个案例中,软件著作权人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有如下两种:①证据保全确认的安装有侵权软件的办公电脑数量*软件销售单价(37个案例涉及的18个法院均不予支持,赔偿金额多酌定);②通过税收、企业年报等证实的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
      软件著作权人举证多份《销售合同》、软件的官网定价等,用以证明侵权软件的销售单价,法院未予认定。一是软件的版本、功能不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针对不同的买方定价也存在不同,个案销售单价不能作为核算损失的计算依据;二是计算机软件属特殊商品,其软件销售数量几乎不影响成本投入;三是可实现多用户同时在线的软件,不能单纯以电脑数量认定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
      2.合理开支计算:软件著作权人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等因维权行为合理支出的费用,法院均予以认定。案例中,磊若公司一份证据材料用于多个案件时,法院认定合理支出在各个案件之间分摊。
      三、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何规避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风险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软件著作权人、侵权行为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便于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准确识别并有效规避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风险。
      1.购买、使用正版软件,选择免费替代性软件:使用正版软件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文书来看,2013年至今,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显著增长,其中,外国知名软件公司如微软、磊若、奥多比、欧特克等公司逐渐开始进行大范围的维权行动。这类公司提供的软件多为基础性、办公必备软件。侵权行为一旦被证实,赔偿是必然的结果。因此,建议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软件功能、使用数量、价格等进行综合分析,购买适量的正版软件。同时,对于使用范围广的必备软件,尽可能选择免费替代软件。
      2.招聘、公司宣传等对外活动中,避免提及软件使用要求:微软、达索、欧特克公司在举证中,均对侵权行为人网站招聘信息进行了公证。在招聘信息中,侵权行为人要求应征者具备熟练操作某涉案软件的能力。该证据与软件著作权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最终,法院认定侵权行为事实。因此,建议企业在对外招聘、宣传活动中,尽量避免提及明确的软件使用要求。对应征者有相关要求的,可在在应征登记表中要求其填写具备哪些软件操作能力(即应征者主动填写),或者由人力资源部在面试环节予以证实。
      3.日常管理中对非法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进行排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欧特克公司维权诉讼中,被告主张安装侵权软件系员工个人行为,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并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被告有为员工提供正版办公软件的义务,但被告单位多台电脑中安装有侵权软件,且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在日常管理中明令禁止安装侵权软件,也无法提供对非法安装侵权软件的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的记录。因此,建议企业定期对电脑中安装的侵权软件进行抽查,并保留先关记录。
      4.与第三方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中明确侵犯他人计算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划分,保存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交、续费,第三方进行维护的记录等票据、文件:因第三方系使用侵权软件的直接责任人,且部分软件需要第三方进行后期维护,即第三方为侵权软件使用与否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对外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因使用侵权软件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划分,同时,企业需要完整保存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交、续费,第三方进行维护的记录等票据、文件。
      5.发生纠纷后及时清除侵权软件,停止侵害:在北京合正软件有限公司诉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原告证据不足,二审中,虽然原告补充了证据,但由于被告及时清除了侵权软件,原告因补充提供的证据无法与侵权软件进行比对而败诉。另外,在多个案例中,被告及时停止侵害是法院酌减赔偿数额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著作权法》;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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