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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之间隐私权的冲突

如果单说隐私权,大家都明白,一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生活秘密。但如果把隐私权放到一个家庭中去讨论,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有非常亲密的关系,而且家庭成员之间还有非常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孩子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

江西有一位中学生家长,翻阅了女儿的书信和日记,发现有男生给女儿写情书,不分青红皂白打了女儿一记耳光。第二天,女儿离家出走了,第五天在附近的河里发现了女儿的尸体。这样的悲剧也不仅此一例。有一位优秀的中学英语老师在一次月考后,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他想认识认识考的最差的那位同学,这时一位红着脸的女生站了起来。第二天,这位女生就从她姨家的搂上跳下去,当场毙命。

对于这两位学生的死,虽然我们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家长和老师,但家长和老师的不合适的行为,却起了导火索的作用。作为青春期的孩子,他们都有自己的小秘密,或者说他们都有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如果家长和老师不注意,伤害了孩子的自尊,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又比较差,这样就容易出现上面的悲剧。

孩子有隐私权,但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也要有相应的知情权。我们看一个案例。一位妈妈发现正在中学读书的女儿,这几天,脸色煞白,浑身虚汗,好像大病一场。忽然想起前几天女儿到医院瞧过病,急忙到医院询问情况。才知道孩子前几天到医院来打胎,不愿意让父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隐私就需要父母知道,需要得到父母的护理,否则容易造成疾病,甚至终身不孕。

当孩子的隐私权遭遇父母的知情权时,矛盾就凸显出来了。那么这种矛盾如何来处理呢?这需要双方互谅互解。河南有一个11岁的孩子到法庭状告自己的父母侵犯他的隐私,原来,这孩子的学习成绩突然间退步很大。父母通过翻阅孩子的日记找到了根源:他正在谈恋爱。这样的事情如果从法律上来讲,父母侵害了孩子的隐私权,需要向孩子赔礼道歉,还要赔款,并且从此不要过问孩子的私生活。但这样做显然不合情理,父母的监护权也受到损害。因此,在现实中,法官进行了调解,首先批评父母做得不对,不该偷看孩子的日记,要尊重孩子的隐私;然后,法官又批评孩子,上学期间不要谈恋爱,要理解父母对自己的期望。最后,孩子撤诉,双方和解,家庭和睦。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方式,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

无论主张父母的知情权还是保护孩子的隐私权,我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让孩子更健康地成长。因此,当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看怎样才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如果保护孩子的隐私对孩子更有利,我们就要保护孩子的隐私,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中学生自杀的案例;如果家长知道情况对孩子更有利,家长一定要想办法知道情况。比如说河南那个孩子的案例,如果家长不能及时地了解情况,这孩子的学习可能就耽误了。不过,我们一定要注意方式,切不可简单粗暴。


父母隐私权与孩子知情权的冲突

不仅孩子对父母有隐私,父母对孩子也是有隐私的。下面,我们再聊聊作为子女,如何对待父母的隐私。

小红的爸爸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现在退休在家,她妈妈是一位贤妻良母,没日没夜地操持着这个家,为她爸爸能够出人头地而骄傲。无意中,小红发现了爸爸的一个惊人的秘密:他和女下属有婚外恋,整整10年。她开始恨她的爸爸,为她善良的妈妈开始鸣不平。她实在忍不住内心的煎熬,把真相告诉了妈妈。她妈妈无法承受这种残酷的打击:她一生相爱的人,竟然是一个背叛她的人。郁郁寡欢,3个月后就去世了。爸爸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中,小红也对妈妈的死感到内疚。

很显然,小红侵犯了爸爸的隐私权。要尊重和保护别人的隐私,与自己无关的人可能比较容易,但一涉及到自己的亲人可能就困难了。不管怎样,作为子女最好不要参与到父母的感情生活中,有些事情是可能是做子女的所无法理解的。面对父母的隐私,子女一定要慎之又慎,特别是要先考虑一下后果,也许就不会那么冲动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父母也非圣人,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他们犯点错也是正常的。作为子女,要有一个成熟的心态是最重要的。

上述这个案例中,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冲突,下面我们看一个孩子的知情权与父母的隐私权相互冲突的案例。

小青现在是一家外资公司的高级主管,事业一帆风顺,生活无忧。但她心里一直有个疙瘩没有解开。原来小青是个私生子,她的亲生父母是两位插队知青,在东北生下她,然后把她给了现在的养父母。从养父母的口中,小青只能得到这些信息,但她一直想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越找不到,她心里的这种愿望越迫切。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终于找到了自己的母亲。一阵惊喜过后,却让小青心里凉了半截。母亲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为由,不愿意让小青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

从法律上说,小青被养父母收养以后,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了。也就是说,小青不需要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也没有权利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我们每个人都想知道自己来源于哪里,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小青应该有知情权。但小青母亲的考虑也有道理,她已经再婚了,她有自己的家庭,并且自己的家庭成员也都不知道这件事。让家里人知道这事绝非明智之举。这事处理不好,有可能导致三个家庭的混乱。

作为小青来说,要诚恳地向母亲说明自己的主要目的,并向自己的母亲保证,除了母亲以外,不会让第三人知道,免除母亲的后顾之忧;作为母亲,也不能太自私,只要不打扰大家的正常生活,应该告诉孩子自己的过去。


夫妻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不仅父母子女之间有各种不得已的隐私,夫妻之间也是如此。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王女士感到丈夫最近一段时间有些异常,怀疑他有外遇,但又找不到证据。于是,王女士拿着身份证到了联通营业厅,要查丈夫的电话通讯记录。营业员起初不同意,因为这是个人隐私。王女士非常生气,说她对丈夫的行为有知情权,如果不让查,就去起诉他们。无奈,营业员只好让王女士查了。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女士丈夫起诉公司侵犯他的隐私权。这里公司陷入了两难境地,是否应该让王女士去查她丈夫的个人通信记录。

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妻子也不能违法。但夫妻又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他们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即相互拥有配偶权。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婚外情如果作为丈夫的隐私,妻子不能查;如果妻子不查丈夫的婚外情,这件事又侵害了妻子的配偶权,同样也是违法的。这里关键问题是隐私的范围。

一个人的婚外情对普通人来说是他人的隐私,但对于夫妻来说,就不再是隐私。一个人隐私的范围,根据不同的关系是变化的。比如说,一个人的隐私部位对一般人来说是个人的隐私,但对于夫妻来说就不再是个人隐私了。所以,婚外情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就不再是个人隐私了。

这里说的是夫妻之间,对夫妻之外的人呢?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刘女士追踪自己的丈夫和一个女人进了一个旅馆,并记下了房间号,于是她通知警方和记者,一块去捉人。如果刘女士为了抓到丈夫婚外恋的证据,诉讼时派上用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刘女士把这件事散播出去,给第三者的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那么刘女士真的就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权了。当然,第三者也侵犯了刘女士的配偶权。

看来,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广东的立法也可以给我们佐证。广东地方法规规定,妻子有权查阅丈夫的资产。这说明,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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