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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权社会中离婚的权利全在男方(图)

马鞍:古代用于对不贞女子的惩罚

   私有制社会是男权社会,男人的天下,离婚的权利全在男方。当然,男子如果太随便地破坏婚姻和家庭,从社会角度看,总是不赞成的,在这方面总要有规矩可循,这就是《礼记》上规定的“七出”,即丈夫可与妻子离婚的7条理由: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妻子只要犯了以上条款之一,就会被“休”。但是,“七出”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说“不顺父母”要“出”,那么,如果父母不讲理也要“顺”吗?在家长绝对统治的社会里,只要公、婆不喜欢这个媳妇,就可以给她安上“不顺父母”的罪名,逼着儿子和她离婚,这难道不是专制和压迫?如果“无子”而被“出”,这可能是十分冤枉的,因为不能生育也可能是男子的问题。至于“淫”、“诟”、“口多言”,缺乏具体尺度,太容易被“找碴子”、“扣帽子”了。“有恶疾”就要被“出”,这是“雪上加霜”,要致人于死地了。还有什么是“窃盗”,也很难界定,因为在古代,女子如果有“私有”,即留些私房钱,就会被扣上“盗窃”的罪名。

  同时,在实际生活中,男子休妻也不一定都要从“七出”中找理由。例如大圣人孟子,有一次回家,看见妻子蹲在地上,就把她“休”了,这算是哪一“出”呢?后汉有个叫鲍永的人,史载他“事后母至孝”,有一次妻子在母前叱狗,鲍永就把她“休”了,这又算是哪一“出”呢?

  在中国古代,男女之爱被摧残、夫妻之爱被压制的事比比皆是,这要比夫妻恩爱的事情不知要多多少倍。梁山伯与祝英台、白娘子为自由恋爱而惨遭镇压的事几乎是家喻户晓,恩爱夫妻被迫生离死别的事则更多。

  历史上“所嫁非人”的事是很惨的,而那种夫妻恩爱却又迫于封建势力而生离死别的事则更悲惨。体现我国汉代乐府的最高成就而被誉为“长诗之圣”的《孔雀东南飞》叙述:汉末建安中,庐江有个小吏叫焦仲卿的,妻刘兰芝,夫妻感情很好。但是,焦母不喜欢这个媳妇,逼迫焦仲卿和她离异。兰芝回娘家后,发誓不再嫁,家里逼她改嫁,她最后投水而死,酿成了千古悲剧。后人哀之,作《孔雀东南飞》的长诗,描写了青年男女的性爱和封建家长制的尖锐冲突,热情地歌颂了刘兰芝、焦仲卿夫妇对爱情的忠贞不渝和以死向封建恶势力抗争的叛逆精神。这首长诗思想性、艺术性都很强,“孔雀东南飞,一步一徘徊”等诗句传诵千古,令人低回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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